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22:4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8号)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二、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确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三、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辖区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4月2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自1982年以来,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章333件。经1993年以前的多次清理,已明令废止49件。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与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经过全面清理和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对66件规章予以废止。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1  云南省牲畜交易税  云政发〔1983〕53号  1983.4.15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2  云南省经济技术协  云政发〔1983〕169号 1983.11.21   作管理暂行办法3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  云政发〔1984〕40号  1984.3.18   管理暂行办法4  云南省关于加强基  云政发〔1984〕56号  1984.3.29   本建设计划管理、   控制基本建设规模   的补充规定5  云南省扶持生产专  云政发〔1984〕138号 1984.7.6   项基金暂行办法6  云南省关于女职工  云政发〔1984〕149号 1984.7.23   劳动保护的规定7  云南省关于贯彻执  云政发〔1984〕228号 1984.12.24   行国家有关城镇住   宅标准的补充规定8  关于划分税种、核  云政发〔1985〕32号  1985.3.12   定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的暂   行规定9  云南省关于科研所  云政发〔1986〕5号   1986.1.4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   定10 关于人防工作改革  云政发〔1986〕47号  1986.4.24   的实施办法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6〕62号  1986.4.26   于搞活国营大中型   企业的若干具体规   定12 关于进一步放开、  云政发〔1986〕56号  1986.5.15   搞活国营小型零售   商业、饮食服务业   的补充规定13 云南省汽车客运管  云政发〔1986〕63号  1986.5.27   理办法1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6〕66号  1986.5.28   于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个体工   商户所得税暂行条   例》细则15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  云政发〔1986〕69号  1986.6.6   彻执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推动横向   经济联合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实施办   法16 云南省殡葬管理实  云政发〔1986〕104号 1986.8.1   施办法17 云南省关于贯彻执  云政发〔1986〕130号 1986.9.21   行《国营企业实行   劳动合同制暂行规   定》的补充规定18 云南省关于贯彻执  云政发〔1986〕130号 1986.9.21   行《国营企业招用   工人暂行规定》的   补充规定19 云南省基本建设和  云政发〔1986〕169号 1986.12.7   技术改造项目的安   全生产、尘毒治理   设施实行“三同时   ”的暂行管理办法20 云南省《家畜家禽  云政发〔1987〕9号   1987.3.7   防疫条例》实施办   法21 云南省测绘管理暂  云政发〔1987〕33号  1987.3.8   行规定22 金沙江漂木保护管  云政发〔1987〕92号  1987.5.18   理暂行办法23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  云政发〔1987〕81号  1987.6.20   大中型企业承包经   营责任制试行办法24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  云政发〔1987〕81号  1987.6.20   小型工业企业租赁   经营试行办法25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  云政发〔1987〕107号 1987.7.13   施办法(农业部分   )26 云南省大宗食品卫  云政发〔1987〕110号 1987.8.25   生管理细则27 云南省违反食品卫  云政发〔1987〕110号 1987.8.25   生法规处罚细则28 云南省农村水利劳  云政发〔1987〕166号 1987.10.6   动积累办法29 云南省建设占用征  云政发〔1987〕203号 1987.11.14   用林地、砍伐林木   补偿标准暂行规定30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  云政发〔1988〕21号  1988.2.17   管理的暂行规定31 云南省民办科技机  云政发〔1988〕43号  1988.4.1   构管理办法32 云南省国营企业职  云政发〔1988〕67号  1988.5.2   工退休费用实行社   会统筹的试行办法33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  云政发〔1988〕93号  1988.6.8   收费管理试行办法34 云南省企业升级奖  云政发〔1988〕108号 1988.6.26   励办法35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  云政发〔1988〕150号 1988.9.2   程绿化暂行规定36 云南省经济合同管  云政发〔1988〕197号 1988.11.10   理暂行规定37 云南省查处假冒劣  云政发〔1988〕212号 1988.12.9   质商品暂行规定38 云南省工业交通企  云政发〔1988〕224号 1988.12.29   业设备管理实施办   法39 云南省处理土地权  云政发〔1989〕11号  1989.1.17   属纠纷暂行规定4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46号  1989.3.19   于棉纱、坯布实行   原料供应与产品调   拨挂钩暂行管理办   法4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95号  1989.6.8   于加强红糖小机榨   管理的规定42 云南省农业发展基  云政发〔1989〕147号 1989.7.10   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4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188号 1989.10.16   于加强批发企业和   批发市场管理的暂   行办法4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229号 1989.12.19   于在治理整顿中坚   持和完善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制的若干   规定45 个旧矿区管理规定  云政发〔1990〕     