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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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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


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

1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2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3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4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5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6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能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7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国家计委
8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9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轻工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10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纺织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1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12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试点审批《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
13中央管理的厂丝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14边销茶定价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农字390号)
15食糖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116号)
16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  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  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国家计委
17国产农膜原料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18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19足金饰品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20天然橡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
21发电用煤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49号)
22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定价《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国家经贸委
23重点铁矿和有色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补助费管理《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工〔1990〕第234号)
24轮胎企业增资扩股的核准《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
25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督发〔1994〕493号)
26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轿车国产化率核准《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署税字第495号)
27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的企业生产的轻型客车的国产化率审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7〕19号)
28对利用外资项目增资行业审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
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30化纤行业主要生产能力核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4号)
31工程勘察设计评优初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建设〔2000〕123号)
32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
33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
34轮胎生产企业成立审核《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
35直属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36直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37直属工程建设单位行业监理资质审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38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初审《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法〉的通知》(环计〔1996〕176号)
39乙级造价咨询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
40直属工程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号)
41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审核《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建办设〔2001〕5号)
42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9〕17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
43直属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4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
45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国发〔1989〕30号)
46部分实行“双限”管理的工业原材料商品的管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2号)
47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
48劳务项目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外经贸合发第333号)
49《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的监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50黄金企业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国内黄金资源项目建议书审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黄金  行业引进外资有关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经贸金规〔2000〕63 号)
51审批黄金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设计若干原则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金基字〔1989〕第00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
52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冶黄生〔1996〕38号)
53黄金工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资格登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审批《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5〕737号)
55首饰印记的发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8〕1821号)
56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77号)
57罐头厂出口代号的审批《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重申审批出口罐头厂代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轻总食纸〔1995〕2号)
58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销售与进口检测核准《国家经贸委、国家建材工业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354号)
59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开发黄金矿产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60军工配套生产许可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481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国家经贸委
61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
62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3号)
63开办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的审批《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
64(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
65外国牌号碳酸饮料浓缩液进口登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碳酸饮料取消进口许可证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294号)
6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6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备案《国家经贸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国经贸内贸〔1999〕185号)
68进出口金精矿审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教育部
69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定依据备注教育部
70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
71直属企业设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72全国劳动模范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的审批《教育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的通知》(教学〔2000〕4号)
73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审批《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教学字002号)
74具有招收艺术特长生资格的高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等六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通知》(教学司〔1996〕43号)
75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著名运动员免试入学的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
76可招收小语种(非通用语种)的高等学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司同意北京外国语学院非通用语种单独招生的复函》(〔89〕教学司字003号)
77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到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核准《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
78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申请在本地区独立开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考试的审批《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厅〔1994〕2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科技部
79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
80农村技术市场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6〕470号)
81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及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0号)
82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 培训大纲〉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
83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奖《国家科委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奖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229号)国防科工委
84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审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85核建设(含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业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86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
87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
88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国防科工委
89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含向境外技术转让)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
90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
91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
92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
93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
94爆破工程现场混制炸药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民委
95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
96民族地区改革扶贫开发试验区、联系点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民委
97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62号);《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317号);《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508号)
98国家民委科技进步奖评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
99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试点企业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
100少数民族特需白银分配指标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号)
101跨省(市)用工计划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
102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
103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
104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
105匕首佩带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
106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
107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
108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8号)
109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898号)
110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
111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112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公安部
113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14守库押运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资格审批《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联〔1997〕794号)
115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5号)
116军工产品公路运输安全免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政治部保卫部关于印发1999年国防科研大型任务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公治〔1999〕656号)
