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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21:4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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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245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安顺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号令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79号

印发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八日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募集资金的宗旨

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教育发展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大力发展优质教育,积极开展奖教奖学,推动全社会重教兴学,促进我市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募集资金的途径

在贯彻自愿、量力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以下途径募集资金:

(一)发动港澳台同胞、海外热心人士和市外企业家捐款。

(二)发动市内企业家和热心人士捐款。

(三)发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捐款。

(四)由市“教育百万行”总指挥部倡议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

(五)宣传发动社会各界人士捐款。

三、资金使用原则

(一)筹集得到的资金,原则上属市直筹集的由市安排使用,属各县(市)区筹集的由各县(市)区安排使用。

(二)筹集得到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统筹安排使用。属于市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客商、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社会热心人士等捐款,如指定认捐项目的,按照认捐者意愿安排项目开支。

(三)市直筹集的资金,原则上20%用于增加肇庆市教育基金本金,80%用于学校建设、扶贫助学和奖教奖学。

四、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贫助学。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书(学)杂费、部分生活费,以及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残疾学生、农村寄宿学生及山区女孩、濒临失学儿童等给予专项资助。

(二)学校建设。各县(市)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急需解决的农村破危学校改造、城市“大班额”和普及高中发展学位不足等问题。要相对集中资金用于急需项目的建设,并设置标志,以示用“教育百万行”资金兴建。市直募集的资金,重点用于新建高中学校工程建设。

(三)奖教奖学。主要是对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师、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五、资金管理

(一)开设专户统一管理。筹集到的资金,要全部纳入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各级教育基金会开设的专户,实行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金使用审批及拨付程序。“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或每半年提出使用计划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使用拨付手续。属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款。

(三)对指定认捐项目的捐款,要按照认捐者意愿安排项目开支,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由市教育部门每半年分别向认捐者和市政府汇报。

六、财务监督

(一)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每半年向同级市、县(市)区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二)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运作、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各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将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干部、教师工资、补贴、福利及平衡预算或挪作其他用途。

(四)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募集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的紧急通知

            (农牧发[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农牧)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3年12月23日,美国农业部长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在美国华盛顿州发现一头怀疑患疯牛病的牛。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产品(不包括牛奶和奶制品、皮张、照相用明胶)入境。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
  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农业部《牛海绵状脑病检测方案》和全国疯牛病风险因子调查结果,立即对近年来从美国进口的牛(包括胚胎)及其后代(包括杂交后代)进行重点监测。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报告,对疑似病例要立即采样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疯牛病检测实验室确诊。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