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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4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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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对标行业高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市级技改资金的支持重点,以市属企业、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财政市管县(以下简称“有关县区”)为主;对扩权县和财政省直管县,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纳入政府奖励范围)。

第三条 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增加产品种类、改进产品质量、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技改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二)项目选择坚持“质量、品种、效益”相结合,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节能降耗,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五条 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技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技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组织技改资金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要依据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和承德市工业发展规划布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技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侧重评审技改项目专业技术方面情况,提出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进、跟踪管理和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改项目验收。

第六条 有关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技改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技改资金重点选择支持有关县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对标行动的工业生产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具有全局性重要意义、对市本级财政有贡献的项目可在全市范围内(含直管县)选择。

(一)技改资金集中支持市“百项技改”工程项目及技改责任制项目;

(二)坚持壮大优势产业与提升“短板”相结合。支持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改造钒钛特色钢铁、食品饮料、建材、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三)重点支持创新能力提高专项、“两化”深度融合专项、重点企业壮大专项、产业聚集升级专项、产品结构优化专项、节能减排增效专项、安全生产提升专项、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八个专项项目;

(四)与国家、省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

第八条 技改资金的支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一个项目两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技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条 技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一条 技改贴息资金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经济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率大的重点技改项目,可连续贴息两年,累计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但第二年需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对市财政专享企业,可加大支持额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技改资金的企业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有关县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

(三)按期缴纳各种保险和税费,未拖欠过职工工资;

(四)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五)积极开展对标行动;

(六)能够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的“企业填报系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月报;

(七)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承德市产业布局要求,纳入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

(八)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作为技改项目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畴;

(九)获得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次年一季度确定支持重点。有关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四季度根据项目指南上报下年度入库备选项目,次年一季度按要求组织当年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局申报技改无偿资助和贴息项目(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支持项目”),递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一)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技改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所附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意见;

3.新增用地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5.银行结息单和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设备采购清单;

7.获得过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计划批复、下达(拨付)资金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三个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一份,同时报送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分行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查验结果,在预算额度内提出年度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意见,报请市技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技改项目支持资金批复。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批复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项目承担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市属企业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技改资金后,要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承担企业技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验收,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技改资金支持,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非经规定程序终止建设、变更建设内容、延长建设期;

(二)作假、骗取、挪用技改支持资金,将项目贷款转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安徽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保障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特殊保障对象,包括: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指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并且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

  (二)五保供养的对象,指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指因家庭缺少劳动力或者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户。

  第三条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村义务兵家属、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特殊困难户的确定程序: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

  (一)对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经费发放: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乡镇民政办公室登记造册,财政所复核后拨付,发放给优待对象。  

  (二)五保供养金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情况发放。实行集中供养的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直接拨至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按人登记,乡镇财政所复核后,发放到人。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由乡镇民政办公室逐户按人登记,乡镇财政所复核后,发放到户。  

  第七条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五保供养金和特殊困难户救济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列抚恤事业费支出科目,五保供养金和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列农村社会救济费支出科目(其中因自然灾害的农村特殊困难户救济金列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科目)。  

  有条件的乡镇,可从乡镇企业上交的收入或者集体经营的收入中拿出一定的资金补充用于保障农村特殊保障对象。  

  第八条对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应统筹考虑对其农业税减免、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杂费减免等扶贫工作。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农村特殊保障对象。  

