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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3:1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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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参保人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医疗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临床诊疗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以上范围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 下列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付范围:

  (一)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

  (二)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

  (三)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未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未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

  (四)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

  (五)超出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

  第六条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

  (一)不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诊疗项目;

  (二)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的、安全的诊疗项目;

  (三)价格合理,不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合格的并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第七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新增诊疗项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临床需要,征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与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后于每年5月1日前公布。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的协议规定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开展医疗诊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规定。

  未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的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应于每年5月1日至15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级别、功能与专科特长、医疗质量要求、医疗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列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属于经广东省或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新技术、新设备;

  (二)已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为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配置许可证和应用质量许可证的;

  (四)临床使用至少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增诊疗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广东省或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使用新技术、新项目的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家、广东省、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报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应附国家、广东省或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近一年来该项新诊疗项目使用和发生费用等有关资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增诊疗项目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但申请人可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二)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增诊疗项目的审核批准工作,作出审核决定,并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三)对审核后纳入我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在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上作准入标识,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规定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一、医疗服务类

  (一)挂号费、特诊诊金费、门诊及住院病历工本费。

  (二)各种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但家庭病床查房费除外)、各种医疗风险保险费、滞纳金。

  (三)各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自请护士、家庭医疗保健等)。

  二、生活服务设施类

  (一)就(转)诊交通费、会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员随急救车出诊费等。

  (二)超过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在协议书中明确)(含层流病房的床位费用)。

  (三)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伙食费、营养费、药膳费。

  (四)使用空调、电话、电视、电炉、煤气、电冰箱、食品保温箱、洗头加电吹风等费用。

  (五)损坏公物的赔偿费用。

  (六)特需服务的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七)文艺活动费用、书刊报纸费。

  (八)尸体料理费、尸体冷藏费。

  (九)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口盅、餐具、牙具、拖鞋、卫生塑料袋、卫生纸费、尿布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清洁费、押瓶费等)。

  三、非疾病治疗类

  (一)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如皮肤色素沉着、疤痕美容(关节处的且影响功能的疤痕除外)、激光美容、非疾病类脱痣、除纹身、除皱、除眼袋、雀斑、老年斑、开双眼皮、验光配镜、洁牙、镶牙、治疗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费用。

  (二)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项目:如腋臭、兔唇、口吃、平足、牙列不整、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种植牙、鼻鼾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三)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四)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职业体检、职工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费用。

  (五)各种预防、保健性项目:如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中药薰洗治疗※、中药薰药治疗※、药浴、体疗健身、各种疫苗预防接种、预防服药、预防注射以及疾病的普查普治和预测、社会调查、跟踪随访等费用。

  (六)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如心理咨询※(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等费用。

  (七)各种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等法医学鉴定、医务劳动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及其造影剂※、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治疗术※、人体生命信息诊断仪、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治疗、血液光量子疗法、升白细胞治疗仪、糖尿病治疗仪、肝病治疗仪、脉管治疗仪、周林频普仪、经络诊断仪、电脑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快速血糖检测仪、多功能锻炼仪等各种物理治疗仪与康复项目费用。

  (二)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如矫形鞋、助力器、助听器、健脑器、电话传输心电图监护系统(心脏BP机)※、眼镜、义齿、义眼、义肢等费用。

  (三)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治疗用品:颈托、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平足托、疝气带、护膝带、护腰带、钢背心、钢腰围、钢头颈、热敷带、药带、药枕、药垫、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四)市物价、卫生、财政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注:凡有上标※的项目指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另外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还有心脏和肝脏移植、非肿瘤介入治疗、心电监测电话传输。其适应症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机关干部、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企业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机关干部、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企业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2年3月24日市委办发〈1992〉14号)

 

永昌县委、县政府,金川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鼓励机关干部、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管理和科技进步工作,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讨论,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调离、辞职、业余兼职或留职留薪等方式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乡镇企业和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各级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学校以及大、中型企业,要积极疏通人才流通渠道。鼓励有组织领导能力及企业管理经验的机关干部和有一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需用人才和技术的乡镇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待遇,吸引各类管理干部和技术人才进入企业工作。

二、凡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接转、保存人事档案;(二)在国家统一调资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人员的工资级别,记入档案;(三)对到乡镇企业工作的机关干部、科技人员,保留其原所在单位的干部关系和全民所有制工人关系;(四)协助外地科技、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粮食等关系。

