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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3:3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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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正在进行。再过一段时间,高校新生将陆续入学。为确保2009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正常生活,现就切实做好有关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是在教育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维护高校乃至社会稳定大局,保障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困难和严峻挑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生活受到直接影响;10月,我国将迎来国庆60周年庆典,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历史上普通高校招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将有大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高校就读。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2009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任务更加繁重。但是,无论遇到多么大的困难,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决心不会改变,扶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措施不会改变,保障每一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承诺不会改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神圣的使命感,扎实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二、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畅通无阻

“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今年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全面了解录取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掌握生源地为汶川等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区学生的家庭受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资助工作预案。要在新生入学时,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其顺利报到注册、入学就读;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细化操作程序;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工作的组织领导,校内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以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各项资助工作做细做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2009年全国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要求,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银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大力推进、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力争在贷款学生人数和贷款金额上有大的突破;高校要继续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应贷尽贷”。新生和在校学生秋季学期开学后,各高校要按照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各项资助工作:要总结经验、完善办法,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努力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引导、合理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认真做好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四、突出重点,密切关注特别困难学生群体的学习和生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密切关注汶川地震受灾学生、今年云南地震和南方洪涝灾区受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将来自这些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积极协调经办银行为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别困难学生,要减免学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对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更多地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通过采取上述资助措施,确保他们安心学习,正常生活。

五、加大宣传力度,务求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扎实做好高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当地宣传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当地受众广、影响大的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不要报道负面甚至是极端事例;要重点把握高校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在高校招生录取高峰期,要全面宣传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在新生入学时,要重点宣传“绿色通道”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其家长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到校报到;要选派专人组成资助政策宣讲团,在行政区域内分片开展资助政策宣讲活动,使国家资助政策进村入户;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利用手机短信或手机报等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务求做到人人皆知。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按照要求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手册,务必做到人手一册;要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新生热线电话等形式,宣传本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助工作取得实效

8月15日至9月15日,我部将继续开通资助工作热线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也要开通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对于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地高校资助工作热线电话的号码和开通时间通过传真形式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传真号码:010-66092141。

今年秋季开学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开通热线电话、各高校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和落实其他各项资助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

江苏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的通知

苏国资〔2004〕293号  2004年12月9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进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
  第二条 我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其中包括国资委列名监管企业和政企、事企尚未分开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依照本规则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我省以国有资产在境外、省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均按产权归属关系在我省办理产权登记。中央企业和外省、市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不在我省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 产权登记机关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我省产权登记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以下统称产权登记
  机关)。
  第四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负责全省产权登记数据资料的汇总分析工作;市、县产权登记机关负责市、县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向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逐级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数据资料和汇总分析材料。
  第三章 产权登记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产权登记由一级企业负责申办。国资委监管企业由监管企业负责申办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政企、事企尚未分开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通知企业按产权归属关系,到同级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一级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所在的一级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三种类型。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第八条 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申办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对产权登记表内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产权登记机关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九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 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 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一级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 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 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形式及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产产权等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 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有关变动事项的书面决定或者主管部门有关产权变动事项的批准文件;
  4.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凭证;
  8.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六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批准并宣告之日起30日内;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有权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 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解散企业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以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灭失的有权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
  4. 企业清算报告或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5. 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企业有偿转让、整体改制、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七章 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各级产权登记机关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一级企业应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同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地区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 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2. 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 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企业,产权登记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郑州市粮油贸易中心诉广东省开平县潭江宾馆贸易发展部购销电冰箱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郑州市粮油贸易中心诉广东省开平县潭江宾馆贸易发展部购销电冰箱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豫法经函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河南省郑州市粮油贸易中心诉广东省开平县潭江宾馆贸易发展部购销电冰箱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州市中级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上述有管辖权的两个法院现均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合同标的物不在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有困难为由,未予受理。为此,河南省高级法院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研究,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现指定本案由被告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或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请河南省高级法院告之郑州市中级法院将本案有关材料及案件受理费一并移送开平县法院或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复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郑州市粮油贸易中心诉广东省开平县潭江宾馆贸易发展部购销电冰箱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市粮油贸易中心(以下简称粮油中心)诉被告广东省开平县潭江宾馆贸易发展部(以下简称贸易部)购销电冰箱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5月26日在广州市签订了购销日芝、乐芝双门直冷式155B国内组装电冰箱合同。合同约定由供方贸易部代办托运到郑州东站,运什费由需方粮油中心负担(每台40元,超出部分由供方自负),货发到需方每台必须完好无损正品,内部损坏由厂方负责。合同签订后粮油中心汇付贸易部货款707420元(此款系434台电冰箱价款加运费的总价),贸易部将从杭州临安电冰箱厂购进的355台电冰箱委托杭州汽车运输队先后分四次运至郑州交粮油中心,后因电冰箱质量、数量问题引起纠纷,粮油中心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我们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不在郑州,且被告所在地也不在郑州,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和签订地法院均不收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99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