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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5:1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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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司纪[2001]20号


省辖市司法局纪检组,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纪委、监察室: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狠抓教育管理,从严规范言行,切实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的纪律建设。



[此件增发至各县(市、区)司法局,各监狱、劳教单位]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

二00一年七月十九目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廉政勤政、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党员、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纪律规范。凡违反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发、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

(三)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四)参与各种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以及本系统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丢失秘密文件或者在私人交往和通信(讯)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未公开的密件内容;

(三)打听、了解职责范围以外的密件情况;

(四)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举报人情况,或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内容;

(五)透露未公开的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个人职务便利和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为本人、亲友谋取特殊照顾和私利;

(二)赵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执法监察、纠风治乱工作事项;

(三)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组织上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在下级单位或涉案单位(个人)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经济等方面的利益,或者擅自借用、占用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为个人所用;

(五)从事经商及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营利性的活动;

(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包括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地付款的物品);

(七)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娱乐活动;

(八)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或者出差携带配偶或子女或其他亲友;

(九)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酣酒;

(十)违反考勤制度,擅离职守。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

(二)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三)瞒案不报或者压案不办;

(四)偏听偏信有关人员情况反映,不认真审问被审理案件全部材料;

(五)与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或者通过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六)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七)在办案过程中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诱供逼供。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依法没收、追缴或收缴的违纪违法的财物,或者隐瞒、截留、挪用依法退还给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办案经费、出差补贴费用;

(三)擅自进行公款私存;

(四)用公款接待非公务活动的人员;

(五)擅自将公用设备或其他公物带回家使用;

(六)其他违反有关办案经费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随意透露被考察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

(四)隐瞒应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航工会


关于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工会,中国、东方、南方、海南、上海、山东、深圳、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工会,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工会,首都、上海、广东省机场集团公司工会,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工会,安技中心、空管局、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工会,局直机关工会: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民航局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截止到18日,共出动航班2500多架次,疏散灾区积压旅客6万多人,运送救灾物资3165 吨;调集130多架飞机运送部队、武警、消防和医疗救护等人员近3.5 万人;调集30多架直升机执行空投物资和运送伤员等救灾任务。广大职工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所做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地震发生当天,李家祥局长即飞赴灾区亲自指挥民航的抗震救灾工作;5月16日,民航工会领导随同民航局工作组,亲临灾区进行慰问。5月13日,民航工会下发电报,要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协助党政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并拨款80万元,用于妥善安排受灾职工的生活,并慰问工作在抗震救灾一线的职工。民航各级工会也迅速行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动员和织职工投入到抗震救灾斗争中,组织职工为灾区捐款,在保障国家抗震救灾空中生命线畅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在抗震救灾中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抗震救灾工作正处关键时期,各级工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姿态、更严格的要求,继续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航空运输服务工作,在抗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
二、加大对受灾职工和抗灾一线职工的关心、慰问力度。当前,抗震救灾和航空运输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职工的关心、慰问力度。一是要协助党政妥善安置受灾职工的生活;二是关心和慰问工作在抗震救灾一线的职工;三是关心和慰问有亲属受灾的职工;四是协助党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民航工会将再次到灾区慰问抗灾一线职工,并追加慰问金190万元。
三、宣传抗震救灾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多做贡献。在灾难面前,民航广大职工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作风,顾全大局、协同奋战,不畏艰险、吃苦耐劳、勇于奉献,充分展现了民航职工队伍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坚强的战斗力。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发现和宣传抗灾一线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团结奋斗、多做贡献,为抗震救灾提供安全可靠的空中运输服务,为夺取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级工会要随时将工会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以及组织职工捐款、捐物的情况简报民航工会。


中国民航工会
2008 年5月19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招生应适当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招生应适当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各地技工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志愿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包括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不影响招生质量的前提下,应适当给予照顾。具体办法,请各省、市、区侨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98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