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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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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0(62)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0(62)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EPC.200(62)号决议
(2011年7月15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73/78年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审议了《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V的修正案草案,
1.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V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
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防污公约》附则IV修正案
1 在第1条中新增第5之2款、第7之2款和第7之3款:
“第5之2款 特殊区域系指某一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地理和生态状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海洋。
特殊区域系指 :
.1 附则I第1.11.2条界定的波罗的海区域;和
.2 根据指定有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污染的特殊区域的标准和程序,由本组织所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域。
第7之2款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
.1 船长和船员,或受雇或以任何职位从事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
.2 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7之3款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按照第11.3条的适用范围,新客船系指:
.1 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或无建造合同时,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客船;或
.2 2016年1月1日后两年或以上时间交付的客船。
现有客船系指非新客船的客船。”
2 在第9条中新增第2款:
“2 对于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的客船,若根据第2条要求,其应符合本附则的规定,且在特殊区域中时,第11.3条对其适用,则须配备以下排污系统之一: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须为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测试方法所认可的类型,或
.2 集污舱,其容积的确定须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量和其它相关因素,能集存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集污舱的建造须使主管机关满意,并设有其集存量的目视显示装置。”
3 第11条被替换如下:
第11条
生活污水的排放
“A 除客船外的船舶在所有区域的生活污水排放和客船在特殊区域外的生活污水排放
1 在本附则第3条规定的前提下,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除非:
.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使用主管机关按本附则第9.1.2条所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或来自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须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2 船舶所配备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1.1条中所述的操作要求,其排出物须不在水中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或使周围海水变色。
2 第1款的规定须不适用于在一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船舶,以及在这些水域内依据该国可能实行的较宽松排放要求正排放生活污水的其他国家的来访船舶。
B 客船在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污水排放
3 在本附则第3条规定的前提下,禁止客船在特殊区域排放生活污水:
a) 新客船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以第12之2条第2款为前提;和
b) 现有客船自2018年1月1日或之后,以第12之2条第2款为前提,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船舶所配备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2.1条中所述的操作要求,其排出物须不会在水中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或使周围海水变色。
C 一般要求
4 当生活污水混合了现行《防污公约》其他附则涵盖的废弃物或废水时,除满足本附则的要求外,还须满足其他附则的要求。”
4 新增第12之2条如下:
“第12之2条 特殊区域内客船的接收设施
1 各缔约国,当其海岸线与特殊区域毗邻时,须确保:
.1 在特殊区域内供客船使用的港口和装卸站提供生活污水接收设施;
.2 设施足够满足客船的需要;和
.3 设施运行不会导致客船的不当延误。
2 各有关缔约国政府须通知本组织其根据本条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收到根据本条第1款提供的足够数量的通知后,本组织须设定一个第11.3条要求在该区域的实施日期。本组织须至少在该日前12个月将所设定的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在所设定的日期之前,航行于特殊区域的船舶须满足本附则第11.1条的要求。”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格式的修正案

1 将以下文字加入到“船舶资料”标题下:
适用第11.3条的船舶类型:*
新/现有客船
非客船的船舶
2 修正第1.1.款*文字如下:
*1.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说明: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类型---------------------
制造商名称------------------------------------
经主管机关验证,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第MEPC.2(VI)号决议规定的流出物标准。
经主管机关验证,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第MEPC.159(55)号决议规定的流出物标准。
经主管机关验证,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规定的流出物标准。
***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地、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考评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不定期日常考核和年度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外部评议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不定期日常考核所占权重为30%,年度现场考核所占权重为70%,其中外部评议所占权重为10%。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79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设置、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六)宣传、公安、城管、财政等其他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一)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重要创新性制度、模式和方法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被全国、全省性媒体曝光或国家、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实施不定期日常考核评价,日常考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外部评议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和公众满意度调查,二者权重各占50%。

  第十三条年度现场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或次年1月进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自查基础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市(区)、医药高新区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现场考核。次年1月底前,综合日常考评、年度现场考核及外部评议情况,形成有关地区、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 设立食品安全工作专项奖励资金,市人民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第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纠、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具体奖励与惩罚办法,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七条 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本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的;

  (三)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的;

  (四)未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未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

  (五)对国家和省、市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的;

  (七)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监管执法及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三)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或程序,发放相关证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就地没收或组织销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组织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因不服从或消极对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或不全面履行同级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造成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状态的;

