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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0:0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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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8)129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省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8月5日州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牧村建设,切实解决全州农牧村干部老有所养的问题,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参保范围:全州现任农牧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文书。
(二) 参保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发放,切实解决村干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问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缴
第四条 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财政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和村干部个人分别缴纳,主管部门统筹发放。
第五条 农牧村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设立农牧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基金。月缴费额暂定为140元,个人月缴纳30%(42元),计入个人账户;省、州、县三级财政月缴纳70%(98元),全部计入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今后缴纳标准可按本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村干部本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
第七条 村干部在职期间或退休后亡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故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第八条 村干部退职、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村干部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村干部退职。
退职、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年龄确定。
村干部的退休,由本人申请,经乡、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报县市委组织部、县市民政局备案。
村干部的退职,由乡、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审批,报县市组织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村干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十条 为了调动广大现任村干部的参保积极性,在农牧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启动阶段,各县市政府要对现任村干部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现任村干部连续任职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贴缴纳5年;对连续任职15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缴纳10年。
第十一条 村干部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完善退休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退休、退职年龄,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方式
第十三条 村干部退休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每月发放养老金150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 ,每多缴费1年,在150元的基础上,再加发4%的养老金,以此类推。以后随缴费标准的提高,还可再作相应调整提高。
第十四条 已参保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村干部养老金计发方式:
(一)本办法实施后,达到了退休年龄,从事村干部工作累计年限在15年以上的(包括15年),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只补缴个人部分,财政承担部分由县市财政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本人不愿补缴,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离任后享受离任村干部养老补贴。
(二)本办法实施后,村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退职不再担任村干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从事村干部工作累计年限在15年以上的(包括15年),如果本人愿意参保缴费的,可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在男55—60岁、女50—55岁退职期间分年度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财政承担部分由县市财政缴纳。如果本人不愿意参保缴费,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离任后享受离任村干部养老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后,参保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村干部,同时没有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缴费年限也不满15年,从事村干部工作累计在15年以下的,本人自愿继续参保缴费,允许继续参保缴费。其在任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财政承担部分由县市财政缴纳;其在非任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不再为其缴纳,均由参保者自己缴纳。待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批准退休,享受与村干部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本人不愿意继续参保缴费,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离任后享受离任村干部养老补贴。
(四)对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可按照本人意愿,享受村干部养老补贴。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范围
(一)退休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 ;
(二)退休村干部亡故后,支付一次性丧葬费500元;
(三)参保人亡故者,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退休村干部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亡故的,其直系亲属或所在的乡、村应及时报告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从其亡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骗取养老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监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和财政部门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州县财政应将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缴尽缴。
第十八条 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缴、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县市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核算、发放工作由各县市行政监察局、审计局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劳动总局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如何管好用好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是当前企业职工福利管理工作中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中的几项规定,对解决这一问题有积极作用。现将这一文件转发给你们,供研究这一问题时参考。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
我们会同市总工会以及部分工业、商业局,对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问题作了一些调查研究。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九七八年本市部分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以来,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有了增加。一九八○年全民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为四亿三千九百万元。比一九七七年的二亿四千万元(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福利基金加上财政补贴二千余万元)增加一
亿九千九百万元,使许多企业在财力上有了逐步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的条件。几年来,有些企业新建、修建了职工食堂、浴室、托儿所、厕所,有些企业改善了职工的文体活动设施,有些企业办起了职工疗养所、营养食堂,也有些企业用福利基金建造了一些住房,改善了部分职工的居住条件
。这些,都体现了企业经营成果与职工切身利益的密切联系,进一步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各企业的工会组织配合行政在改善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方面作了许多工作。
但是,当前在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有些企业对福利基金缺乏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特别是一些老企业和小厂小店,职工的集体生活福利条件很差,没有很好地使用企业福利基金加以改善。(二)有些企业的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比较乱。一些不属于
职工集体福利性质的费用,如共青团活动经费、消防人员奖金、三废罚款、企业管理费超支等,也在福利基金中支付。(三)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突出的是医药费浪费很大。全市企业职工一年的医药费支出高达一亿四千五百多万元,平均每人每年六十元左右,有的单位高达八、九十元。

