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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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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2]278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0760768792094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 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兰州新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 设立兰州新区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
由于“两山夹一河”的特殊自然地理环境,兰州市主城区发展空间矛盾突出,空气污染十分严重。2010年市区人口密度接近1.6万人/平方公里,城市容量已经饱和。同时,兰州市南北两山地势陡峭、土质松软,地质环境极为脆弱,治理地质灾害亟需分流部分城市人口。设立兰州新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是完善兰州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的迫切需要。
(二)有利于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和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
兰州市是西北地区典型的老工业基地,依托兰州新区建设,引导老城区企业“出城入园”,积极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增强兰州市作为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近年来受发展空间不足等因素制约,兰州市经济总量占西北五省(区)省会城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明显下降。设立兰州新区,提升中心城市功能,有利于切实增强兰(州)白(银)经济区的核心竞争力和辐射作用,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成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四)有利于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和扩大向西开放。
甘肃自古以来是我国中原地区联系新疆、青海、宁夏和内蒙古西部地区的重要纽带,是沟通内地、联通西部边疆和中亚地区的战略通道。设立兰州新区,有利于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形成兰州—西宁地区与关中—天水经济区、呼(和浩特)包(头)银(川)榆(林)经济区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拓展我国向西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与中亚西亚及中东国家的经贸合作、科技文化交流。
二、建设兰州新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兰州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突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产业特色和节能环保,深入推进循环经济示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突出对内对外开放,培育内陆开放型经济;突出改革创新,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兰州新区发展,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建设成为科学发展新区、生态示范新区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区。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政府在空间开发布局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吸引要素资源向新区集聚。
——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充分考虑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新区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把握建设节奏,强化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提升。
——调整结构,转变方式。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高起点、高标准、集群式发展现代产业,形成新老城区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统筹城区和乡村发展,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树立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大胆改革创新,加强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先行先试,不断为跨越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战略定位。
——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以新区建设为契机,调整城市空间结构,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区与老城区联动发展、整体提升,实现新区建设与产业升级“双轮驱动” 、协同推进,把兰州市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依托兰州加工制造产业基础雄厚和人才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发挥大项目龙头带动作用,集聚发展关联配套产业,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地。
——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发挥兰州市作为西北内陆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现代物流中心的作用,积极拓展经贸、文化交流,建立广泛的合作机制,建设成为面向中亚、西亚的区域性国际交流战略平台。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承接重点,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着力推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优先发展先进制造、资源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
(四)发展目标。
到 2015 年,新区城市框架及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交通及市政设施相对完善,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具备较强的集聚效应和要素资源吸纳能力,产业集聚发展,初步探索形成以城带乡和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模式。
到 2020 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产业集聚、服务配套、人居环境良好的现代化产业新区。
三、兰州新区的发展布局
(一)新区范围。
兰州新区位于兰州市北部,处于兰州市和白银市结合部的秦王川盆地,涉及永登县中川、秦川、上川、树屏和皋兰县西岔、水阜 46 个乡镇,距兰州市主城区 38.5 公里,距白银市区 79 公里。该地区区位优势明显,综合交通优势突出,未来发展所需的后备土地资源和生态建设用地较为充足,以引大入秦工程为主的供水体系可基本满足发展需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渐成规模,新区发展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和条件。 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新区控制范围和近期建设面积要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衔接。
(二)发展布局。
根据自然地理特点、产业发展基础及未来发展定位,兰州新区在空间上分为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生态林业建设示范区和核心发展区。
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生态保护与林业建设示范区,主要利用荒山丘陵、依托现有湿地和引大入秦工程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构筑新区北部生态屏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核心发展区,主要集聚产业和人口,重点布局发展石化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等产业,建设集行政、商住、教育、文化和其他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区。
四、兰州新区的重点发展方向
根据兰州新区资源和生产要素禀赋、区位条件以及新区在甘肃省乃至西北地区发展中所承担的功能,新区重点发展方向是:
(一)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充分利用甘肃省作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省的重大机遇,紧紧抓住国内外产业分工调整的有利时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打造先进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深入推进循环经济示范,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形成新区和老城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大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融合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培养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二)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积极实施新区绿化工程,合理布局绿色生态空间,加强城市绿化廊道和绿地系统建设。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力度,构建防风固沙生态防护安全屏障,探索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合理开发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提高产业准入门槛,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加强危险废弃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同步建设治污减排设施,优先启动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力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
(三)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强化基础、提升功能,促进公共服务水平与产业规模、就业规模、人口规模相协调,为产业发展和群众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促进有技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通过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适度带动老城区人口转移,妥善安置舟曲地震灾区异地搬迁居民。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通过新区建设,促进辖区现有农民逐步融入城市,同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提高区域城镇化水平。
(四)着力深化改革开放。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大与中亚西亚及亚欧大陆桥沿线城市的经贸合作交流,努力在扩大开放中赢得更多发展机遇。支持兰州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搭建平台。
五、关于兰州新区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体制机制创新。
允许和支持兰州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涉外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兰州新区建设提供体制动力和保障。
(二)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
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兰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区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在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新区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允许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力度。
对兰州新区调蓄水库、供水、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对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修复。将兰州新区北部防护林网和南部林业带纳入国家三北防护林建设体系,支持兰州新区建设国家级湿地保护区。
(四)优先布局重大项目。
国家在重大项目布局上给予兰州新区重点支持,对兰州老城区搬迁改造进入新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社会资本在兰州新区建设的重大项目优先核准,支持兰州新区产业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兰州新区。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鼓励兰州新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各类投融资主体。
六、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创新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职能服务,加大对兰州新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技术、资金和人才向新区集聚。兰州市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统筹推进新区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支持、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兰州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兰州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图:

