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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实施《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的函

时间:2024-07-05 02:5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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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实施《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的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实施《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的函
1991年7月1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参、总后、海军:
近年来因客渡轮碰撞导致的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给所在地区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为了加强对客渡轮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增强客渡轮的自我保护能力,一九九○年九月,我部以第26号令发布了《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对航行于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的客渡轮的船体颜色和声号、灯号、标志均提出了有别于其他船舶的规定,以便于识别和安全避让。该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你局《关于河北省环保局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电法规〔97〕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堆煤、卸煤煤尘收费问题
1.国家没有针对煤尘收费的法律规定。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只规定了二氧化硫、烟尘、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没有规定煤尘的排放标准,因而也就无法确定煤尘是否“超标”。同样,《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并没有将堆煤、卸煤过程的煤尘列入收费范围。而对火力发
电站的废气,则规定“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因此,对电厂堆煤、卸煤过程的煤尘收费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堆煤、卸煤过程是电厂内的生产行为,所产生的扬尘污染属劳保范畴,所以,电厂是不应交纳煤尘污染费的。
二、关于灰场渗水污染水体收费问题
火电厂灰场渗水的污染物质是由灰渣引起的,没有灰渣则无灰水问题,对灰场渗水收费,实际上是涉及灰渣收费问题。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三“废渣”中,对于灰渣是否收费、及收费的量都是把灰渣与水体联系在一起的,并单独列出“电厂粉煤灰”和“其他工业废渣”两项
。根据这个规定,若电厂有专设堆放场地设施的,则不应交费。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以及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环监〔1995〕293号),都未提出
向地下水渗水收取排污费的规定。
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和新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都是针对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国家标准。它有明确的排放标准,是以能确认废水排放浓度、排放量为前提条件
,目前国家还没有颁布向地下水体渗透的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保局《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91〕环监收字第101号)“收费标准与相对的排放标准必须配套执行”的规定,电厂灰场渗水不应交纳排污费。
三、关于追交环保收费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河北省环保执法单位依据《河北省环境执法稽查试行办法》(冀环理〔1996〕88号)第十一条“稽查机构可以追缴排污者从排污之日起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费,属环保部门责任的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向
电厂追交排污费。其追缴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请你局向有关部门阐明我部的观点和意见。



1997年10月29日

关于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0]1323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有关要求,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我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机动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情况,对部分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查重点为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发动机以及摩托车等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性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情况,采取企业自查、报告核查、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一。
  四、检查要求及后续监管
  凡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补救措施。我部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经核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我部将撤销该车(机)型的环保型式核准公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地区。
  五、其他事项
  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委托环境保护部机动车中心具体实施,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机动车中心联系。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中心 张海燕
  联系电话:(010)84935030转17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娅
  联系电话:(010)66556248

附件:1.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方案
2.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一:

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部分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2009年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复查。
  二、检查内容
  依据下列国家标准要求,检查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一)《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三)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
  (四)《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4762-2008);
  (五)《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
  三、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工作,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即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报告),如实上报相关信息。
  (二)报告核查。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按期上报自查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并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现场抽查的范围。
  (三)现场抽查。环境保护部组织检查组对有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一是现场核查企业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的保证能力;二是抽取企业合格下线产品,检查其排放关键部件是否与型式核准状态一致,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和噪声检测及OBD功能确认(如有OBD)。如抽取的样品装配有催化转化器,则同时抽取催化器样品进行性能测试。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组织成立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组和五个现场检查组,成员由环境保护部相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检查工作组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及职责,并组织编制年度检查报告。各现场检查组按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企业应对自检和现场检查予以积极配合。在抽样过程中派专人到现场参加检查,对于抽样后的样品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各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任务,严格执行检测程序和技术要求。
  (四)检查整改要求。凡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补救措施。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视为检查不合格:未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拒绝接受检查或有意隐匿真实情况;逾期生产法规要求停止生产或销售的车机型的(出口或军用产品等除外)。
  (五)严格检查纪律。参加检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公正廉洁地开展工作,并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各生产企业应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即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报告)。
  (二)报告核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组织完成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现场抽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完成现场检查、检测工作。

附件二:

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2010年12月20日前,各生产企业应确保将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性季报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报送方式
  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网上申报。
  三、编写内容
  (一)综述
  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结构状况、性质、规模、年度经营生产情况和质量控制总体情况。
  2.年度生产销售量(需每季度填报):车辆类型、排放阶段、产量、销量、出口量。
  3.车型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
  (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变更情况
  上一年度新增加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原有计划书的补充修改情况、相关质量控制文件的修改情况。
  (三)一致性保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关键部件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2.关键部件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3.整车装配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4.关键部件在线检验和定期抽样检验实施情况:关键部件名称,检验方法,检验频次,检验合格率等。
  5.不合格产品控制情况。
  6.出现生产一致性不符合原因和纠正措施。
  (四)生产企业整车排放检验情况(需每季度填报)
  具体包括:车型类型、型号及产量;被测车型型号;被测车型数量;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检测报告的编号;达到的标准;型式核准时间;抽检车辆检测结果;标准偏差和统计量。
  (五)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情况
  1.设备检定和校准情况。
  2.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3.标准物质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