1990.3.146 云南省有价证券管  云政发〔1990〕50号  1990.3.9   理暂行办法47 云南省城镇社会劳  云政发〔1990〕69号  1990.4.7   动力管理暂行规定48 关于中老两国人员  云政发〔1990〕87号  1990.4.19   出入边境陆地口岸   的暂行规定49 云南省技术市场管  云政发〔1990〕84号  1990.4.20   理暂行规定50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  云政发〔1990〕112号 1990.6.2   地承包经营管理办   法(试行)51 云南省乡镇企业城  云政发〔1990〕92号  1990.7.20   镇私营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乡(镇)村   建设用地管理暂行   办法52 云南省实施《技术  云政发〔1990〕154号 1990.11.19   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办法》的若干规定53 云南省《全民所有  云政发〔1991〕78号  1991.5.7   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暂行规定》实施细   则54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  云政发〔1991〕82号  1991.5.8   程项目安全卫生初   步设计和竣工验收   暂行办法55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  云政发〔1991〕116号 1991.7.4   征收实施办法56 云南省森林防火实  云政发〔1992〕79号  1992.5.3   施办法57 关于各地、州、市  云政发〔1992〕86号  1992.5.6   扭亏增盈奖罚办法58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  云政发〔1992〕199号 1992.9.27   果转化为现实生产   力的若干暂行规定59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  云政发〔1992〕266号 1992.12.27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60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  云政发〔1992〕267号 1992.12.31   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实施办法61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  省政府令第5号       1993.9.18   资勘察开采矿产资   源规定62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  省政府令第6号       1993.10.5   管理实施细则63 云南省劳动监察规  云政发〔1993〕224号 1993.12.13   定64 云南省城建监察实  云政发〔1993〕225号 1993.12.15   施办法65 云南省国有企业职  省政府令第12号      1994.3.31   工失业保险办法66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  省政府令第24号      1995.5.19   管理办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满足朝鲜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朝鲜族用品生产,是指根据党的民族政策,从尊重朝鲜族的风俗习惯出发,为满足朝鲜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而专门组织的生产。
第三条 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积极生产朝鲜族用品,其产值应达到该企业总产值的30%以上。
第四条 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由本级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共同审核,按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朝鲜族用品的认定,由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擅自转产非朝鲜族用品的,应取消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资格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支持下,对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
第七条 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应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不断开发新产品,拓宽国内外市场,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要重视从朝鲜族职工中培养和选拔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朝鲜族用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从多方面扶持朝鲜族用品生产的发展。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保证每年从国家拔给自治州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提取10%,由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列项,专门用于扶持生产朝鲜族用品的企业。
第十一条 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多方筹措资金,设立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基金,增加对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投入。
第十二条 银行应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保证企业生产朝鲜族用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在利率上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的朝鲜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第十四条 朝鲜族用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除国家计划安排专项供应的以外,不足部分,由物资等部门协助解决;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五条 企业用于生产朝鲜族用品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
第十六条 对历史包袱沉重的企业,在贷款计息上,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类城镇集体企业的待遇。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培训输送人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等方式,扶持朝鲜族用品生产的发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朝鲜族用品生产实行倾斜政策,扶持朝鲜族用品生产,保证国家对民族用品生产的各项政策到位。
第二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其他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检查本条例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