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 [2008]1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切实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市区(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泰州农业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政策。市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含有暂住证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可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事业局)申请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
(一)本省老年人凭《老年证》(离休干部可凭《离休干部荣誉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社会投资的旅游景点和文化服务单位,对老年人也应提供优惠服务。
(二)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影剧院应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年人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场所应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对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的优待服务,并在候车室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席位。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就诊、划价、收费、配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和普通门诊挂号费实行减免优惠。
(五)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六)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后,殡仪馆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50%。
(七)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八)本市老年人凭《老年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九)水、电、燃气、电信、邮政、商业等各个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级法律服务组织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可申请减免。
(十一)公证机构在办理以老年人为公证申请人的扶养、赡养协议公证及遗嘱公证时,对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减半收取公证费。
(十二)对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养老援助服务。对符合《关于对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资助或补助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212号)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机构养老的“三无”老人,由当地政府安排进机构养老。
(十三)年满60周岁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享受优惠待遇。60~69周岁老年人持老年优惠乘车年卡乘坐市区无人售票公交车。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免费乘车证乘坐市区无人售票公交车。老年人在办理老年优惠乘车年卡或免费乘车证时,须自行缴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具体办理方式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部门另行明确。
(十四)7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老人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半价收取。
(十五)符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十六)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9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十七)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为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水、电、燃气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收取,电话费按居民住宅电话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半价收取。
(十八)大力推进社区(村)老年活动室建设,经申报和验收符合条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的老年活动室,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第三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办法在市区范围内贯彻落实的指导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优待服务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按照本办法履行老年优待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等标志,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关于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规定》同时废止。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精神,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
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已废止)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属驻常各单位:
《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人才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紧缺人才。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引进高级人才实行综合管理。为实现“一站式”服务,成立常德市高级人才服务中心( 以下简易“中心”,与市人事局专科科合署办公)。“中心”具体承担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的引进、管理、培养、使用、考核、奖励、安置等事项,提供全方位服务并协调引进中的“一站式”办公事宜。
第二章 引进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大力引进我市亟需人各类高级专业人才。特别是食品加工、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电子、纺织、造纸、医药生化、建材、烟草、酒业、交通、证券、涉外经济、法律等行业亟需的高级专业人才。人才引进的主要对象是: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外国专家;
(三)省级、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我市重点学科、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学科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五)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创造性的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
(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七)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紧缺人才。
第五条 下列人员作为人才储备对象:
(一)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
(二)符合常德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方向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智力引进范围是:多渠道引进国内外智力,采取讲学、咨询、参与技术诊断、设计和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多种方式聘请国内外专家和吸引国内外智力。
第七条 引进人才,既可正式聘调,也可短期应聘,或借用、兼职,参与课题研究、技术攻关与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也可由用人单位将用人对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招聘通告,并与《迈向二十一世纪.湖南》网站结合,形成常年招聘通告,并与《迈向二十一世纪.湖南》网站结合,形成常年招聘引进市场。凡引进的高级人才(正式调入的除外),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应聘合同,并经“中心负责合同鉴证。聘用中出现的人事纠纷,可向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待遇
第八条 引进高级人才来常工作,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指标和职称指标的限制,由同级人事、编制部门下达专项指标。
第九条 凡引进的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相应标准(11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提供一套住房,并分别发放安家补助费: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高级人才5万元,博士后、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外国专家10万元。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引进人才安家费1至3万元。在常服务期5年以上往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自带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和资金到常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产生效益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至5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并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科研启动经费2至5万元,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学科带头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提供10万元至30万元、5万元至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自愿来常落户的,其随调配偶、子女的落户、就业、就学、入托、农转非等必须坚持特事特办,由政府人事、编制、劳动、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优先解决,免收子女升学、转就、插班等费。
第十二条 到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第一线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从优确定其报酬,可实行年薪制成项目工资制等。鼓励引进的高级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与分配或入股,其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对技术入股所占比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达到35%。
第十三条 引进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在当地政府所属社保、医疗部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引进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高级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及劳模选拔等方面,享受国有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对自愿到常工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允许来去自由,跨地区兼职,也可以实行季节工作制、流动工作制。国外专家、学者在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常德市市民更优惠的待遇。
第十六条 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方向的自愿来常的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一时没有找到工作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已签订聘用合用,并经过鉴证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和外国专家,由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由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津贴由政府委托“中心”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八条 对全市享受政府特殊津巾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在常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重奖。奖励办法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用其技术成果或自滞、引进项目的,在项目投产一年内,为企业税后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含水量50万元)的,中一型以下企业按税后新增利润的3%,大型企业按税后新增利润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2、在科研和成果转化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星火)一、二、三等奖,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重奖;获得省(同前项)一等奖,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总计20万元的奖励。
3、到农村进行科技成果推广、种养、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根据有关方面的评估、认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以上各种奖励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高级人才(含市级以上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由“中心”逐人考核,并将其待遇与贡献挂钩。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再纳入人事部门的高级人才管理,终止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协助其通过人才市场流动,自主择业。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德市高级人才创业工作专项奖。采取政府拿、社会筹相结合的办法,筹集高级人才创业、工作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预算年切块100万元;并面向社会筹集一部分。奖金主要用于组织高级人才的研修、讲座、培训、外出考察学习;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二十三条 设立“伯乐奖”。对引进高级人才及其他紧缺人才作出贡献的法人代表和引荐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因环境不宽松,造成高级人才流失的,或在“十五”期间完成不了引进、培养高级人才目标的(按企业总人数,2001年至2005专业技术人才和高、中级人才达到一定比例,比例待实施方案中确定),按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兑现,并适其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领导与专家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市、县两级主要领导必须联系2至3名专家,认真听取、及时研究和处理专家的意见与建议。市、县两级人事部门及时向专家反馈处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专家、学者组织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参与本地重大科技活动,提供经济决策参谋。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多方面的支持、参与和通力合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引进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对违反规定和有关人才政策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有问题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究其责任。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