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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婚姻制度/余志华

时间:2024-07-21 23:4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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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自然人满16岁但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他们经双方父母批准可以结婚。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直系姻亲、同父同母等关系的兄弟姐妹不得成婚。

在巴西自称处于贫困状态的自然人,婚姻资格的授予、登记和第一次发放证书都免收印花税、其他税金和费用。

当事人在法官面前表达他们缔结婚锁的意愿且法官宣布他们结婚之时,婚姻成立。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已经缔结世俗婚姻的,则宗教婚姻的民事登记无效。

结婚之前必须申请婚姻资格。待婚双方须提交出生证明、两个成年证人提供不存在结婚障碍的证词和结婚人的婚姻状态。资格授予由民事登记官完成,经检察院的庭讯后由法官认可。当地官员在待婚双方的辖区内张贴资格授予的告示,张贴期限为15天。婚姻资格授予的有效期为90天。

在有效期内,缔约人向当局提出申请,由当局主持仪式确认结婚。结婚仪式在登记处所在地公开举行,大门要敞开,至少有两个证人在场。主持仪式的登记官宣布:“基于双方刚刚在我面前表达的愿结为夫妻的意愿,我以法律的名义宣布你们已结婚。”

婚姻因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撤销:

一方知道涉及另一方的身份、荣誉和名誉的事情,无法忍受与之继续共同生活的;不知道他方在婚前所犯的罪行,使夫妻生活无法忍受的;一方不知道他方在婚前有不可治愈的身体缺陷,或严重的可遗传疾病,它们可能给配偶或后代的健康带来危险的;一方不知道他方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法忍受与之继续共同生活的。

夫妻的住所由双方选择,但是为了承担公职、开业或重大的个人利益的需要,他们可以离开此婚姻住所。

夫妻的任一方认为他方严重违背婚姻义务造成共同生活不能忍受,共同生活停止已超过1年且不可能恢复,婚后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病达2年使共同生活不可能,法院可以判决他们别居。判决别居可导致人身别居和财产分割。

60岁以上的人在婚姻中采取分别财产制。

夫妻一方无需他方授权可实施为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的借贷,夫妻双方偿还此类债务负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2001年1月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经济和技术开发,建成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工业为主体,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外向型、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区。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开发区应支持各区(县)的经济发展,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
(五)负责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六)负责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七)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八)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九)负责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管委会所属的工作部门可依法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事业项目或从事个体经营,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报表,依法接受开发区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法律、法规禁止的或污染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和技术落后的项目。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接受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劳动用工和工资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开发区用人单位可依法自行确定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的变更、歇业或终止经营,须报管委会和批准机关登记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开发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可采取多种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由管委会出让、租赁及作价入股。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本市及开发区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高科技项目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土地使用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享受自治区、本市和开发区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4日

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复函
财政部



中国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请财政部统一监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函》(民航财函〔1998〕4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有关规定,民航各机场收取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时
,应使用我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统一印制的新票据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民航机场原使用的旧票据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鉴于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印制工作一直由你局指定的深圳鑫华溢印务有限公司承担,且该公司防伪技术比较先进,管理比较严密,因此,同意你局意见,继续由该公司承担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印制任务。
三、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由你局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并发放到各收费单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收费票据工本费。你局应定期向我部报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使用计划,以便票据及时印制和发放,票据使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变动,应及时函告
我部。
四、你局应建立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财政部报告上一季度有关票据的使用情况以及收费收入情况,自觉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五、各民航机场于1999年1月1日启用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存根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满后,由你局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你局负责统一销毁。
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票样(略)



19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