许多企业“文革”中破除了划区三级医疗制度,职工可任意在几个医院看病,有的职工只是为了要病假单而跑医院,病假单到手就把药品扔掉。另外,少数企业违反财政纪律,用福利基金购买烧锅、保温杯、尼龙伞、月饼、年货等“福利产品”发给职工,甚至动用福利费组织旅游、聚餐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加上企业之间很不平衡,因此虽从全市看企业福利基金比过去有所增加,但有些单位的福利基金仍然很紧,个别企业甚至发生超支现象。

一九八二年起,本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将全部实行以主管局(或公司)为单位的全额利润留成,预计明年全市各企业提取的福利基金总共可达五亿元左右。如何管好、用好这些福利基金,是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分配上的一个新课题。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合理使用。
基层企业及主管局(公司)的劳动工资部门,检查督促有关职工集体福利的政策法令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福利基金的使用规划,并检查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福利基金提取办法,监督使用。建议各级工会组织推动与协助行政拟订使用规划,监督实施。企业的福利基金使
用规划,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企业行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使用职工福利基金的若干具体办法。
企业的福利基金,按国家规定,除了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外,主要用于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福利事业。按此精神,应用于职工医疗卫生费,职工困难补助费,职工食堂、哺乳室、托儿所、浴室、医务室、疗养所、职工单身宿
舍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以及根据福利基金的可能建造和购买职工住房。
职工福利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的奖金、三废罚款、企业管理费超支,更不得巧立名目用福利基金搞“福利产品”和各种补贴发给和变相发给个人。各区、县、局和各级领导部门都不能乱开口子,将企业福利基金用于支付不属于职工集体福利性质的费用。
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全市一年约一千五百万元),按现行规定暂可在福利基金中开支。对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另作专门研究。
(三)整顿福利基金开支,减少浪费。
针对目前有些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的状况,建议各企业、各部门对目前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以及福利事业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对于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标准和滥发、私分福利基金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严重浪费医药费的现象,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各医疗单位和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手续制度,纠正不正之风,堵塞漏洞,制止浪费。
(四)改善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发展社会集体福利事业。
各企业、各部门要按照生产、生活一起抓的原则,克服重生产、轻生活的思想。针对当前职工集体福利存在的问题,根据各自的财力可能,制订规划,使职工的集体福利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年有所改善,鼓励职工搞好企业经营管理,努力生产,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关于发展社会集体福利事业的问题,我们准备会同市集体事业办公室、财政局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并提出有关街道办的里弄托儿所、食堂的补贴办法,促进和改善这些集体福利事业。拟请市教育局尽可能地将现在街道里弄托儿所的幼儿,有步骤地吸收进公办幼儿园,以便腾出位子逐步
解决企业职工新生婴儿入托问题。财贸部门要组织推广商业企业办联合托儿所、联合食堂的经验。地区要发动社会热心人士和组织待业青年办家庭哺乳室,扩大个人办的托儿事业。从企业和地区两个方面来解决小厂小店吃饭难、入托难的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按照办理。



1982年1月28日

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
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法、细则)已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在税法和细则实施前,我部发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税法、细则不抵触的,继续有效。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方面的问题时,仍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下列规定,因与税法、细则的规定不一致,予以废止。
1.1980年10月13日(80)财税字第174号《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日期的通知》;
2.1980年12月4日(80)财税字第226号《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令》;
3.1981年3月6日(81)财税字第70号《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年度中间购进或变价出售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的通知》;
4.1981年6月8日(81)财税字第188号《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5.1981年12月24日(81)财税字第469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通知》;
6.1982年2月21日(82)财税字第63号《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令》;
7.1982年6月29日(82)财税字第88号《财政部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8.1983年1月7日(82)财税字第348号《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的“四、对经过批准在我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银行,由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合同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准许其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
。为便于计算,可以暂按利息收入额的1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9.1983年10月12日(83)财税字第306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的通知》;
10.1984年1月18日(84)财税字第21号《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计算分季预缴所得税额问题的通知》;
11.1985年3月21日(85)财税字第084号《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八个政策业务问题》中的“四、关于特区企业再投资退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过申请、批准,才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而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或者独立经营企业的客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特区或内地再投资,由于税法和《暂行规定》都没有退税的规定,不好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税款”;
12.1985年10月19日(85)财税字第295号《财政部关于营口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某些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13.1986年3月17日(86)财税字第054号《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14.1986年11月19日(86)财税字第315号《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5.1986年11月6日(86)财税字第318号《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标准问题的通知》;
16.1987年10月20日(87)财税字第250号《财政部关于对在内地注册银行的香港分行向内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处理的有关税收问题,可不作调整。



199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