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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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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2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城市合作银行:

  为加强对城市合作银行的管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经营行为,现将我行制定的《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市合作银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在合并所在城市已经商业化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吸收地方财政、当地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城市合作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以所持股份对城市合作银行承担责任,城市合作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稽核。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
第六条 城市合作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设立,并以所在城市的名称命名。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合作银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城市合作银行必须具备《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筹建城市合作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九条 城市合作银行筹建完毕,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的审批程序同第八条。
申请者除应提供《商业银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的名单、详细履历。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股东投资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城市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城市市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程序见《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发生《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变更内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适用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股金证书合法持有者为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职权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城市合作银行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城市合作银行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其成员为7至19人,其中非股东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为城市合作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提出人选,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续任时仍须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董事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履行。经半数以上董事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城市合作银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城市合作银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推选监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城市合作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资格除具备《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资格:
1.无违法记录;
2.非股东成员从事经济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监事会成员资格:
1.无违法记录;
2.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经济类中级(含)以上职称。
第十九条 城市合作银行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城市合作银行行长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城市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1-4人,由董事会提出人选,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由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行长、副行长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连续聘任时仍需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城市合作银行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或从事损害该行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任职资格的审查与取消,适用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根据资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第二十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企业入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原城市信用社股东折股转入的股本外,入股各方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二十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金证书,作为入股者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城市合作银行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发行金融债券;
(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城市合作银行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应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并优先考虑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城市合作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城市合作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强令发放贷款、阻挠收回贷款、摊派和平调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合作银行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利率政策。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合作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清算、结算制度。
第三十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要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中国人民银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城市合作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行员等级管理制度,建立行员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从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城市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职工,择优录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会计、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城市合作银行利润分配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股金分红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使用,须遵循城市合作银行的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城市合作银行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对其年终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等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中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除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沙化土地,包括本省境内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其所属的防沙治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四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政策措施、综合治理等方面加强防沙治沙工作,定期对防沙治沙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

第七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普及防沙治沙知识,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

第八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防沙治沙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相衔接。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综合治理区、适度利用区。

封禁保护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是指生态区位重要,具备一定治理条件,能够通过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改善植被和生态功能,但在规划期内不宜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适度利用区是指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可以适度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

封禁保护区的范围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由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综合治理区和适度利用区的范围由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封禁保护区和综合治理区由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公告并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 开展防沙治沙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广承包防治、竞标防治等治理方式,实行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防治相结合。

第十三条 在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在封禁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在综合治理区内禁止放牧、开垦、挖沙,禁止采伐天然林和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禁止对人工林进行除依法可以抚育更新性质之外的采伐。

第十五条 在适度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适度利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沙化土地林草植被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

第十七条 草原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场管理和建设,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牧民改良草、畜品种,开展草原围栏,推行舍饲圈养。严格控制载畜量,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以及禁牧、休牧、轮牧制度,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点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长期性沙化土地监测站点,加强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动态监测水量和水质变化,合理调配、科学管理水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利用,维护沙化土地区域生态系统平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治沙或者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二十条 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林地、草地资源的保护,严格限制征收、征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林地、草地。

禁止非法改变林地、草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沙尘暴的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发现重大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电力、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减轻风沙危害。

第二十二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替代燃料,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能源,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安排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资金投入中,应当将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新能源开发及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项目中的防沙治沙工程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必须与开发建设同步进行。

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治理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草原沙化防治、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移民等重点工程和项目,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沙治沙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予以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经费。

建立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可以自己组织治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被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治沙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沙地资源,种植沙生林果、沙生药材、固沙牧草等沙生经济作物,发展沙地旱作农业、设施农业、养殖业、林业、农林产品加工业和生态旅游,促进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

第二十九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并随着财力的增加,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财政在落实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时,应当将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安排防沙治沙工程所需配套资金。

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防沙治沙。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对履行公益性防沙治沙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无偿提供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防沙治沙管理人员、基层技术骨干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 依法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承包、租赁、转让和受益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征占治理后的土地或者因保护生态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以及将治理后的森林资源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治理沙化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且效果显著的;