117经济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经济民警着装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0〕11号)
118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使用121免检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7〕37号)
119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
120氯酸盐类混合炸药生产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
121苏蒙朝探亲邀请书核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苏、蒙、朝公民来华探亲事》(〔87〕公六〔1〕第333号)
12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
123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
12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
12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2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2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128消防产品备案《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
129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消防器材生产管理的通知》(〔80〕公发(消)字第203号,〔80〕工商总字第169号)
130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
131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132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的通知》(公消〔1993〕29号);《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174号)
133邮政车辆特许通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9号)
134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35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核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
136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
137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审批《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机械部、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做好今年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农机发〔1997〕1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
138“110”自动电话报警器入网许可《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装置“110”自动电话报警器有关问题的讨论会纪要的通知》(〔1989〕邮部联字67号)民政部
139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批《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
140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发〔1997〕8号)
141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司法部
142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司法通〔1993〕008号)
143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司法通〔1993〕008号)
144撤销公证员资格《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令第6号)
145新设立的监狱劳教生产企业审批《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财政部
146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的审批《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外字第45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财政部
147企业国有住房出售事项的审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64号)
148铁道系统统一着装标准、补贴标准的审批《财政部关于对铁道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85〕财工字第138号)
14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帐本位币变更的审批《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外字第39号)
150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帐损失的审批《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
15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审批《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3号)
152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变现损失的审批《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
153金融企业住房周转金帐户清理后的负数余额摊销的审批《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
154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列支的审批《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财政部
155金融企业大宗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审批《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
156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分支机构布置决算文件的审批《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3号)
157政策性银行人员编制的审核《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监管工作的通知》(〔1994〕财商字第622号);《财政部关于政策性银行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财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88号)
158中保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核《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8〕50号)
15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购买营业办公用房的审批《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债函字〔1999〕446号)
160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分配和预、决算的审批《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93号)
161国家储备烟叶贴息资金的审核《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07号)
162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财政决算的审核《财政部关于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7〕207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财政部
16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的审核《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00号)
164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资产转移的审批《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号)
165中国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准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的核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166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理费的审批《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函〔2001〕195号)人事部
167中央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
168各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人事部关于印发规划财务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66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人事部
169国务院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170国务院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审批《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
171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审批《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2000〕34号)
172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
173中央国家机关工资基金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劳动保障部
174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
17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制设立的审批《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
176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审批《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177技工学校招生全国性计划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劳培字〔1990〕13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劳动保障部
178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就业准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179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文体或特种工艺工作审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
180企业缩短工时审批《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66号)
181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工资水平核定《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7号)
182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核准《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
183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
184高级技工学校的审批《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4号)
185重点技工学校、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审批《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号)国土资源部
186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国土资源部
187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核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0〕125号)
188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28号)
189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备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29号)
190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局令第8号)
191限制供地项目供地许可《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92土地证书印制授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98号)
193矿床工业指标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
194矿产勘探报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
195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33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国土资源部 
196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认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2号)
197工程物探单位资质审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工程物探资质证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50号)
198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87)》;《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1995)》
19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核准《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地发〔1997〕97号)
200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
201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审批《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
202地勘单位资格核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矿部令第14号)
203矿业权申请代理资格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44号)建设部
204 建设类书报刊经营广告业务审核《国务院关于发布〈广告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94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05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建设部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办法及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86〕城机字第139号);《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94〕建计字第441号)
206翻斗车生产许可《建设部关于印发〈翻斗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88〕建综字第235号)
207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89〕建综字第257号);《关于印发〈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6〕477号)
208压路机生产许可《建设部关于印发〈压路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89〕建综字第537号)
209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关于印发〈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不详)
210电梯生产许可《关于印发〈电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不详);《关于印发〈电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4〕522号)
211液化石油气瓶阀、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生产许可《关于印发〈液化石油气瓶阀、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5〕743号)
212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关于印发〈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综〔1991〕180号);《关于印发〈施工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7〕193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13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关于印发〈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不详);《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4〕254号)
214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关于印发〈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不详);《关于印发〈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4〕593号)
