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1 21:3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1963年3月5日,财政部/水电部

一、总 则
(一)为了切实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合理分配经费,保证资金供应,多快好省地完成水利事业计划,从而促进农业发展并有利于工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并本着增产节约的精神,讲究经济效果,合理使用资金,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
(三)水利事业的管理体制,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级管理的积极性。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事业管理,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使“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密切地结合起来。
(四)在水利事业费的资金渠道上,应将事业费与行政费、事业费与基本建设投资划分清楚。为了保证水利事业计划的胜利完成,应按照核定各项事业费预算指标,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互相挪用。
(五)为了管好用好事业经费,必须加强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坚决按计划、按预算、按制度办事。在经费安排上,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与经费控制指标进行安排,不得层层加码,造成计划和预算缺口,更不得搞计划外工作。在预算编制与执行上,要坚持“收入按规定、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
(六)各工程管理机构,都应加强工程管理。在做好工程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同时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大力组织收入,节约开支,逐步做到经费自给。
(七)为了切实加强计划、财务与物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与健全各级计划、财务与物资的机构,充实人员,建立经济责任制,切实负责管好用好经费和物资。尤其基层单位和防汛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克服无人管理现象,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八)关于岁修养护的冬修工程所需经费,仍采取预拨的办法。但在预拨时,如下年度计划尚未定案,应先确定第一批项目,务求落实,以避免计划与财务脱节。

二、水利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水利事业费包括防汛费、岁修养护费、工程管理机构经费、水文经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其它水利事业费等项。上述各项事业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防汛费用于列入国家防汛计划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的防汛费。具体内容如下:
1.防汛、抢险、堵口所需的器材购置(包括汛期动用“号料”物资价款,委托供销部门储备草袋价款的结算)及其运输费和保管费,以及防汛占用的房屋、青苗补偿费。


2.常备防汛民工工资和技工工资,上堤时间过长或远途调集的民工伙食补助费(临时防汛抢险动员的民工一般不予补助);伤亡抚恤费、医药费、奖励费等。
3.临时防汛专线的架设安装及永久性防汛专线的维修费;防汛机构汛期的公务费(包括水情的报汛、电报、电话费),防汛电台和船只租赁费,设置临时报汛站费。
4.其他部门支援防汛的工具和器材修理费、补偿费、租赁费。
凡属于下列各项不得在防汛经费中开支: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尚未建成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的防汛费,由基本建设投资内解决。……项目的防汛费,由……项目维护费中开支。
2.一般小河及小型水库涵闸、圩垸的防汛费,原则上由受益群众合理负担,或从受益收入中解决.国家不开支防汛费;对于防汛任务大、社队负担确有困难者,可由防汛费中酌情补助一部分物料开支。
3.工矿、森工、铁路、公路、邮电以及其他企业部门和灌区的防汛费,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4.城市一般防汛费,由城市建设部门负担,遇有特大洪水时,由特大防汛经费中安排解决。
5.国营农场的防汛费,凡属于本场范围防汛的一切费用,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但属于主要江河干堤的防汛费,由防汛经费中开支。遇有特大洪水,农场本身负担的防汛费确有困难时,可由特大防汛费中给予补助。
6.凡属基本建设的开支以及非防汛性的事业开支不得从防汛经费开支。
(二)岁修养护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的维修养护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防堤培修、正险、处理隐患、植树种草和局部堤防改线的费用开支。
2.建成和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建筑物的整修、局部改善和闸门启闭机械、机电设备的大修费用,以及经常养护维修费和备品、备件的补充。
3.植树造林、经营果园、绿化工程周围地区以及其他必需的岁修养护费用。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岁修养护费中开支:
1.属于扩建改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的岁修经费,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2.城市和工矿等企业专用设施的岁修养护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3.国营农场本场范围内的堤防岁修经费,由农场自行开支。但属于主要江河干堤和海堤的岁修经费,由岁修养护费内开支。
4.一般小河道的堤防、小型涵闸、圩垸和库容在一百万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的岁修养护费,应当由受益群众合理负担或由受益收入中解决。但对个别工程量较大群众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三)工程管理机构经费,用于水利部门设置的江河、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管理机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工程管理机构和江河修防处(段)人员的经费。
2.工程管理机构所需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
3.水库闸坝管理机构经营副业生产的(不包括机关生产)周转金。
(四)水文经费用于水利部门所属水文系统的机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各级水文机构的人员经费。
2.各级水文机构的业务费(包括水文资料整编和刊印费、水位站、雨量站和委托观测费以及在汛期由于洪水测验需要增雇的临时工人工资等)、设备购置费。
凡属于下列各项不得由水文经费中开支:
1.水文部门向各级防汛部门报汛的电报费、电话费、电台租赁费、临时电话线路的架设、维修及安装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费内开支;特大洪水期间临时增设的水文测站,所需设备、临时人员工资等,由特大防汛费开支。
2.正在施工的水利水电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站,所需经费由工程投资中解决。
3.已建成的水利水电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分别由工程管理费或企业管理费解决。
4.勘察设计机构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勘测设计费内解决。
5.灌区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灌区经费内解决。
6.其他部门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设置单位解决。
(五)勘察设计费用于水利部门进行的勘察测量、地质钻探和规划设计等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水利部门所属独立的勘察设计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
2.水电部委托国外设计所需的一切费用。
凡属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进行勘测设计需要的经费,由基建投资内开支。
(六)科学研究费用于水利部门所属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要的经费,由建设单位开支。
(七)中等专业教育费用于水利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人员机构经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人民助学金。
(八)干部训练费用于水利部门专业干部训练学校(班)的经费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班)的经费。
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脱产学习的训练班,其经费由干部训练费开支。
但脱产学习学员的工资、医药费由调出单位负担;干部训练费不得开支。
(九)其他水利事业费,是指国家和省编委批准的其他水利事业机构的人员经费、宣传奖励费、会议费、印刷费等。

