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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征地纠纷的法律方式/王卫洲

时间:2024-07-22 12:0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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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纠纷,顾名思义就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村委会、用地单位、政府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特殊主体经常表现为:一方是政府或开发商、一方是农民,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这类纠纷在处理过程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这类案件人数众多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对办案的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的掌握专业知识和案情且具有足够的智慧和胆略才有可能将这类案件办好。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规模、征地速度、征地幅度都在急剧增长,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和其他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问题日趋突出,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征地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简述。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
  二、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
  四、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五、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
  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3、 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5、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6、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此外,动用黑社会,停水停电等严重违法行为,如触犯刑法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检举和举报;对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

发布78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号

 

发布78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78项化工行业标准,现予发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59项,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工业亚氯酸钠等1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二、工业硫酸铝等5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工业亚氯酸钠等1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或废止标准号
1 HG3250-2001 工业亚氯酸钠  HG3250-1989
2 HG3255-2001 工业氰化钠  HG3291-1990
3 HG3257-2001 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   HG/T3257-1990
4 HG3291-2001  丁草胺原药   HG3291-1989
5 HG3292-2001 丁草胺乳油 HG3292-1990
6 HG3293-2001 三唑酮原药 HG3293-1991
7 HG3294-2001 三唑酮乳油 HG3294-1992
8 HG3295-2001 三唑酮可湿性粉剂 HG3295-1989
9 HG3296-2001 三乙膦酸铝原药 HG3296-1989
10  HG3297-2001  三乙膦酸铝可湿性粉剂 HG3297-1989
11  HG3300-2001  久效磷原药 HG3300-1990
12  HG3301-2001  久效磷乳油 HG3301-1990
13  HG3302-2001  久效磷可溶性液剂 HG3302-1990
14  HG3308-2001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HG3308-1986
15  HG2938-2001  饲料级氯化钴 HG2938-1987
16  HG2939-2001  饲料级碘化钾 HG2939-1987
17  HG3694-2001  饲料添加剂乙氧基喹      
18  HG2432-2001  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 HG2432-1993
19  HG2195-2001  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HG2195-1991

 

附件二:

工业硫酸铝等5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标 标准名称 代替或废止标准号
1 HG/T2225-2001 工业硫酸铝 HG/T2225-1991
2 HG/T3249-2001 工业重质碳酸钙 HG/T3249-1988
3 HG/T3254-2001 电子工业用水合锑酸钠 HG/T3254-1989
4 HG/T3256-2001 工业二硫化钼 HG/T3256-1990
5 HG/T3258-2001 工业二氧化硫脲 HG/T3258-1990
6
 

 

 

 

 

 
HG/T2956.2-2001 硼镁矿石采样与样品制备方法 HG/T2956.2-1982
HG/T2956.3-2001 硼镁矿石中三氧化二硼含量的测定容量法 HG/T2956.3-1982
HG/T2956.4-2001 硼镁矿石中全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HG/T2956.4-1982
HG/T2956.5-2001 硼镁矿石中氧化亚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HG/T2956.5-1982
HG/T2956.6-2001 硼镁矿石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容量法 HG/T2956.6-1982
HG/T2956.7-2001 硼镁矿石中酸不溶物含量的测定重量法 HG/T2956.7-1982
HG/T2956.8-2001 硼镁矿石中灼烧失量的测定重量法 HG/T2956.8-1982
7 HG/T2080-2001 阳离子荧光黄4GL500% HG/T2080-1991
8 HG/T2081-2001 阳离子艳蓝2RL500% HG/T2081-1991
9 HG/T2666-2001 酸性红G(酸性大红GR) HG/T2666-1995
10 HG/T3386-2001 酸性深蓝P-B(弱酸性深蓝GR) HG/T3386-1980
11 HG/T3390-2001 直接桃红5B(直接桃红) HG/T3390-1980
12 HG/T3396-2001 N,N-二甲基苯胺 HG/T3396-1983
13 HG/T3397-2001 邻硝基对甲苯胺 HG/T3397-1980
14 HG/T3399-2001 染料扩散性能的测定 HG/T3399-1977
15 HG/T3400-2001 染料颗粒细度的测定 HG/T3400-1984
16 HG/T3403-2001 酸性艳黄2R(酸性嫩黄G) HG/T3403-1980
17 HG/T3405-2001 酸性艳黄2G HG/T3405-1980
18 HG/T3409-2001 N-甲基苯胺 HG/T3409-1988
19 HG/T3415-2001 红色基B HG/T3415-1985
20 HG/T3416-2001 大红色基G HG/T3416-1985
21 HG/T3419-2001 酸性深蓝P-2RB HG/T3419-1988
22 HG/T3423-2001 分散金黄E-3RL HG/T3423-1989
23 HG/T3427-2001 硫化黑2BR,3B(200%) HG/T3427-1989
24 HG/T3431-2001 酸性红R HG/T3431-1990
25 HG/T3432-2001 酸性红6B HG/T3432-1990
26 HG/T3433-2001 酸性紫红B HG/T3433-1990
27 HG/T3695-2001 酸性黑P-7BR150%(弱酸性黑BR150%)  
28 HG/T3263-2001 三氯异氰尿酸 HG/T3263-1989
29 HG/T3557-2001 感光材料均一性的测定 HG/T3557-1986
30 HG/T3569-2001 成色剂光吸收的测定 HG/T3569-1990
31 HG/T3570-2001 照相化学品溴化钾(乳剂用) HG/T3570-1988
32
 

