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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代销)收录机合同纠纷管辖异议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4 06:2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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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代销)收录机合同纠纷管辖异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代销)收录机合同纠纷管辖异议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90)第18号《关于购销(代销)收录机合同货款纠纷管辖异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合同履行地应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代销合同是以代销方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以自己的营业场所、服务设施来代销委托方的商品为履约内容的。展销合同则是以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展销场地、展销服务,由委托方自行销售或由受托方代销展品为履约内容的。因此,应以代销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为代销合同和展销合同的履行地。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是代销合同,第三份合同是展销合同。依该两份合同规定,代销方和受托方均为武汉市7大国营百货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在地武汉市应为该两份合同的履行地。
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相继签订了3份合同。第一份代销合同在桂林市签订,履行地为武汉市;第二份购销合同在桂林市签订,合同履行地为桂林市;第三份展销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武汉市。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桂林市中级法院对于因一、二两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权管辖;武汉市中级法院则对因一、三两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权管辖。
三、鉴于双方当事人间的主要争议发生在第三份合同,而桂林市中级法院对该份合同纠纷案件并没有管辖权;3份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均为武汉市7大国营百货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且纠纷相互之间还有一定联系,为便利诉讼,以由桂林市中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武汉市中级法院合并审理为宜。
此复


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工作者为振兴河北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和中央、外省市区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及农村的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获得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以下简称省长特别奖)。
第三条 省长特别奖是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本省科技最高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省长特别奖获得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和推广应用新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取得重大突破,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二等以上,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以上;
(二)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组织推荐,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省长特别奖的科技人员的业绩进行评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省长特别奖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章,发给奖金一万元,奖金从科学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

1995-07-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按财税字[1995]042号文件规定,分期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以前。
  四、国税发[1994]205号文第三条停止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