三、水利事业的计划管理
(一)计划管理的体制,分中央计划与地方计划。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为中央计划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为地方计划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县的水利事业计划管理体制由地方自行规定。
(二)计划概要的上报程序:水利电力部直属的水利事业单位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部门,应在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水利事业计划概要上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地方水利部门上报的计划概要,事先应与有关单位研究,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三)计划指标的下达程序:水利电力部对各地方与直属单位所报的计划概要,经过审核与综合平衡后,在十月底以前核定计划控制指标下达各地方与直属单位,据以编制年度计划。计划控制指标与经费控制指标要配合一致。
(四)年度事业计划的编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年度事业计划,报送地方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水利电力部直属的水利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年度事业计划,上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
(五)事业计划的批准下达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业计划审批程序,按地方规定办理。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的事业计划,由水利电力部批准下达。
(六)计划变更或调整的批准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计划控制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时,除防汛、岁修、水文等项由水利部门报水利电力部批准外,其余由地方批准。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在计划控制指标内进行调整时,项与项之间的调整,应报部批准。
(七)特大防汛经费,由中央掌握,不列入地方事业计划。
(八)各项事业计划编制办法另行规定。
(九)各项事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应于七月份将各项水利事业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向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作一次简要的报告,年终做一次总结报告。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应按季将各项事业计划执行情况向水利电力部作一次简要报告,年终做一次总结报告。
关于重要的水库闸坝安全渡汛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应随时作专题报告。
(十)检查制度:各级水利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事业计划的胜利完成,并及时总结经验,纠正缺点,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经验资料随时报部。