 
HG/T3050.1-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一部分:测定长度、宽度和净质量的方法 HG/T3050-1987
HG/T3050.2-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二部分:测定单位面积的总质量、单位面积的涂覆质量和单位面积底布质量的方法 HG/T3050-1987
HG/T3050.3-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三部分:测定厚度的方法 HG/T3050-1987
33 HG/T2442-2001 洗衣机V带 HG/T2442-1993
34 HG/T2287-2001 胶辊第一部分:印刷胶辊 HG/T2287-1992
35 HG/T2697-2001 胶辊第二部分:聚氨酯胶辊 HG/T2697-1995
36 HG/T2013-2001 胶辊第三部分:织物预缩橡胶毯 HG/T2013-1991
37 HG/T2289-2001 可曲挠橡胶接头 HG/T2289-1992
38 HG/T3078-2001 橡胶、塑料辊表面特性 HG/T3078-1992
39 HG/T3087-2001 静密封橡胶零件贮存期快速测定方法 HG/T3087-1986
40 HG/T3089-2001 燃油用O形橡胶密封圈材料 HG/T3089-1987
41 HG/T3096-2001 水闸橡胶密封件 HG/T3096-1989
42 HG/T2298-2001 橡胶配合剂水分散体沉降量的测定方法 HG/T2298-1992
43 HG/T2299-2001 橡胶配合剂水分散体总固体含量的测定 HG/T2299-1992
44 HG/T2404-2001 橡胶配合剂沉淀水合二氧化硅在橡胶中的试验配方和物理性能测定 HG/T2404-1992
45 HG/T2016-2001 篮排球运动鞋 HG/T2016-1991
46 HG/T2019-2001 黑色雨靴(鞋) HG/T2019-1991
47 HG/T2020-2001 彩色雨靴(鞋) HG/T2020-1991
48 HG/T3689-2001 鞋类耐黄变试验方法  
49 HG/T2471-2001 电解槽金属阳极涂层 HG/T2471-1993
50 HG/T2951-2001 隔膜法金属阳极电解槽 HG/T2951-1988
51 HG/T3139.1-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型式和基本参数 HG/T3139(3142-1978
HG/T3139.2-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XL系列摆线针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3-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L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4-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LPJ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5-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FJ系列圆柱圆锥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6-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D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7-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DJ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8-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CW系列圆柱齿轮、圆弧圆柱蜗杆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9-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0-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F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1-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Y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2-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KJ系列可移式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52 HG/T3222-2001 V带鼓式硫化机系列与基本参数 HG/T3222-1983
53 HG/T3224-2001 试验用开放式炼胶机 HG/T3224-1986
54 HG/T3228-2001 橡胶塑料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HG/T3228-1988
55 HG/T2098-2001 釜用机械密封系列及主要参数 HG/T2098-1991
56 HG/T3690-2001 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稀塑料复合管  
57 HG/T3691-2001 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稀塑料复合管件  
58 HG/T3692-2001 金属膜片式稳压阀技术条件  
59 HG/T3693-2001 橡胶膜片式稳压阀技术条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

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含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为周口市(含县、市、区)城区内住宅类项目,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表和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的所有电力设施。

不含临时施工电源工程。

第五条 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社会发布,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规划局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条 供电企业受理后,根据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用电申请三个月内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条件。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负责先期完成承担的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 配电设施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资产归住宅小区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100千瓦以上的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设施以公用环网柜、分接箱出线点为维护分界点。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一户一表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供电企业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由供电企业负责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工程款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