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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如何认定/戴瑞春

时间:2024-07-12 16:4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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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份,被告人覃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的信用卡。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覃某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共计人民币29800元来旅游、日常生活等开销。到期后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催收,覃某仍不归还。在本案审理期间,覃某通过家属于2012年11月28日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和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9004.20元。

  分歧意见

  本案的发生过程相对简单,但关于案件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覃某使用一张信用卡,共透支高达近两万元,已达到了犯罪数额的标准,且透支超过银行的规定期限不返,经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覃某使用一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具有“恶意”,总透支也超过20000元以上,表面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是使用的是一张信用卡,信用卡透支款是多次透支,不是一次透支数额,不符合此罪的立法初衷,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四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即违规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所谓“善意透支”,是与恶意透支相对而言的概念,是一种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可以分为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的善意透支两种: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的期限内透支,并按时偿还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为;不当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为。[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意志内容的不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目的的是善意透支,否则便是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类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1万元为起点),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10万元为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既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

  本案的被告人覃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了29800元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在2011年11月起通过挂号邮件、电话通知、上门等多种方式多次催收其还款,但其超过三个月后仍逾期不还,已经属于恶意透支,综观本案,覃某持有信用卡,大量透支银行款,经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性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

  2012年12月6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作者单位:广西蒙山县检察院

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国家体委


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群众性射击活动需要,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应于民用射击场。

第二章 射击场设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设计射击场的领导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了解武器的性能和射击场安全措施。
第四条 射击场的选择,应利用当地合适的自然地形,尽量不占耕地,并在建筑之前,先绘制设计图与平面布置图(附详细说明),送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要由当地国防体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验并批准开放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国防体育部门所属射击场的射击距离应为25公尺以上;各单位自建射击距离以25公尺为宜。
第六条 靶挡的高度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25公尺射击距离的射击场为3公尺;
2、50公尺射击距离的射击场为6公尺;
3、在使用控制器情况下,靶挡的高度应保证枪支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都不能飞越靶挡顶端。
第七条 靶挡可用土、砂袋、砖、混凝土等材料堆(砌)成。其厚度应保证弹丸不能穿透。
第八条 各城市国防体育部门应会同当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安全、节约、实用和便利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筹建各型射击场。
第九条 未经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临时设置射击场。
第十条 在市区内建筑的射击场应有围墙(防险挡墙)。
第十一条 射击场可设置靶壕,亦可不设。如设,则靶壕的深度不应低于2公尺。
第十二条 多利用地下室或建筑地下、半地下和室内的简易射击场,即可少占土地,又能保证安全,利于射击活动开展。

第三章 射击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作为射击运动的射击场均须经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公安部门登记批准。未经批准的射击场不准进行射击。
第十四条 至射击场射击的单位应填写射击登记表(内容:射击单位、负责人姓名、射手姓名、每人发射弹数、射击时间、交回弹壳数量)。
第十五条 凡几个单位同时在一个射击场射击时,应指定一人统一指挥和维护安全。
第十六条 射击场的负责人,必须将本射击场的实弹射击活动,排成计划,事先报送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型射击场的标准设计图纸和射击场的安全规则等各项制度,由中国人民国防体育协会另行制定,统一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单行的细则,并报中国人民国防体育协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查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查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2]第10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申报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的请示》(渝工商文[200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投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申报其出资额,投资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者出资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和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