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时间:2024-07-23 01:1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缴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具备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可以由银行代收款。具体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公布。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收缴,仍按《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财政部门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代收银行及代收网点由市财政部门确定,向人民银行备案后公布。
对收费单位驻地较为集中的或收费时间相对集中的收费项目,可以实行集中收费、定时定点收费或指定收费网点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与收费单位商定。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当与各代收银行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代收银行及代收网点名称、分布;
(二)代理收费方式;
(三)收费资金的划转、对帐及期限;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代收手续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银行代收的,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费单位向缴费人开具《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缴费人自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填写《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到代收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三)代收银行、代收网点依据《通知书》及《缴款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收费单位凭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通知书》及《缴款书》收据联,对缴费人缴费情况予以确认并办理其他事宜;
(五)代收银行、代收网点将收费金额及时全额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收费专户。
《通知书》、《缴款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八条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复核。市物价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人按复核的缴费金额数缴费。
复核结论与《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市物价部门应当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收费单位和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缴费人逾期未缴费的,由代收银行或代收网点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缴费人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复核的,复核期间其缴费时限不予延长。
第十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知书》、《缴款书》或其内容填写不清的,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银行、代收网点应当拒收。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每个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确定收费编码,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依据《通知书》及《缴款书》回执联建立收费台帐,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情况报表。
代收银行应当定期与市财政部门、收费单位对帐,确保收费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原收费单位擅自直接收费或自设收费帐户的,由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市)级负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缴,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9年6月10日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第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实施安全培训的教学单位,为了促进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大力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特制定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项目共五项,满分为100分,其中:
(1)基础设施 25分;
(2)组织机构教师设备 25分;
(3)教学管理 25分;
(4)培训质量 10分;
(5)后勤 15分。
第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分为三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且在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教学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务等方面具备培训高层次煤矿管理干部的条件。
2.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并且在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教学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务等方面具备培训中、小型煤矿矿(处)级管理干部的条件。
3.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以上三个等级由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达标检查验收工作由部组织,按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见附件)统一进行;对于达到一、二、三级的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部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定级后,部将定期组织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部将撤消认证。
第六条 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的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第七条 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
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 | |1.教室: 每生不小于1.5平方米; |1.学员人数按部批准的设计规模同期在校 |
| | 4分|2.宿舍: 每生不小于3平方米; |学员人数计算。(下同)面积通过实测, 按使面|
| 校舍 | 3分|3.食堂: 就餐面积每生不小于1平方米; |积计算。(下同)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
| 10分 | 2分|4.运动场: 每生不小于3平方米。 |2.每少1平方米扣1分。 |
| | 1分| |3.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
| | | |4.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
|----|--|---------------------|--------------------|------
| | |1.按部颁装备标准设置: 采矿、通风、安全、 |1.每少一个实验(展)室扣0.5分。 |
一| 实验 | 2分|机电、提升运输实验室和安全教育展览室。 |2.每有一个实验(展)室装备不完善的扣 |
基| (展)室| 2分|2.实验室装备数量符合部颁标准。 |0.5分。 |
础| 5分 | 1分|3.设备、仪器完好率达90%以上。 |3.完好率达到标准的得1分, 低于90%的 |
设| | | |不得分。 |
施|----|--|---------------------|--------------------|------