(二)在防沙治沙科研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在重大技术革新和推广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长期在基层从事防沙治沙工作且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参加防沙治沙的志愿者或者积极捐助防沙治沙的;

(五)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对在上述防沙治沙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重奖。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或者报告后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本省境内荒漠化土地的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测绘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升测绘文化软实力,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血脉。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成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支撑力量,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显著标志。特别是在当前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加强文化建设对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测绘科技的进步与创新,测绘正在从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向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迈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将使测绘的保障服务能力得到大幅提升。测绘文化正是伴随着测绘事业的发展进程产生、发展、积淀而成的,是测绘精神、价值取向、发展理念、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和物质成果的集中反映,是测绘行业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代代测绘人在生产工作实践中形成了特有的测绘精神、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管理理念,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外在形象逐步提升,测绘行业涌现出了以国测一大队、刘先林院士等为杰出代表的一批先进群体和模范人物。测绘行业的文化底蕴丰厚,文化成果丰硕,基层测绘单位的文化建设具有坚实的基础和鲜明的特色。随着测绘事业的发展,广大测绘职工对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出了迫求需求。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是测绘行业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高素质测绘职工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倡导和谐理念、提倡和谐精神、构建和谐行业的现实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行业凝聚力、提高测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测绘发展的实践证明,测绘文化已经渗透到测绘生产实践、队伍建设、经营管理、保障服务等各个方面,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作用。我们既要充分肯定测绘文化建设取得的成绩,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测绘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测绘文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到位,抓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不强,文化建设目标和机制不够明确,以及文化建设与事业发展联系不紧密等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测绘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全面提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须在继续增强测绘科技、装备等硬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高测绘文化软实力。


  二、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测绘文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提高测绘职工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以增强测绘行业和单位核心竞争力、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测绘优良传统,积极吸收和借鉴现代管理和企业文化的优秀成果,努力建设以测绘精神为核心、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的测绘文化,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二)总体目标


  经过今后5至10年的努力,形成测绘文化建设上水平,职工全面发展有保障,行业整体形象有提升,推动科学发展更有力的良好局面。测绘职工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文化品位不断提升,文化活动更加丰富多彩,精神面貌更加昂扬向上;和谐单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测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测绘单位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保障服务能力得到提升;测绘行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相互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与测绘职工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有机结合,测绘文化支撑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作用明显加大。


  (三)主要内容


  加强精神文化的提炼、行为文化的倡导、制度文化的创新和物质文化的构建。具体内容是:进一步培育、总结和提炼测绘精神和发展理念,加强测绘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行为规范,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美化工作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着眼于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提高保障服务能力,把测绘文化建设自觉地贯穿于测绘事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


  2、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测绘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体作用,尊重职工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准确把握职工对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形成人人参与测绘文化建设、测绘文化建设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3、坚持继承传统、改革创新。要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测绘行业积淀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丰富测绘文化的内涵,拓展测绘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本单位地域环境、发展水平、职工素质、文化资源等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开展测绘文化建设。博采众长,突出重点,建设具有测绘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测绘文化。


  三、明确主要内容,大力加强测绘文化建设


  (一)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职工,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测绘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测绘职工的头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和规范测绘职工的言行,巩固测绘职工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要引导职工继承测绘优良传统,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的伟大精神。要紧密结合测绘事业发展实际,开展测绘精神大讨论,凝练出反映测绘职工时代风采的测绘精神新表达。


  (二)树立先进的发展理念


  要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战略思维,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开放的理念,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强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要牢固树立法治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加强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牢固树立诚信的理念,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提高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度。要牢固树立创新的理念,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力,积极推动观念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切实提高测绘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培养良好的职业行为


  要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测绘行业自身的特点紧密结合,不断完善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测绘政策法规建设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追踪问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可持续。要根据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不断完善测绘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规范图式,确保测绘工作的精准性和实用性。要进一步完善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日常行为规范、文明服务规范等,逐步形成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


