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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4-07-22 05:1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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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9月10日,交通部

上海海运局、广州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大连轮船公司、黑龙江航运局、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87)财工字第133号《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客船小卖部等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以及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第二步利改税实际情况制订的《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活动,不仅方便了旅客的旅途生活,为旅客提供了优质、便利的服务,同时也是企业增收节支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重视积极支持这一工作的开展。
各单位在执行这一办法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执行中有何问题,也望及时报部,以便改进。
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奖金税问题,将另行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客船小卖部等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87)财工字第133号
交通部:
你部(87)交函财字115号《关于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分配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部所属沿海、内河客船上开展的餐务、小卖食品、查补漏票、为旅客代办车船票、介绍旅客以及为活跃旅客文娱生活放映电影等项业务的纯收入(利润),财务上能单独核算的,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其余部分同意留用。留用部分中生产发展基金不得少于35%,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不得高于65%。请你部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客船实际情况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年终此项利润的收支及分配情况应纳入企业决算单独反映。
二、由于沿海、内河的货船船员,从事清舱、理货等劳务,有些项目的收入在财务上不易划分,需调查研究后再定。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
三、关于奖金税问题,由我部同税务总局调查研究后另行答复。

附: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客轮船员积极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活动,为旅客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为国家多创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项目
(1)超定额劳务项目:指客轮的餐务、小卖部服务项目超过正常的定额供应部分。由于各企业的客轮营运航线、客运量不一,其餐务、小卖部服务项目的正常供应定额由各企业核定,并报部备案。
(2)非定额劳务项目:指出租各项用具、船上留宿、加铺、代办住宿、代客订票、代客洗涤、代客冷藏鲜货、代售商品和书刊杂志、行李寄存和搬运、查补漏票、广告、摄影、电影录相、冷饮、夜宵、文娱与游艺活动。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各种收入,各企业不得擅自列入。
二、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核算。
1.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劳务收入都应按统一票据入账,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工作。
2.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的成本,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餐务、冷饮夜宵:按实际发生的餐料、餐具、运杂费等计算;
(2)小卖:按进货原价和费用或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3)出租各项用具、加铺:按实际成本或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4)电影、录相:按实际发生的折旧费、修理费、材料费、租片费等计算;
(5)摄影:按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材料费、邮政费等计算;
(6)代客洗涤:按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等计算。
客轮船员从事所有的劳务收入,还应按一定比例分摊本企业旅客服务所(社)管理费。
3.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按规定列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核算,其收入、支出及分配情况应单独反映,并按时报送“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支明细表”。
4.为正确反映和核算此项业务,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利润”一级(或二级)科目下,分别设置“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
(1)企业根据各项劳务收入的票据,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
(2)企业合理计算和分摊有关成本费用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企业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借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或“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4)月终结转,分别将上述收入、支出转入利润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贷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
三、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分配
1.凡属于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计算其净收入(利润)。
2.劳务净收入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分配:
(1)凡原核定需交纳调节税的企业,其劳务净收入部分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45%留用。
(2)凡原核定不交调节税和核减所得税的企业,其劳务净收入部分按核定的所得税税率交纳所得税,其他部分全部留用。
(3)凡原核定免交所得税的企业,其劳务净收入部分全部留用。
3.劳务净收入留用部分,核定生产发展基金为35%,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为65%。后二项基金中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各为多少,由各企业视实际情况自定。
4.留用的职工奖励基金,应主要用于奖励船员,少部分亦可酌情奖励给直接为船舶服务的有关人员。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1.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树立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思想,努力搞好客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原开展的便民措施和免费服务项目不能减少。
2.各企业对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有关劳务定额应本着合理、先进的原则确定。对奖励基金的分配应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不搞平均主义。
3.各企业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严禁截留隐瞒、私分收入或私开非统一发票以及私自提价、侵占旅客伙食。如发现以上情况,除如数追回非法款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2503-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535942E590CEAF6D88716AEEACE7717BF31C04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57712.pdf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相机(HJ2504-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2C0FEA1025559B2E6B35CD15408BEFCA7E2603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78392.pdf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移动硬盘(HJ2505-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A6075F8A41A0C20F9455B43FF45EED2BDACB02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84451.pdf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HJ2506-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ED45E07B488657F592D3ADE469B142AFE1A304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96802.pdf
五、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网络服务器(HJ2507-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F5EBE7D717C18FF77AAE3426B4C621F6466005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607582.pdf
六、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话(HJ2508-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743C1849AF834F5CDE797B1464EAE69FEB3F05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624926.pdf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2503-201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余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2011年4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HJ/T 306-2006)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3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局技术开发的宗旨是通过对科研成果再开发,使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向社会提供具有海洋特色的产品,从而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几个有我局特色的海洋产业。
第二条 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开发价值较大,被列入局技术开发计划,并向局借用技术开发周转资金的项目。该项目由局负责管理,并与各承担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明确任务责任。
第三条 为了便于技术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各单位可以建立某种形式的经营实体,也可以纳入各单位现存的经营实体。该实体可以是技工贸三位一体,也可以是工贸结合,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确定。如新建经营实体,需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局科技司是我局技术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开发项目的计划与规章制定、受理项目申报、评审、签订合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业务管理。

第二章 选项范围
第五条 优先支持海洋高新技术及其关联技术,如海洋化工、海洋药物、海洋生化制品、海水淡化、海水增养殖、海水综合利用、海洋食品、海洋仪器及设备、海洋工程、海洋信息技术等。此外,可兼顾市场上紧缺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其他技术产品开发。
第六条 项目主要从局内各单位的科研成果中选择。但对于国内海洋界其他单位的优秀科研成果,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亦要予以重视。与局外的合作可以是科研成果转让方式,也可以是共同开发方式。
第七条 申报局技术开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研样机或样品已通过技术鉴定和性能指标测试,表明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是先进的、成熟的、且具备了批量生产条件;
(二)开发的产品能形成一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必须具备产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如生产用房、原料来源、能源供应、生产许可证、三废防治等。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申报局技术开发项目,在每年五月底前向局科技司提交“项目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文件:
(1)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
(2)科技成果专家鉴定书、专利证书或/及奖励证书;
(3)科技成果技术指标测试报告;
(4)国内外技术进展和市场调查报告;
(5)用户使用意见书;
(6)产品供销合同书或意向书。
项目评审由局科技司组织进行,对申报项目的文件,逐项进行严格评审,择优批准立项。
第九条 项目经局领导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局科技司签订合同任务书。借款前,向局计划司提交偿还借款的保证书,并按还款期限偿还,如到期不还,局将在该单位的年度经费中扣还,交取消其今后借贷技术开发周转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经营实体实行责任承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承包人在单位领导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人事、经营、财物管理方面的事务。对于重大问题的处理单位领导有责任予以协助与指导。
第十一条 经营实体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内进行调配,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如外聘雇技术人员,需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局技术开发项目在实施期间,每年十二月底前承担单位要填写“局技术开发项目进展调查表”向局科技司报告当年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年终进行财务结算。年纯利润根据国家财政开支有关规定在事业发展、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等方面按比例分配。在出现年亏损的情况下,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提取福利金和奖励金。如在年中提前支取的福利金和奖励金,要如数退还。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附则
第十四条 凡列入局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项目验收审批表”。由局科技司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局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