  (七)因工作懈怠、失职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

  (九)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十一)其他食品安全违法执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现将《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和《环境规划院2011年度主要工作》印发给你们。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财务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2.环境规划院2011年度主要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规划财务工作至关重要。2011年规划财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编制好“十二五”环保规划为重点,以力求各项工作都有新进展取得新成效为抓手,以切实加强学习型支部建设和规划财务队伍建设为支撑,坚持总体构架、重点突破、循序推进、务求实效,强化基础、人才和保障工程,大力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确保“十二五”规划财务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2011年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十一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全面统筹“十二五”环保规划区划编制。开展“十一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系统总结“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落实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加快“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力争2011年上半年完成规划报批。加强统筹调度,推动完成列入2011年国务院专项规划审批计划的环保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做好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的报批和落实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国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扩大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试点相关工作。

  二是构建规范科学的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以促进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为目标,进一步梳理“十二五”重点工作,完善“十二五”项目预算体系,优化支出结构,加大重大项目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对事业单位预算财务管理的指导,提升直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水平。以预算管理“五大机制”为基础,丰富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推动项目成果资源共享,完善项目“查重”机制。加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预算保障功能,做好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确保重点项目预算资金落实。

  三是进一步加强全国环保基础能力建设,谋划实施好重大环保专项。全面评估《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抓紧开展“十二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中央本级能力建设,重点提升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基层环保部门基础能力。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排好中央环保专项、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和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积极谋划新的重大专项。积极协调、配合财政部研究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加大环境服务业支持力度。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督促、推进第一批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危废医废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专项实施。进一步规范管理,出台《环境保护部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四是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措施,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有效发挥作用。落实好2010—2012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协调下达2011年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大力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库建设,举办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培训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经验交流和培训力度。按季调度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督促示范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预算执行与资金安排挂钩的联动机制要求,开展2010年示范资金项目核查工作,落实示范协议规定的奖惩措施。协调推动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的政策、技术规范的制定,示范推广相关实用技术,促进建立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带动环保产业发展。

  五是继续做好形势分析和投资分析,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一手抓基础工作,一手抓机制建设,力争在核心数据采集利用、部内重点材料筛选、重点省份形势分析等工作上有所突破。进一步编制好2010年和“十一五”国家、省级、重点行业、金融行业环保投资报告。以典型城市环保投资项目库分解、行业环保投资研究为突破口,推动环保投资口径优化。进一步加强“十二五”环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工作。

  六是努力推进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转型,进一步提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全力做好财务和资产职责划转工作,保障平稳移交,同时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理顺职能,明确责任。加强财务制度建设,研究修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等四项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财务管理规范化运行水平。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组织直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存量,掌握现状,开展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资产处置管理,从严审批,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着力抓好机关网上报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进一步加强预算、决算及各项报表编报工作,抓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七是加快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加快推进《环境保护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两项制度出台,研究拟定基建审计管理规章制度。出台《关于加强环保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推动环保系统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审计署开展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等相关工作。保质保量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委托业务费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小金库”等专项检查工作。

  八是切实做好各项区域协调统筹工作,努力提高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组织安排好西部大开发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援疆、援藏工作会议,把中央援疆、援藏有关部署落到实处。加强定点扶贫工作。筹备重庆等省部协议签署。

  九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把创先争优活动和“五大建设”、建设“六型机关”要求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定期举办青年论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规划财务队伍建设,夯实事业发展人才基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惩防体系和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确保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规划财务司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分解表

  附件二:

环境规划院2011年度主要工作

  一、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1.“十二五”规划报批。更新基数,开展目标指标测算,完成规划修改。组织专家论证,完成规划报批准备工作。制定目标指标分解方案,建立规划实施系统。组织规划解读材料,实施宣传贯彻。完善“十一五”规划终期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建立考核数据填报系统。全面总结规划研究编制技术方法和研究成果,编制国家环保“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丛书。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松花江、淮河、海河、巢湖及黄河中上游等5个流域规划文本的编制工作。与各省区开展总量指标的协调、对接,与水利、发改、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对接。完成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求,指导重点流域各省的规划编制工作。

  3.重点区域大气联防联控规划编制。编制“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确定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成渝、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周边、长株潭、台湾海峡西岸三区六群的规划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实施保障机制。研究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配合污染防治司开展规划相关报批工作。