  (四)塑造良好的外部形象


  要加强测绘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的生产条件和野外装备,不断美化净化工作环境,努力实现环境的整洁化、园林化、艺术化。要建立具有测绘特色的视觉标识体系,着力打造测绘品牌,提升测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突出测绘特色,深入开展测绘文化建设实践活动


  (一)加强测绘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要大力开展测绘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引导职工自觉遵守《中国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把爱岗敬业、奉献测绘,维护版图、保守秘密,严谨求实、质量第一,崇尚科学、开拓创新,服务用户、诚信为本,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为行为准则,推动测绘职工养成良好的职业品质和职业精神,形成健康、向上、文明的行业之风。


  (二)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测绘行业实际,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以测绘服务合同履约、测绘成果质量、依法测绘情况、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保密等为记录重点,依托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测绘市场活动主体信用情况记录、共享、公布等机制,健全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测绘市场秩序。


  (三)树立和宣传测绘先进典型


  要积极开展示范教育,引导职工以测绘行业涌现出来的国测一大队、刘先林院士等先进群体和模范人物为榜样,树立崇高的理想,培养良好的道德,砥砺品质,提升素质。要注意挖掘、发现和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树旗帜、立标杆、扬正气,用先进典型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推动地图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要在体现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不断丰富地图种类,创新表现形式,实现法定性与可读性的有机统一。要从地图的起源与发展、制作与工艺、收藏与典故等多方面挖掘地图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不断丰富地图的文化特性和文化内涵,展示地图文化的深厚底蕴。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运用高新技术和手段,创造多层次、个性化、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地图产品,促进地图出版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积极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测绘科普活动


  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编制出版形式活泼、通俗易懂的测绘科普读物。要以大地原点等测量标志、测绘仪器、测绘成果以及现代化测绘技术手段等为内容,充分发挥测绘专家学者的优势,定期组织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活动。要继续组织好定向越野比赛、测绘夏(冬)令营等具有测绘科普特点的活动,努力形成品牌效应。


  (六)加强测绘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


  要以传统测绘到数字化测绘到信息化测绘的巨大变化为脉络,以测绘职业特点为背景,以测绘职工的气质情感和意志品质为主题,鼓励创作更多测绘题材的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歌曲、广播影视等文艺作品,回顾历史变迁,讴歌测绘精神、改革精神、创新精神,弘扬主旋律。


  五、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搭建测绘文化建设平台


  (一)搭建教育培训、成长发展的平台


  要继续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激发测绘职工的学习热情,鼓励和支持职工不断提高素质,增强能力。要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推动团队学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使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为职工的成长发展提供机会,挖掘职工的潜能,增长职工的才干,实现测绘职工个人价值与事业发展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完善干部的选拔、任用、评价和激励机制,营造平等竞争、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二)搭建民主管理、和谐相处的平台


  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设团结有力的领导班子。要尊重测绘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的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和谐融洽的干群关系。要统筹兼顾测绘职工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关心职工安危冷暖,重视离退休职工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多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的工作,大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氛围。


  (三)搭建争先创优、开展活动的平台


  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评选和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树立精神榜样和道德楷模,形成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争创文明单位,继续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要以测绘文化月、文化周为载体,积极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滋养职工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情趣,以活动凝聚人,以活动教育人。


  (四)搭建舆论宣传、交流共享的平台


  要办好《中国测绘报》、《中国测绘》、《地图》等报刊杂志以及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舆论引导、文化熏陶和经验交流的作用。要积极开辟测绘文化建设新阵地,努力创办测绘文化建设内部刊物。要充分发挥中国测绘职工政研会以及测绘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研究,推出一批以在测绘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形成一系列测绘文化建设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


  六、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测绘文化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测绘文化建设作为测绘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加强领导,经费上提供保障。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分工合作,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对本单位的测绘文化建设作出规划,明确要求,细化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工青妇组织和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党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促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力求取得突破。要把测绘文化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价,有奖惩。


  (三)鼓励创新,加强指导


  要鼓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内业、外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加强对测绘文化建设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要加强对测绘文化建设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了解《意见》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思路和举措,推动测绘文化建设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