215垃圾车、洒水车、吸粪车生产许可《关于印发〈垃圾车、洒水车、吸粪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综〔1991〕697号)
216城市用公共汽车、无轨电车生产许可《关于印发〈城市用公共汽车和城市用无轨电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不详)
217混凝土搅拌机生产许可《关于印发〈混凝土搅拌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不详)
218电梯准用证审批《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计〔1994〕667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5〕167号)
219工程竣工结算核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
220工程施工合同价核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21部分建设工业产品试行准用证审批《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
222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资格审批《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试点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22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97〕建标造字第8号);《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97〕建标造字第10号);《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三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98〕建标造字第19号)
223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核准《建设部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管理的通知》(〔89〕建施字第379号)
224建筑劳务基地核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施〔1992〕342号)
225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建设部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拆装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1997〕86号)
226跨省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设立核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
227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代理资格核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
228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监招〔1996〕41号)
229招标单位资质核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30招标申请书核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
231招标文件审查《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
232标底审定《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233施工合同草案审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3〕78号)
234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点审批《建设部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2〕建施劳字第49号)
235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监理许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236中外合作设计项目审批《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设〔1986〕840号)
237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设计资格审批《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建设〔1992〕180号)
238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核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39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建设部关于印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建设〔1992〕805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4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
24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
242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职能的通知》(建办人〔1994〕30号)
243地下工程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和生产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职能的通知》(建办人〔1994〕30号)
244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证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9〕304号)
245提高设防列度和设防标准审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246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审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247震后异地重建城市新址审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248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联合令第49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49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核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
250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
251装修工程竣工质量认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
252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机构资格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
253申报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
254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
255爆破作业审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
256施工环境控制审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
257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审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258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59村镇住宅建设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
260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
261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试行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办法的通知》(〔85〕城设字第150号)
262专设(戊级)设计级别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城乡字第511号)
263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5〕城规字第33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规〔1993〕112号)
264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资格审批《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规〔1998〕69号)
265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1〕504号);《建设部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建村〔1993〕252号)
266历史名镇(村)审批《建设部关于〈历史名镇(村)〉申报工作的通知》(建村〔1997〕87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67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
268供水企业试运行审批《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
269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重新核定取水量核准《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
270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审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
271房屋产权单位便器水箱和配件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7号)
272供水单位饮用水工程竣工验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令第53号)
273凿井验收《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
274非城建单位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范围审批《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59号)
275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审批《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80〕城发公字309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76国家分配的公共交通车辆的报废和退役审批《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1980〕城发公字309号)
277经营城市客车保修业务审批《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
278城市客车保修企业资质审批《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
279城市公交车船提高折旧率审批《关于颁发〈城市公共交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90〕建城字第700号)
280城市交通规划备案《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建城〔1991〕702号)
281城市地铁和轻轨项目建议书审核《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建城〔1991〕702号)
282城市公交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设施建设、购置运营车(船)备案《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283需政府投资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船)购置审批《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284城市公交企业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提供劳务审批《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85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从事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船)的购置审批《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286城市公交企业需要使用境外贷款审批《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287城市公交企业确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备案《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288城市公交企业破产的审批《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289装置计价器的审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联合令第63号)
290城市公交企业出租、抵押、转让关键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审批《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291车辆清洗站设立的审批《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
292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核准《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
293其他单位建设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294绿化工程验收《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295城市树木大规模更新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建城〔1994〕716号)
296一次性占用城市绿地1公顷以上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建城〔1994〕716号)
297动物园与系统外的单位交换、转让、出售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建设部关于动物园饲养动物调出管理问题的通知》(建城〔1992〕611号)
298城市新建动物园审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299动物园申请猎捕一、二级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核《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林业部发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5号)
300燃气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839号)
301供热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839号)
302燃烧器具销售许可《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令第10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303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30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305全民所有制燃气供热企业关键设备资产处置审批《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法〔1993〕631号)
306全民所有制燃气供热企业联营、兼并备案《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法〔1993〕631号)
307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审批《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1995〕126号)
308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核《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839号)
309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及范围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
310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87〕城城字第281号);《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848号)
311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个别需兴建项目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87〕城城字第281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31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87〕城城字第28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通知》(〔90〕建城字第439号)
313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令第85号)
314淘汰报废水井核准《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
31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核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316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
317房屋修缮质量评定核准《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
318房屋装饰装修审批《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建房〔1998〕17号)
