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全市人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共同监督,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和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出入境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二条 部门职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农产品环节:市农业局(8368975)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市商务局(8368240)
市场流通环节:市工商局(12315)
生产加工环节:市质量技术监管局(12365)
餐饮服务与保健食品环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8321215)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四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它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的义务。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保密及工作纪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拒绝,置之不理;不得刁难和歧视举报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举报人请客送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查结的案件,不准向他人泄露,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不准传给无关人员阅看;不得泄露和扩散举报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举报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转递举报材料时,原件一般不转,只转摘抄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详细记录在案,并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形成专门案卷。
第七条 办结时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件;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奖励级别及额度:
(一)一般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2、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3、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三个等级的奖励额度上分别提高1%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二)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的确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十条 奖励的审批及兑付。举报案件办结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在确定身份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邮政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于7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来源及管理。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属市级部门受理举报和查处的案件由市级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属县区(管理区)相关部门接受举报并查处的案件由当地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对移送、交办的举报案件,由被举报人或单位所在地专项奖励资金列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支付,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2、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
3、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审批表
附件1: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的管理,充分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经费,保证举报奖励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奖励。
第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专项举报奖励经费,采取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和支付,设立举报奖励经费收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凡向市食安委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经组织查实处理的案件,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必须在案件查结,复议期和诉讼期期满后, 15日内作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负责办理举报案件兑奖手续,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依照《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永政办发〔2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办理举报奖励时,举报人须填写《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支取申请表》。
第六条 举报案件办结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填写《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支取审批表》,提出奖励实名举报人的初审意见,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
第七条 举报人为确定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安全而支付的检验、交通等费用,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不得列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开支。
第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付款专用凭证》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各市级监管部门及市食安办工作人员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或挪用,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
市 局(办):
我于 年 月 日以 名义,书面(或来访、电话、传真、网络、信函,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的方式,向你局(办) 检举 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你局(办)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并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特申请给予举报奖励。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审批表
案件编号
举报时间
案件名称
举报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举报内容
查处结果
查处文号
文书名称
市直管部门奖励建议
贡献大小
奖励形式
奖励金额
市直管部门
分管领导审批
市食安办
领导审批
填表单位: 填表人员: 填表时间: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28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
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财政借款债权,盘活财政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存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54号)文件精神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等借款。
第三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的原则。
(一)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必须偿还全部借款。
(二)借款单位难以一次偿还的,可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计划),在三年内分期分批归还。
(三)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有市场,处于微利或微亏状态,无力全额归还借款的,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借款;对其他确无能力归还,且符合债权处置条件的借款,根据不同情况按债权处置办法处置。
(四)县市财政凡存在下列情况的,州财政通过财政扣款方式收回借款本息: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较好,有偿还能力,而县市财政催收借款不力;
2、借款单位已归还县市财政,而县市财政未及时归还州财政的;
3、县市财政部门挪用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第四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方式。
(一)转增国家资本金。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或审定,经资产评估确认,企业净资产(含县市财政已转或未转股份的有偿资金)不足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的,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可部分或全部转为企业国家资本金。
(二)划转债权。 经核实,借款单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将部分或全部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债权转为县市财政债权,由县市政府处置:
1、企业已停产、关闭、解散,经评估机构确认已资不抵债,但因达不到破产条件或情况复杂,不能破产清算的;
2、企业虽能维持生产,但规模小、负债高,近三年连续亏损,既无偿还能力,又无发展前景的;
3、扶持农户发展种养殖项目,经核实项目已失败,农户因无偿还能力,确实无法归还州级借款的。
(三)豁免核销。 经法院宣告破产或因天然林禁伐、环保等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而停建、停产的项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州级财政部门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无法回收的借款予以豁免核销。
第五条 债权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债权管理,规范债权处置程序,严防财政资金流失。
第六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清收办法可采取直接清收和委托清收。
第七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县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州财政局审批;
(二)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财政局提出方案,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工作的领导。财政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企业改革改制和借款清收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对于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积极归还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奖励措施。
(一)各县市对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对措施有力,并在2005年至2006年内归还州级借款的,州级财政按如下标准对县市财政给予奖励:
1、在2005年归还州财政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5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30%的奖励; 归还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3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20%的奖励;归还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30%以下的,不再给予奖励,由州财政按还款额的5%以内安排业务费补助。
2、在2006年归还州财政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5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15%的奖励; 归还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3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10%的奖励;归还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30%以下的,不再给予奖励,由州财政按还款额的3%以内安排业务费补助。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归还州财政借款的,可免收所欠的占用费。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欠款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县市财政获得的奖励资金,80%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20%用于业务费及有关人员的奖励(10%用于业务费, 10%用于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