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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5:4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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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191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市容委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完成“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京政发〔2010〕2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供热节能减排,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二步、三步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简称: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第四条 供热单位是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财政按照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原则对供热单位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供热单位自行筹措。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改造内容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包括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楼栋热量表,在建筑物内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进行必要的管路改造,建立供热计量数据联网远传系统。

(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应用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回收、水泵风机变频(调速)、分区分时控制、供热系统集中自动控制等节能技术,在锅炉房、热力站安装能耗计量装置。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于符合上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并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完成改造的项目,由财政(中央、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照改造资金的80%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标准:根据《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328号)精神,中央财政对于既有节能居住建筑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奖励标准为13.5元/m2,对于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的奖励标准为4.5元/m2。市财政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奖励资金情况和各区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中央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市级和区县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资金中,除中央财政奖励外,剩余部分由市级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2011年市财政暂按6.3元/平方米补助标准预拨市级补助资金,具体市级补助标准根据2011年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经财政评审后最终确定。

第四章 补助资金审核拨付

第九条 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以预拨和清算的方式,分两次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市政市容委按照全市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辖区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及分年度改造计划,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并落实区县财政年度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市容委对各区县上报的改造计划进行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预拨中央财政资金和50%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对辖区改造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将《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报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年度任务完成总量。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市容委对各区县完成的改造任务进行审核确认后,对拨付的中央和市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拨付补助资金,并可按规定统筹使用中央和市财政拨付的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补助资金。

第六章 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要监督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市容委委托第三方对各区县改造项目进行抽样复验,抽验项目比例不少于30%。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一)违反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竣工后不能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验收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文所称达到二步、三步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是指1998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 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区县市政市容委、财政局(联合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供热单位
小区名称
项目地址
改造面积

(万m2)
改造内容
项目投资(万元)
节能量

(吨标准煤)

合计
中央财政

资金
市财政资金
区县财政资金
自筹及其他


 
 
 
 

 
 
 

 
 










































































































填表说明:
1、 项目编号按顺序填写。

2、 改造内容:[1]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2]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填相应序号即可)



3、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奖励标准确定。



4、节能量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提供的核算方法计算。









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增加教育投入,加快青岛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个体业户均应按本规定缴纳义务教育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根据省规定的标准和我市物价水平、职工承受能力及便于计算等原则,按照就业职工月工资总额(按劳动工资统计口径)确定以下缴纳标准:
(一)月工资总额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
(二)月工资总额超过500元的,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
月工资总额不足300元的和现役军人、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免缴义务教育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财政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区财政局;企业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将按规定代收的上季度义务教育费足额缴市、区财政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市、区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按季度将征收的义务教育费存入市财政“义务教育费专户”,由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使用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用于
发展义务教育。
第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游客机车票复印件报销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所字〔2003〕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目前,有的旅行社为方便游客、优化服务,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 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车船票在所在单位报销,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发现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