四、水利事业的财务管理
(一)水利事业费的管理体制,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水利事业费列中央预算,由水利电力部直接管理使用。各地区的水利事业费,都列入地方预算,省级直属事业单位的水利事业费列入省级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直接管理使用,分配给专县级的水利事业费,列入专县级预算,专县人民政府在保证上级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前提下,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但是款与款之间的调剂,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与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事业经费建议数字上报。地方建议数字应事先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中央农业资金管理小组和水利电力部、财政部。水利电力部直属事业单位由水利电力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三)水利电力部与财政部对各单位报来的经费建议数字,根据国家财政情况与水利事业计划概要审核情况,经过综合平衡后,核定经费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费控制指标,由水利电力部与财政部联合下达,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的经费控制指标,由水利电力部下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水利事业预算编审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所编预算草案在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抄送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并逐级汇编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编造的预算草案,报送水利电力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编制事业费预算的主要依据是:1.下达的事业计划控制指标;2.下达的事业经费控制指标;3.中央或地方编委批准的编制人数;4.规定的开支标准。
(五)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对工程管理机构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
1.凡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已经建成的大中型水库闸坝,一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各单位支大于收的差额,应当由主管部门从收大于支的单位进行调剂,不足部分列入预算由国家拨款,多余部分由主管部门作为改善和维修工程之用。如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水库闸坝,可以实行收支全额预算管理。
2.凡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一般按全额预算管理,预算收入上交国家,预算支出由国家拨款。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的水利事业费决算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为了掌握地方水利事业预算执行情况,各地方于七月份应将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向水利电力部作一次简报(格式另发)。年终决算报告和总结,在报送地方财政部门的同时要抄送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并逐级汇编报水利电力部、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编送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年终报送年度决算报告和总结。季报、年报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对预算执行情况作系统的分析。
(七)各级水利部门应会同财政、银行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贪污盗窃、挪用、浪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情况,应及时给予严肃处理,以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八)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纪律:
1.在事业财务预算编造过程中,应本着增产节约精神,事事精打细算,讲求经济效果;严禁虚报预算,防止辅张浪费。
2.编造事业费预算的依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人员编制与工作项目,不得列入预算;不得自行加大预算,造成预算缺口。
3.在组织事业收入时,应按政策办事;合理收取水费,出售副产品应作价收款。所有事业收入,均应列入预算。凡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收入,不得自行坐支留用。
4.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计划项目增加、变更或推迟,人员编制的增加与减少,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并同时办理追加追减或调整手续。
5.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经费。凡因工作推迟或取消而结余的经费,应按预算管理体制,上交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
6.对材料、低值易耗品及设备的采购,必须根据批准的工作项目和预算,按照配备标准和正常储备及消耗定额,在充分利用原有库存的条件下,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订货合同,应经财务部门签证。对于盲目采购的物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7.一切固定资产,必须按照规定妥为保管使用,以保护国家资产完整不受损失。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要按规定手续办理。严禁以国家财产送人情,讨方便。
8.对一切材料、低值易耗品,必须妥为保管合理使用。严格防止丢失、损坏或霉烂变质。严禁以材料换取生活资料,化大公为小公,或私自挪用、借用等。
9.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一切开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私自提高标准,更不得浮报冒领弄虚作假。
10.在决算编制上,要如实地反映情况。一切费用开支必须按实列报。不得以领作支,也不得虚报、漏报;材料使用到工程上、工作上以后,方能列入决算报销,凡未使用的材料概不得列入决算报销。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的决算,应按实际支出数核销。
(九)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应建立与健全财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水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制定水利事业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核算办法,并报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备查。其他各项管理办法均应逐步建立起来。
(十)为了做好财务会计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充实财务会计人员,建立经济责任制。根据职权范围,明确分工,做到事事有人负责,并负责管到底。会计人员的调动或长期离职,必须征得上级财务部门同意并向接办人交代清楚,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离职。

