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

时间:2024-07-13 00:1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


(2001年6月12日委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在遵照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工作性质、任务和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

  到受资助单位出差,不准接受该单位或个人超过当地标准的接待;不准接受来委办事的受资助单位人员的宴请,凡接待来委办事的外单位人员,可以由接待部门提供工作餐。

  二、不准收取公务活动的报酬

  参加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鉴定、验收、考察调研以及到受资助单位介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等,均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收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准参加受资助单位或个人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举办任何名义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兼任受资助单位的职务

  凡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在编人员(兼职人员除外)一律不准兼任受资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

  五、不准接受评审会议期间的访问邀请

  在评审会议期间,一律谢绝单位或个人与项目评审有关的邀请和来访。

  六、不准接受礼品或馈赠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或馈赠。

  七、不准设立“小金库”

  不准在委内外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八、不准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不准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组织召开会议,或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12个风景名胜区公费旅游。

  以上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并且接受科学基金资助单位及科技工作者的监督。对有关违背“八不准”的举报,将认真调查核实;对违反者,将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举报电话 010-62327088。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三、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关于向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函字[2005]7号
 

关于向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通知

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搞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依据2005年1月6日发布的《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局令第21号)第三条中关于"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规定,国家局以煤安监办字[2005]11号文件公布了第一批有瓦斯动力现象的44个国有煤矿名单。截止3月8日,已有9个煤矿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6个煤矿正在进行鉴定,2个煤矿已经停止生产,但仍有17个煤矿(名单见附件)没有申请鉴定。

  请各有关省局立即向辖区内没有申请鉴定的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直至被停产煤矿鉴定结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省局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抄报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附件:第一批已有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煤矿名单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批已有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煤矿名单


 


序号
矿井名称

1
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景煤矿

2
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集煤矿

3
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4
河南省郑州市东平煤矿

5
河南省鹤壁市安林煤矿

6
河南省焦作市金科尔新井

7
河南省安阳市大众煤矿

8
河南省安阳市果园煤矿

9
河南省安阳市龙山煤矿

10
河南省安阳市铜冶煤矿

11
河南省禹州市梁北煤矿

12
河南省许昌市新峰四矿

13
四川省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子垭南煤矿

14
四川省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

15
四川省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珙泉煤矿

16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轿子山煤矿斑鸠山井

17
云南省曲靖市狮子山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