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大纲(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大纲(试行)
01-9-17
1、服务宗旨
1.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树立市场营销观念,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满意度。
1.2树立服务品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我所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1.3维护高效、公正、透明、开放的证券市场,把我所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交易所。
2、服务原则
2.1服务程序标准化。具体包括:(1)服务环节标准化,科学分解每项服务的工作环节,建立最优的流程;(2)服务时间标准化,明确处理每项服务的所需时间;(3)服务态度标准化,体现主动、热情、真诚。
2.2服务内容规范化。科学界定服务范畴,每项服务都能提供书面手册和电子文件供服务对象阅读,列明服务流程、内容、常见问题解答和免责条款。
2.3服务手段多样化。通过电子手段和非电子手段,向服务对象提供常规服务或特别服务。
2.4服务透明化。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评估和对服务投诉的处理均能保持较高的透明度。
2.5服务动态化。根据市场需要和服务对象的反馈,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标准。
3、服务对象与内容
3.1投资者服务。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投资者服务,吸引潜在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知权维权,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素质。
3.2证券发行人服务。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和财务业务指导等服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拟上市公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提供进入市场的全程服务。
3.3会员服务。通过强化对会员公司在交易、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指导,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促进会员公司规范运作。
3.4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其他参与者的服务。为其进行业务调研、信息汇编、办案调查等提供多样化服务。
4、服务方式
4.1通过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发掘、引导和创新,提供常规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服务。对大多数市场参与者,以电子化、热线服务等方式提供常规服务。而对特定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则提供个性化、上门式的服务。
4.2受理式服务与上门式服务相结合。受理式服务适用于市场参与者主动寻求咨询协助的一般性需求;上门式服务则突出主动为特定服务对象解决需求,提高其价值和满意度。
5、服务收费
5.1服务以无偿方式为主,包括投资者服务、公司上市前后咨询、交易规则宣传、会员业务咨询等。
5.2依照国际惯例,对部分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信息产品、出版物、提供的技术支持等。
6、服务组织
6.1由会员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全所服务的协调工作。
6.2完善服务的组织网络。构建以所本部为核心,以各地联络处为依托,以特别服务小组为机动队的服务网络。树立服务团队意识,强化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机制。
6.3明确界定服务职责,做到“定岗定人”,将服务责任细化到个人及每个细节。
7、服务管理与监督
7.1服务论证与纠错:新增服务项目要进行论证和听取所外意见。增补服务标准化手册,对原有服务依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予以修正。
7.2服务投诉与请求:对服务投诉与请求设专门岗位进行处理。建立对服务投诉与请求的督办机制,定期公布处理结果。
7.3服务效率:建立畅通的部门协调机制,利用内部网加快服务函件处理流转的效率,完善对服务对象的沟通渠道,提高服务效率。
7.4服务培训:由所内有关部门根据标准化工作流程和更新的服务内容定期对有关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服务的质量。
7.5市场监督:定期向市场参与者发放“服务满意度”调查表(或通过网上进行),听取对我所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服务质量评判的重要依据。
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保证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两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和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的公共服务设施中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管部门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性的除外)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的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新建居住小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应留设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 2‰的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按建筑成本价摊入小区建设成本,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办公支出和弥补本小区物业经费、维修更新费用的不足。
第九条 新建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下限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下限并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车库(含地上、地下)可以按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认定,允许销售,但所有露天停车位不得销售。
第十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指标等内容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但均须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详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名称、位置、性质、指标等进一步核定。
第十一条 建立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公示制度。小区开发、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建筑地点、交付时间,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开发企业在进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二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 0.3~ 0.7万人的,按附表 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 0.3万人以下的,按附表 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超过 0.7万人的,应相应增设居住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另行研究。
第十三条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 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本指标是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基准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未经业主大会研究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同步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擅自变更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有关部门不予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鹤壁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 居住人口 0.3~ 0.7万人 )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m2)
一般规模 (m2/处 )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 /处)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
1
幼儿园
270 ~ 300
420 ~ 450
8 班 2100
12 班 2800
8 班 3000
12 班 4200
招收 2 ~ 6 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 3.0%,就近入园率 90%;建筑 9 ~ 10m2 / 座,用地 14 ~ 15m2 / 座,每班 25座。