五、防御特大洪水防汛经费的管理
(一)凡属超过工程防御能力的特大洪水抢险、堵口、复堤等所需器材购置、民工补助、临时聘请干部工资及管理费等,可由防御特大洪水经费开支。
(二)防御特大洪水经费,在汛情紧急时,可先拨付,但接到拨款后,必须由省级防汛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造预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财政部和中央防汛指挥部。
(三)防汛结束后或年度终了,应及时清理,编造决算。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并抄报财政部和中央防汛总指挥部。
(四)防御特大洪水经费,系中央拨给的专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准挪用,年终如有结余,应当交回财政。如确因工程需要,动用结余经费时,由地方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和预算,报经财政部和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物资管理
(一)物资分配体制与供应范围:
1.事业费项下需用的统配部管物资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中央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向水利电力部申请;地方水利事业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
事业费项下需用的三类物资,一般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供应。
2.事业费项下需用的物资应与基本建设和其他方面需用的物资严格划分清楚。
事业费项下需用的物资,包括防汛、堤防岁修养护、闸坝运行维修、勘测、设计、水文、科学研究、教学实验、房屋及仓库修理各项事业费需用的物资,在事业费项下申请。
(二)物资计划的安排:
1.事业单位需用的统配部管物资,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物资分配体制的基本规定分别按支援农业、生产经营维修、基本建设等项纳入国家计划,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
事业费项下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所需物资在支援农业项下列报物资计划。
一般和特大防汛所需物资、专案列报物资供应计划。
2.地方水利事业单位需用的统配、部管机电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按隶属关系提报需用计划,同时抄送水利电力部以便提出安排意见,经中央主管分配部门审定,按隶属关系下达分配指标。
(三)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1.根据供应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水利事业单位应健全组织、配备专人、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物资,采取有力措施节约物资。
2.事业用的物资必须贯彻专料专用原则,不得互相挪用。
3.物资的收、发、领、用、退一律通过物资和财务帐目控制,不允许保有帐外物资。物资实际耗用始可报销,不得以领(拨)代销,更不得以购代销、余料、废料应收回利用。
4.事业单位制定合理储备定额,保持必要的库存物资,超出定额部分应积极处理利用。有条件的并应制定物资消耗定额(如钻探、工程运行、维护和修理用料),按定额考核节约使用成绩。
(四)防汛所需物资的管理办法另定。

七、附 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颁布执行,并抄报水利电力部和财政部备查。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可随时上报,以便研究修改。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31日,劳动部

为了加强劳动系统传真机联络网的管理,使之安全、可靠、有效地运行,特制定《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系统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的管理,凡已购置传真机和传真保密机的单位,一律要使其投入使用。工作期间要有人值班,设备可处于手动状态,在无人值守和非工作期间应使设备处于自动接收状态,以确保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的畅通。在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函告劳动部信息中心。

附: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的管理,使之安全、可靠、有效地为各级劳动部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以下简称联络网)使用传真机,通过长途电话线路进行劳动部(以下简称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之间的快速信息联络。
第三条 联络网由劳动部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地方由各厅、局的有关处、室管理。

第二章 使 用 范 围
第四条 联络网只限于传递规定的定期报告、紧急报告、紧急发文、部领导的指示、紧急业务联系、信息快报、各种年报、定期报表和重大伤亡事故快报等。
第五条 联络网不办理下列传真业务:
(一)非紧急的一般行文和业务联系;
(二)非劳动系统的与劳动业务无关的文电;
(三)私人文电;
(四)新闻、书刊稿件;
(五)未按第十三条规定经领导签字的文电。

第三章 信息分类规则
第六条 联络网的信息分类规则如下:
(一)报告分类
1.紧急报告;2.定期报告;3.一般工作报告。
(二)文件分类
1. 一类信息(呈报部领导的报告或下达部领导的指示);
2. 二类信息(报送部办公厅文或办公厅发文);
3. 三类信息(报送部属各业务司、局函或各业务司、局发函)。
(三)密别分类
1.机密;2.秘密;3.一般。
(四)等级分类
1.特急;2.加急;3.平急。
第七条 传真信息按上述规则进行分类编码,由传真机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和填写。例如:地方上报的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分类编码为“2323”,表示该信息为定期报告、三类信息、秘密、平急业务。