319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核准 《城镇人人建造住宅管理方法》(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320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建设许可 《城镇人人建造住宅管理方法》(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321 用侨汇购建住宅审批 《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0]61号)
322 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核准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建房[1998]17号)
32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24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审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325委托拆迁合同鉴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326自行拆迁核准《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327商品房外销许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328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同意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194号)
329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194号)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备 注建设部
330房屋租赁核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
331公有房屋租赁核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332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2002年10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八条 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

天津市革委会


天津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
天津市革委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市情况和试点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以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安定团结,保证全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
第三条 民主选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广泛深入地开展民主选举的宣传教育运动,使选民认识到,搞好选举,人民群众才能通过自己的代表管理国家,掌握自己命运,掌握民族命运,从而珍视自己
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四条 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革命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至十九人组成,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选举法》的贯彻执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计划;宣传《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训练选
举工作人员;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组织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讨论协商,并确定、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选举;登记当选代表,并颁发代表当选证书;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
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和破坏选举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总结选举工作。
第七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要设立办公室,内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市区的街设立选举工作组,做为区、县选举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构,指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组织法》;训练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民登记;组织选民酝酿、提出和协商代表候选人;安排投票选举事务;协同选举委员会派出的代表主持投票选举。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十条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鉴别和挑选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第十一条 选区划分前,要查清本辖区内的街道居民和单位在册人员数字。
第十二条 选区不宜过大,每个选区一般以产生一、二名代表为宜。
第十三条 市区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其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划为单一选区;人数特多的大学、大厂等,也可酌情划为几个选区。人数不够划一个选区的单位,一般应与附近居民划为混合选区,也可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
第十四条 郊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能产生一名代表的生产大队,可划为单一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由几个大队组成联合选区。郊区、县直属单位可酌情划为几个联合选区。非区、县属的企、事业等单位,参照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选区内可按生产、工作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进行选举活动。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应在本市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进行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标准时间,在一个区、县范围内的一次选举中,应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各选区要抽调有关方面的人员,建立选民登记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津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人民公社社员在生产单位登记;
2.街道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3.街属生产服务队和街道集体生产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4.合同工、临时工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5.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6.驻军所属单位的无军籍职工,参加部队选举。军人的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7.借调市内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登记。借调外省、市的工作人员如不便回原单位选举的,也可在借调单位登记,但要通知原工作单位;
8.本市离职休养人员在原单位登记;
9.本市代培人员在原单位登记。外地在津代培人员也可在培训单位登记,但要通知其原工作单位;
10.本市疏散到农村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11.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12.市内新搬迁户户口尚未转移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
13.选举期间外出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14.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强制劳动和本市的被收容人员,由主管部门将上述人员的名单送经区、县选举委员会分转有关选区登记;
15.外地户口已注销,天津也没有户口,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居住地登记;
16.户口在外地,本人居住在本市,根据具体情况可在居住地登记,但应将登记情况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17.户口在津,本人在外地工作,在工作单位登记。户口在津,本人在外地居住的,根据情况可在居住地登记;
18.临时来津人员(如探亲和住院等),本市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应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并报区、县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名选区设立登记站,接受选民登记,也可由登记人员入户登记。登记时,要分别与单位职工编制名册或户口登记簿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 选民名单公布后,由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对于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认真研究,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仍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尽速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后至选举前,在本市范围内迁出迁入的,可在选民证后面注明:“迁往××区(县)、街(人民公社)、镇选举”,加盖选举委员会公章,不再发给选民转移证;迁往外省、市、自治区的,要在选民登记表上除名,收回选民证,告知本人参加迁往的地区选举;由
外地迁入的,要予以补登,并发给选民证;参加试点区、县选举后迁到其它区、县的,不再参加这次选举;由其它区、县迁入试点区、县的,应回原迁出单位或原住地参加选举。
第二十四条 选民登记表和选民证等,按统一格式,由各区、县印制。

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严格依法办事。作到不使一个不应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剥夺选举权利,也不使一个应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刑期满或提前释放、解除管制和假释的人,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受下列惩处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拘役、管制的;
2.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3.公安机关批准实行劳动教养、强制劳动、少年管教(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
4.违犯治安管理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在押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监外执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被逮捕尚未判决的;
4.刑事拘留的。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反革命犯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犯罪分子;
2.1980年1月1日以前经人民法院判决的被管制分子;
3.没有改造好、戴着帽子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第三十条 凡须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报经区、县选举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选举委员会和人民公社、镇、街选举工作组,都要组织专人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工作。

第六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
2.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3.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按总人口的万分之六至七确定,平均约一千五百人左右产生一名代表。人口特少的区,可适当增加。
第三十四条 郊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按照总人口的万分之五确定,平均约二千人左右产生一名代表。人口特少的郊区、县,可适当增加。
第三十五条 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人口数分配(所谓人口数,在单位系指在册的人员,街道系指在本选区登记的选民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提名前,选民小组要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使每个选民弄清提名的重要性,弄清应提哪方面的人当代表,弄清提名的方法、程序,不得草率从事。
第三十八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要照顾到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归侨、宗教界、爱国人士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区、县组织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一般不应超过应选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条 选民和各党派、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应向选举机构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任何选民的提名(包括附议),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人数。
第四十二条 推荐到其它选区去的区、县机关干部代表候选人,应该征得所在机关多数群众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 对于选民和各党派、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都要如实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提交选民讨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
第四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和情况,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四十五条 组织选民讨论代表候选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经反复讨论协商,意见难以集中,可以进行预选。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以得票较多的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差额的多少,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和情况,于选举日前五天,按选区张榜公布。并再次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 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在选举日前,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代表候选人的经历、贡献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各选区要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以各种形式与选民见面,听取选民意见,便于选民能够比较好地了解和挑选代表。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五十条 选举时应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每个选区根据选民分布情况,可设立一个或若干个投票站。
第五十一条 选举的投票时间一般为一到三天。
第五十二条 投票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制作票箱。按统一格式印制选票。选票上的候选人名次以姓氏笔划为序;
2.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
3.召开选民小组会,宣布有关投票的注意事项;
4.推选监票员、计票员若干人;
5.在投票场所设立发票处、写票处、解说处等。
第五十三条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派出的代表主持。
第五十四条 投票时凭选民证发给选票,在选民证和选民登记表上分别加盖“选讫”印记。选票不要提前发出,避免遗失。
第五十五条 严格实行秘密的无记名投票。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写选票时,别人不得围观。
第五十六条 选民要亲自到投票场所投票。老弱病残等不便到场投票的,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第五十七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候选人以外的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八条 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选举工作人员,对投票的选民,不得做任何诱导和暗示。
第五十九条 票箱由主持选举人员和监票、计票人员妥为保管,本选区投票结束后统一开封。
第六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六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选时,仍按照二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从未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确定候选人。
另选,一般以一次为限。
第六十二条 选举结果由主持选举的人员,连同选票报送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三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198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