三、凡自愿留职留薪到乡镇企业工作的机关干部和科技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原单位除停发奖金之外,其它一切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到企业后其待遇由企业决定。工作满二年,本企业进入省先进乡镇企业或创省优产品,成绩突出的工人有转干指标时可优先转干;企业产值达到200万元以上,利税率超过20%,领办企业的正、副厂长可分别享受正、副科级干部待遇,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进入档案。在乡镇企业工作斯间,成绩优异、贡献大、能力强,符合四化标准的中青年干部可提拔重用。

四、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兼职工作,其合法收入归本人。如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利用单位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的需经本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费。

五、有计划地组织在职科技人员带项目、带任务、带成果到乡镇企业工作,给企业创造科润后,派人单位可以从企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报酬。受委派的科技人员除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外,还可以提取一定报酬,具体办法由派人单位和本人议定。

六、科技人员可将个人的非职务成果、发明和技术向乡镇企业入股或转让,并按股分红或收取转让费。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从新增纯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奖励,并不计征调节税。

七、按本规定到乡镇企业工作人员,不影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并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乡镇企业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申请各种科技奖,并将成绩计入业务考核档案。

八、乡镇企业招聘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可不受地域、年龄、性别等方面的限制。只要管理有方,经营有道,能使企业走上兴旺之路的,均可聘用,企业可给予高薪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政府协调,在工资、福利、奖金、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九、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行政关系保留在县(区)乡镇企业局,不占编制,取消见习期,工资上浮两级,工作两年后浮动工资可进入档案工资;“五大”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成绩突出的,如有转干指标,可优先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其待遇与大、中专毕业生相同。

十、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聘到乡镇企业工作,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根据他们的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报酬,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人事局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宪政建设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徐升权

内容提要: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宪政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不仅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是一致的,而且宪政制度下的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宪政要求政府运行法治化,提供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当然,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我国宪政建设还存在许多困难。克服这些困难,促进宪政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追求政治文明不可回避的关键所在。

关键字:宪政 政治文明 人权 民主政治 法治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政治文明”引入了现行宪法,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⑴这一规定标志着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上正式获得了最高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治文明是什么?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⑵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宪政制度是当今社会公认的一种文明先进的政治法律形态,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一 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相一致

“文明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在于以保障人权为终极关怀。”⑶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人的幸福与完整是任何社会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对人的幸福与完整的关注就是要求人权要得以保障。政治运行作为社会运行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活动,也必须以发展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所以,从终极意义上分析,“人权是政治的目的,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⑷

近现代宪法发展出来以后,人权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成为了构建社会秩序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价值。伴随着近现代宪法产生而建立的宪政制度也就体现了人权这一价值,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特别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更集中体现了人权的价值要求。

虽然对宪政的含义众说纷纭,尚无统一认识,但公认的是宪政具备两个基本原则与要求:一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前者不仅是防止具有内在易扩张性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通过具体的规范要求与程序设计促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后者则更是直接的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当然宪政状态下的宪法确认与保障的公民权利一般都只是指最基本的人权。这主要是由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适合对根源性和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⑸,对基本人权的规定能够在宪政国家的其他法律中得到延伸和发展,从而使得人权整体受到保障。

1997年、1998年,我国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与发展。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⑹。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用最高法律形式将其确认,赋予或者说是确认了“人权”在我国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我国政府将促进和保障人权正式法定为其重要职责之一。这是人权在我国宪政建设中取得巨大进步的表现,也是人权将在我国宪政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中将继续获得发展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文明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 宪政为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文明的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制度保障。现代实现政治文明的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保障。政治的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人民的治理。只有民主制度的长期存在,人权才能够切实拥有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的存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这是近现代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宪政国家,这通过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来实现。各国的宪法或直接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间接的承认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我国宪法直接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明确的承认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有利于实现我国政治文明。

实行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和保障政治文明。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决定和要求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的利益需要。人民当家作主,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的实现前提。人民利益得以维护,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为民主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宪政制度包含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宪政从制度层面为政治文明提供的保障。


三 宪政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运作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运作方式的文明。政治的运作文明化要求政治活动的运作要摆脱受任何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影响,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因为“法律限制个人情欲和进行理智行为。”法治包含了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⑺法治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克服政治运作受到个人情欲影响的惟一长期可行的途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

“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⑻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确认宪法至上的法治政,法治的终极走向即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运作方式正是也只能是法治。美国等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宪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治上升到宪法治理高度然后输出。虽然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法治”一词,但是法治原则,存在并贯穿于整部宪法的内容和精神。而其他宪政国家大多数都在宪法中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而且还在宪法或者其他具体法律中详细的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也正在加快宪政体制的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3月2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而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具体表现,也是为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四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与关键

“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⑼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当今世界惟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在我国,宪政建设是在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