兰州新区区域位置示意图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07607687920947.pdf




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7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和统一待遇水平。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经办,补充医疗保险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户籍居民,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居民。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一)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费用;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个人缴费与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元。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在校学生可以学校为单位缴费)。

(一)参保人需持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须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除外),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后,不予退费。

(二)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5%、地方财政补助25%、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补助50%。每年度的补助金额由社会保险部门提出,报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三)非本市户籍常驻人口可参照本规定,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学生除外)。

(四)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按照城乡居民户籍地予以补助。辖区内在校就读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财政补助部分按参保地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五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1月1日起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业等原因中途参加了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一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新生儿(在一周岁内)随已参保的母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落户居民自参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门诊紧急抢救死亡或24小时内转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共同负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支付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含儿童用药增补品种)、《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市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市外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其中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统一为: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市外就医的,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

第十五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比例支付。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其门诊医疗费限额标准如下:

病种名称 限额标准(元/年)

恶性肿瘤 2000元(注:在门诊放、化疗者8000元,但须凭发票、处方或清单拿回医保科(股)报销)

尿毒症(血透、腹透病人) 30000元

肾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2000元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2000元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2000元

高血压    800元

冠心病    800元

糖尿病    800元

脑血管病后遗症    8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80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    800元

精神分裂症    800元

帕金森病    800元

参保人如同时符合两个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只能享受最高标准病种的限额,不同时享受两个病种的限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条件细化指标、参保人申请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0〕43号)执行。

第六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监督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清远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劳社〔2009〕188号)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定额结算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文本和内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制定。

参保人的住院管理、办理异地就医手续、费用结算等由社会保险部门参照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统计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部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城乡居民有责任共同维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防止贪污、冒领或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设立专用账户,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社会保险部门根据支付情况每月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每年的4月30日前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一切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负总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征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宏观指导及协调。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扩面征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待遇支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受社会保险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业务咨询、参保登记、费用征缴、零星医疗费用的初审和报销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十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加快卫生服务建设,规范诊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军烈属、孤儿名单,保证基本医疗救助金的及时拨付。

第三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纯二女结扎户名单。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确认后的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可视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期基金出现“入不敷支”时,由市政府视具体情况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与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四年十月)

  为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努力促进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助。特作如下规定:

  一、资助范围和条件

  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事一般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出口信用保险资助:

  (一)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已申报实际出运,并缴纳保费取得保费正式发票。

  (二)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县(市)企业申请本项资助,还需已获得当地政府出口信用保险资助,且资助比例不低于实缴申报保费的20%。

  已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企业,在未办理出运申报前,不能享受资助。

  二、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市区企业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50%资助,县(市)企业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25%资助。以外币缴纳保费的,按企业缴纳保费当月第一天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资助资金的依据。

  三、申报资助程序

  (一)企业填写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审批表(见附件),连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费正式发票(复印件),向市外经贸局申报。县(市)企业还需提供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的出口企业投保数据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凭出口企业开具的收款凭证向企业拨付资金。

  四、附则

  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每年拨付一次,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保险资助申请日期为次年1月份。
相关附件:
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审批表.doc
http://www.nantong.gov.cn/NanTongWeb/readRealImages.aspx?id=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