0.5 ~ 0.7
一般小园采用上限,大园采用下限,标准较高大园可采用上限。
小计
270 ~ 300
420 ~ 450
医疗卫生
2
社区卫生服务站
25
150
0.5 ~ 0.7
小计
25
文化
体育
3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1000
包括文化娱乐 (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厅等 )、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 (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 ) 等设施。
0.5 ~ 0.7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4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 ~ 450
2000
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老年活动、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0.5 ~ 0.7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小计
220
400 ~ 450
商业服务
5
商业服务
200
1000
包括便利店、超市、银行 储蓄所、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等。
0.5 ~ 0.7
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 2‰。
小计
200
社区管理服务
6
社区服务中心
20 ~ 30
160
1000 ~ 2500 户 /处。
0.3 ~ 0.7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7
居民委员会
20 ~ 30
190
1000 ~ 2500 户 /处。
0.3 ~ 0.7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8
物业管理用房
150
6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0.5 ~ 0.7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物业管理用房(不包括门岗、电子监控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的 4‰。
小计
190 ~ 210
市政公用
9
配电室
40
120
独立设置: 10万 m2设一处,建筑面积 120m2。
箱式: 2 ~ 3 万 m2设一处,建筑面积 6m2。
0.5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10
公厕
10
10
50
0.5
宜靠近活动场所。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11
垃圾分类投放站
21
6
用地面积 6 ~ 8m 2 /100 户。
仅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12
存自行车处
按每户存自行车 2辆、每车建筑面积 1.5m2设置。
可利用地下室存车,分散设置。
13
居民汽车场库
0.4 ~ 1.0 车位 /户。含居民汽车场库 0.3 ~ 0.9 车位 /户,社会停车场库 0.1车位 /户。
宜做地下车库。社会停车场库根据规划布局确定,可独立区域,也可与居民汽车场库结合,设于地上或地下。
小计
50
31
总计
955 ~ 1005
951 ~ 1031
附表 2 鹤壁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居住人口 0.3万人以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m2/处 )
配置规定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医疗
卫生
1
卫生服务站
50
小计
50
文化
体育
2
文体活动站
200
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0.15 ㎡ 。
3
综合文体活动场地
500
人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 0.3 ㎡ 。
小计
200
500
商业
服务
4
商业服务
200
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 2‰。
小计
200
社区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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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及变更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及变更的通知
旅管理函〔2008〕16号 (2008-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和变更,现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国际旅行社应当在《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之日前的三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国家旅游局)换发。
二、《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内容的,应当在完成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日起的相关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和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三、《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将损坏《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四、《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的相关规定期限内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并提供报纸原件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五、《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须认真审验相关材料,并在《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内签章。
附件:1、《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规定
2、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2008年2月2日
附件1:
《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
所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规定
一、变更投资人
(一)《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相关旅游行政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二)旅行社投资人变更申请书一份(如属改制的,提交改制报告);
(三)旅行社股东转让协议书原件;
(四)旅行社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属改制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不需验资或评估的证明文件);
(五)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六)新的旅行社投资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八)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二、变更经营地址
(一)《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相关旅游行政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三)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名称
(一)《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相关旅游行政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三)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企业形式
(一)《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相关旅游行政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三)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2:
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号码
变更事项 项 目 变更前 变更后
许可经营业 务
经营场所和注册地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及缩写
企业形式
投资人
保证金数额(万元)
所在地市级旅游局办理情况 □ 已留存备案□ 已转报省级旅游局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所在省级旅游局办理情况 □ 已留存备案□ 已转报国家旅游局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换发许可证时间 公告时间及编号
填表说明:换发许可证和公告时间等,由旅行社和地市、省级旅游局于发证、公告后补填。
旅行社联系电话及传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旅行社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