  4.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实施。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评估考核办法,建立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总量核查核算办法,协助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责任书。

  5.全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收集、筛选各地报送的重点工程项目,全面开展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写工作。开展重点地区调研,召开规划编制地方协调会,完成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形成全国规划初稿,召开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6.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研究编制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规划编制工作。推进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起草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和投资技术指南。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工作规程,完成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7.相关环保规划编制和报批。征求“十二五”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规划修改意见,编制完成规划报批稿。明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与重点工程,编制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文本,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协助组织“十二五”环保系统援藏、援疆规划座谈会,讨论规划框架,确定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编制完成规划初稿。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要求,征求环境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修改意见,完善规划文本。

  8.地下水环境调查与评估。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污染源(工业危废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工业生活地下排灌区和污灌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和典型城市等不同层面系统的调查评估工作。编写10个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制定案例地区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文件并组织培训,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框架的设计,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框架。

  9.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前期研究及试点工作。完成《国家环境功能区划研究报告(初稿)》,征求修改意见,完善研究报告。继续推动浙江、吉林、黑龙江、宁夏、新疆等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地区深化有关工作,对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技术方法、指标体系、空间方案、配套管理目标和对策开展深入研究,做好各试点总结工作。研究环境功能区划与已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其他部门区划的衔接方法,完成《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二、环境经济政策

  1.更新双高名录。完善环保综合名录及配套政策,更新2011年版“双高”综合名录。制定无机盐等十个行业双高名录。研究甲醇等行业环境经济政策。

  2.完善环境税政策。做好环境税征管模式设计、环境税部门配合模式设计、环境税试点方案跟踪、环境税计税依据设计工作。研究排污费改税对环保能力建设的影响,完善排污费改税的环境税思路。

  3.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和损害评估。初步建立典型行业、工业园区与企业环境风险源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继续开展环境经济核算与环境统计分析研究。建立完善环境经济核算技术方法支撑应用体系。

  4.开展区域环境经济统筹与环境形势分析。继续开展西部、东北等板块区域及重要经济区的环境分区指导政策研究,逐步形成典型区域的环境战略政策体系,修改完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三、项目资金管理

  1.2011年各财政专项资金的设计、评审与管理支持工作。协助完成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审查。根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三河三湖”专项资金、重金属专项资金下达进度,适时开展各个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研讨和培训工作。开展相关污染防治技术研讨。

  2.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编制完成绩效管理办法。开展全国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技术培训和危险废物竣工验收技术支持、技术复核,指导相关省份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全国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科研工作

  1.推进水专项研究课题。完成2008年启动6个课题的结题验收工作及2009年启动5个课题的中期评估工作。总结梳理主题“十一五”期间的研究成果,对已取得的政策试点示范经验进行推广,扩大试点区域。集中精力做好“十二五”各项目课题的申报和论证工作。

  2.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两个一级学科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搭建高校—规划院—人才的交流与共享平台,提升科研能力。完成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决策支持平台的第一期开发,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论证。

  五、院自身建设

  1.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完善组织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建设,按照部直属机关党委部署,围绕争创主题,结合形势任务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着力打造一个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富有战斗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战斗力强、作风过硬、领导满意、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积极推进“和谐单位”建设。

  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提高科研管理和财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打造环境规划院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其为环境保护部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能力。

环境规划院列入2011年部的重点工作安排分解表

序号
重点工作事项
主 要 任 务
承办部门
完成时限
责任人

1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编制与报批
(1)更新基数,开展目标指标测算与分解。

(2)广泛征求各省人民政府、各部委、有关机构的意见,完成规划修改,通过专家论证。

(3)协助环保部协调相关部委,完成规划会签,报国务院审议。
规划院
2011年12月
洪亚雄

2
“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
(1)完成“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的编制工作。

(2)配合污防司开展相关报批工作。
规划院
2011年12月
王金南

3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1)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文本编制工作。

(2)完成淮河、海河、松花江、巢湖、黄河中上游等五个流域规划文本编制工作。
规划院
2011年12月
吴舜泽

4
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及有关政策
(1)研究编制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规划编制工作。

(2)推进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起草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和投资技术指南;协助环境保护部开展2010年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督察和评估。

(3)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工作规程;开展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估。
规划院
2011年12月
陆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