  第十条对在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对少年犯适用缓刑摒弃了监禁对少年犯带来的许多弊端,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极少数少年犯未能珍惜机会,出现令人遗憾的重新犯罪现象,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 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原因
少年人初次失足原因多样,各不相同,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有关系,但把缓刑少年再犯罪仍归咎为法制观念不强,显然不具有说服力。因此,缓刑少年再犯罪除了具有初犯的普遍性外,还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与审判机关掌握执法尺度亦有联系。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1、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与延伸帮教等环节上存有某些偏差与疏漏。(1)掌握缓刑适用条件,综合评定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法律规定,产生了两个偏向和四个忽视。两个偏向即一是偏向年龄小的客观情节,对综合情节考虑不周。对于成年犯来说,少年犯年龄偏小,犯罪恶性尚未定势,确是适用缓刑的一个条件,但不能以一代全,仍应考虑到其它情节,否则有所偏废;二是偏向认罪态度的考察,对悔过态度的考察不够。能否认罪,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但认罪不等同于悔罪,有的观点主张少年人表达能力弱、悔过态度难以考察,只要能认罪,即视为符合条件,这是不全面的。少年人悔过态度固然不易考察,但并非无法考察,关键是寓教于审工作做得如何,能否起到促进思想转化的目的。所谓四个忽视:一是忽视主观恶习因素;二是忽视家庭帮教条件。对家庭结构、法定代理人监护与帮教能力缺乏调查与分析;三是忽视判管衔接工作,法院判决后大多未与当地公安或街道取得联系,致使判缓刑的少年犯处于“真空”状态,重新犯罪难以避免;四是忽视跟踪帮教工作,少年犯缓刑期间无人过问,回访考察是一句空话,再犯罪就不足为怪。
2、少年犯的自身错误。缓刑少年再犯者,其自身原因在众多因素中当属首位,主要有三类:一是主观恶习深,难免旧病复发,少年犯在初次受审时,其主观恶性得到相应矫治,但尚未根治,一旦遇到机会,犯罪意念疾速滋长。二是自控能力极差,明知缓刑期间不能再犯,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无法控制冲动情绪。三是群体感染,引发犯罪,少年犯沾染犯罪恶习,本身免疫功能就差,判处缓刑目的在于避免更多感染,但有的少年犯受居住环境差的影响,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
3、家庭教育的失误。家庭是改造缓刑少年极为重要的环节,暴露出的问题表现为:一是家长自身素质差,缺乏教育能力;二是方法原始,缺少引导;另外,家长精力分散,无暇顾及教育,个别家长甚至严重失职放任不管,或对犯罪少年冷嘲热讽,损伤了少年犯自尊都是个中原因。
4、其它原因。缓刑少年是置放于社会,需要各方力量共同施教的特定人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公安派出所因为各种因素,对少数少年犯监督改造尚未落到实处;有的派出所开始尚能找少年犯谈话,嗣后因工作忙碌,便疏忽了帮教工作;有的派出所对法院判缓刑持异议,监改工作自不过问。不少帮教单位把帮教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没有付诸实施,少年犯处于失控状态。此外,就业复学得不到解决,难以形成良好的改造环境,挫伤了少年犯自我上进的积极性。
二、 预防治理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对策
针对缓刑少年再犯罪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防患于未然,力求将缓刑少年再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
首先,应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以下四种情况应慎重对待,不轻易判缓刑:(1)有前科劣迹尤其是有与此次犯罪相类似的违法行为的,或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2)家庭结构不完善,家长有违法犯罪史;家长一贯溺爱、袒护子女或抱怨子女犯罪,推向社会不管的;家长无法保证教育精力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能力低下的。(3)少年犯悔过态度不稳定,审判中的感化矫治未见明显效果,悔过态度难以确认的。(4)创造缓刑的客观条件,没有结果,少年犯居住环境不良的。
其次,法院的延伸帮教与社会帮教相并举。审判人员应重视延伸帮教工作,克服畏难思想,扎扎实实地落实衔接制度、回访制度、汇报制度等,切忌做表面文章,防止时紧时松,前紧后松,尤其要抓好缓刑少年犯思想容易起伏的特殊阶段。刑事审判庭应注重发挥人民法院龙头作用,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帮教。调动社会帮教组织和特邀陪审员的积极性,引进“承包”机制,增强帮教人员的责任感,如陪审员承包,即根据各案选择合适的陪审员,实行谁陪审谁考察帮教;街道、居委会专人承包,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明确帮教内容、责任;监护人承包,由监护人立下帮教保证书,明确其保证帮教的事项。
第三,变缓刑考验期的静止状态为运动状态。调动少年缓刑犯改造的积极性。对具备减刑条件的少年犯要积极会同公安、帮教单位依法提出减刑建议,用减刑激励少年犯加速自我改造;对缓刑期内违法活动不断,甚至濒临再犯罪的边缘,教育已不奏效,消极等待其重新犯罪再关押显然不利于对他们的挽救和社会治安稳定,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其收监执行。
第四,推动社会一条龙的配套工作向纵深发展。政法部门及教育、劳动部门应建立起挽救少年犯的配套体系。切实发挥职能部门整体协调一致的优势开展工作。如公安部门落实缓刑少年犯的监改工作,学校将缓刑少年犯作为试读生收回学校复学;街道居委会可把缓刑少年犯组织起来开展有偿劳动,使缓刑少年犯变无所为为有所为,安心改造,走向新生。

(黄正席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