第四章 传真机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传真机及传真保密机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第九条 传真机应在安全保密和便于工作的环境放置。
第十条 传真机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传递信息必须快速、准确,确保联络网畅通。
传真机管理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人不离机,非值班期间传真设备处于自动接收状态(必要时可设置保密信箱);非值班期间需要关机时,须以劳动部信息中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联络网使用统一传真电报稿纸,其格式分为明码传真和密码传真。一般文件使用明码传真,可不经保密机直接发送。秘密和机密文件使用密码传真,须经保密机加密发送。
第十二条 传真文件的书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各种年报、定期报表和重大伤亡事故快报外,各类传真文件一律按“传真稿纸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首页。首页不够的可加附页,附页使用B5复印纸或16开无格白纸。
(二)传真文件如为手抄件,必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如为打印件,必须用浓度较重的色带打印。无论打印或手写,字应不小于三号字,行距、字距应不过密。
(三)传真文件,文字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工整,纸面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 除各种年报、定期报表和重大伤亡事故快报按原有格式规定审批签发外,各类传真文件均应由主管领导签发;部传发文件按部内签发文件的规定级别分别由部长、分管副部长或主管司、局长签字;地方传发文件由主管厅、局长签字(主管厅、局长签字手迹事先报部信息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地传发到部的文件,除直接报部领导的紧急报告和向部办公厅《每日简讯》报送的信息由部值班室接收和处理外,其他信息由部信息中心接收和处理。
第十五条 传真文件的传递、使用、保存、归档,按文档管理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存的传真文件应远离热源和避光。如要长期保存,还需复印。

第五章 保 密
第十六条 进入联络网的传真机应安装传真保密机,传真保密机及密钥的使用和管理,按部有关密码工作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传真机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具备机要人员素质,接触传真信息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泄密事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绝密级信息,暂不经联络网传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系统传真机联络网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一、传真电报稿纸样张(略)
附件二、传真稿纸填写说明(略)


黑龙江省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2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八号)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促进预算外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外企业是指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地方、部门、单位用地方机动财力、预算外资金、定额内或拨改贷银行贷款和集资兴办的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科技开发等企业(包括公司)。


  第三条 预算外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四条 凡成立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其主管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查注册资金来源,预测经营成果,确定财务核算和财政管理形式,以及与财政部门利润分配关系等,并正式下达批准文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企业审批部门不能下达人员编制,计划部门不能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银行部门不予开立帐户。
  对新办新建预算外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资源、资金的可能等,进行严格审批,属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原材料无保证,产品无销路,能源消耗大,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和资金无来源的公司,不予审批。


  第五条 预算外企业一经批准成立后,其主管部门除享有财政部门委托的监督管理权和应负的职责,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资金和实物,预算外企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主管部门提供资金和实物。


  第六条 预算外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按规定审查企业的资金活动情况,布置和审查企业预决算,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活动分析;
  (三)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分配有关指标和任务;
  (四)检查所属企业执行财政法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纪问题和按规定及时上缴利税;
  (五)及时解决或向财政部门反映企业提出的问题;
  (六)组织所属企业培训财会人员。


  第七条 预算外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物资、供销企业除外),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坚持“定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缴自补”的承包原则。承包基数按企业上缴国家所得税额度来确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有条件的预算外企业可逐步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经济效益可以实现利润或上缴利税为指标确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预算外企业执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对预算外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自行提高企业规格和高套工资级别增加工资,也不得以各种名目乱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第九条 预算外企业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含购买商品房),必须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的原则,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专户,经建设银行签证、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报计划部门申请自筹基建指标。


  第十条 预算外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控购商品,一律先填报《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资金来源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到控购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各级控购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控购手续。


  第十一条 预算外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中所需业务招待费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批限额,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专项列支,不得提存。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外企业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必须做到生产和经营有计划,消耗有定额,各项费用开支有标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预算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专用基金,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划清专用基金和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预算外企业一律实行分类折旧,折旧率和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四条 预算外企业要严格建立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年终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生效。
  企业的财务报表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经济效益好的预算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预算外企业超承包上缴部分,可通过超承包退库的办法返给企业,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预算外管理部分)可视同预算外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新规定相抵触,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