25| | |1.有供教师和学员使用的图书资料室和阅 |1.图书资料室、阅览室分设、室内设施齐全, |
分| 图书 | 3分|览室: 其资料、杂志、报刊能满足教学和学员的|按同期在校最多人数1座/20人, 缺1室扣1 |
| 资料 | 2分|文化生活需要。 |分, 缺1座席扣0.1分。 |
| 5分 | |2.有图书馆: 其科技类藏书不少于10册/ |2.藏书科技类(含科技杂志)资料按同期在 |
| | |生, 文艺类藏书不少于5册/生。 |校人数最多时计算平均每人占有册数每少1 |
| | | |册扣0.1分。 |
|----|--|---------------------|--------------------|------
| | |1.电化教学教室: 按同时在校班数, 每4个 |1.电教室每少一个扣1分, 电教设备仪器每 |
| 电教 | 2分|班不少于1个, 4个班以下设一个电化教室, 必 |少一台扣0.5分。 |
| | 1分|须有放像机和电视机。 |2.教学大纲规定的电教片每少一部扣0.2 |
| 5分 | 2分|2.按教学大纲规定配齐各专业适用的电教 |分。 |
| | |片。 |3.完好率达到标准的得2分, 低于90%的 |
| | |3.电教设备仪器完好率达90%以上。 |不得分。 |
-----------------------------------------------------------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续表
------------------------------------------------------------
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 | |1.培训中心应独立设置; 尚未独立 |1.独立设置的得5分; 尚未独立设 |凡经部批准
|组织机构| 5分|设置的应有专职校(院)级领导。 |置但有专职(院)领导的得3分; 没有专 |不独立设置的
| 10分 | 5分|2.机构设置: 安培中心必须设教务 |职校(院)级领导的不得分。 |单位达到上述
| | |科、学员管理、专业教研室和实验、电教 |2.机构每少一个科室(组)的扣1 |标准的不扣
| | |等室(组)。 |分。 |分。
二|----|--|---------------------|--------------------|-------
组| | |3.专职教师: 根据设计规模按1: |3.达到标准的得6分; 达不到设计 |专职教师不
织|教师配备| |10-15配备。 |规模比例1:15的扣3分; 没有专职教 |包括本校党政
机| | 6分|4.教师状况: 安培中心专职教师必 |师的不得分。 |管理人员对一
构| | |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 中级及其以 |4.不具备现场工作五年的教师, 每 |名教师同时达
教| 10分 | 4分|上技术职称, 其中高级职称教师不低于 |有1名扣0.2分; 初级职称教师每有1 |不到现场工作
师| | |20%。 |名扣0.2分; 高级职称教师低于20% |五年和中级职
配| | | |的扣1分。 |称标准的只扣
备| | | | |1次; 不重复扣
25| | | | |分。
分|----|--|---------------------|--------------------|-------
| | |5.经费: 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能保证 |5.没有固定经费来源的不得分; 虽 |
| 经费 | 5分|安全培训的需要, 并做到明确经费, 收 |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但不能满足需要的 |
| 5分 | |支单列, 专款专用。 |不得分; 做不到明确经费, 收支单列, 专 |
| | | |款专用的扣3分。 |
|----|--|---------------------|--------------------|-------
| 培训 | 2分|1.完成年度培训计划。 |1.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分。 |
| 计划 | 1分|2.有开班呈报审批手续。 |2.手续不全不得分。 |
| 5分 | 2分|3.有各培训班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 |3.缺一种扣1分。 |
| | |表。 | |
------------------------------------------------------------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续表
------------------------------------------------------------
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 | 2分|1.任课教师有正规教案或讲稿。 |1.抽查专职教师总数不少于1/4的 |1.调查或
| 教师、| |2.检查教师教学质量, 重视平时调 |教案或讲稿; 每有一份教案内容不符合 |测评由评定
| 教学、| 4分|查(每学期至少一次)或现场测评。 |教学大纲要求的扣0.5分。 |组自定。
三| 教材 | |3.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 |2.查原始记录, 调查每少一名教师 |2.附测评
| 10分 | 2分|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 以提高业务素 |扣0.5分。 |表。
教| | |质。 |测评结果得分: 优4分; 良2分; 中1 | 要求有部
| | 2分|4.学员必须有教材。 |分; 差不得分。 |颁统编教材
学| | | |3.教师进修和实践查记录, 每有一 |无统编教材
| | | |名教师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 |时可用自编
管| | | |4.没有教材的不得分。 |教材。
|----|--|---------------------|--------------------|-------
理| | |1.有经常性的教学检查, 培训中心 |1.听课每少一次扣0.2分(查记 |
| | 2分|主任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 主管教学副 |录)。 |
25|教学检查| |主任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 教务科长每 |2.未进行检查的不得分。 |
| | 1分|月听课不少于3次。 |3.教研活动每少一次扣0.1分(查 |
分|教研活动| |2.每半年至少有一次教学工作检 |记录)。 |
| | 1分|查, 有总结有整改措施。 |4.没有开展的不得分(查记录)。 |
| 5分 | |3.教研室(组)的教研活动平均每两 | |
| | 1分|周不少于一次。 | |
| | |4.每学期开展一次全校性的教学研 | |
| | |究活动(观摩教学, 评选优秀课例, 优秀 | |
| | |论文, 优秀教案或讲稿等)。 | |
|----|--|---------------------|--------------------|-------
|教学管理| 3分|1.有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1.管理制度缺一项扣1分。 |学员卡片
| 制度 | 2分|制, 学员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2.无学员登记表者不得分, 记载不 |要求有像片
| 5分 | |2.有学员登记表, 记载完整。 |全扣1分。 |
------------------------------------------------------------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续表
------------------------------------------------------------
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四| | |1.按教学大纲要求培训学员, 合格率达 |1.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培训和组织教 |
培| | |90%以上。 |学的扣1分; 结业考试合格率每降低1%的 |
训| 10分 | 4分|2.每期召开一次学员座谈会。 |扣0.1分。 |
质| | 2分|3.每年向送培单位至少征求一次对培训 |2.不开座谈会不得分, 每少一次扣0.2 |
量| | 4分|工作的意见。 |分。 |
10| | | |3.征求意见的得4分, 不征求意见的不得 |
分| | | |分。(查记录) |
-|----|--|---------------------|--------------------|-------
| | |1.宿舍有管理制度, 有专人管理和服务人 |1.无管理制度扣0.5分, 宿舍不整洁扣1 |
| 住宿 | 3分|员, 被褥整洁, 窗明几净, 被罩, 床单, 枕巾至|分, 无专人管理或服务质量差扣0.5-1.5 |
| 5分 | 2分|少每半个月更换一次, 有开水饮用。 |分。 |
| | |2.宿舍主要设施齐全(专用橱柜, 书桌, 椅 |2.设施中每少一项扣0.5分。 |
| | |子, 暖水瓶, 足够的照明)。 | |
|----|--|---------------------|--------------------|-------

五| 洗浴 | 1分|1.学员每周至少能洗浴二次。 |1.洗浴每周少一次扣0.5分。 |
| 3分 | 2分|2.浴池有管理制度, 设施完善, 有更衣箱 |2.制度不健全扣0.5分, 卫生不合格扣 |
后| | |并加锁, 卫生符合标准。 |0.5分, 设施不完善扣1分。 |
|----|--|---------------------|--------------------|-------
勤| | |1.食堂各项制度完善, 服务态度好。 |1.制度不完善扣0.5分, 服务态度差扣 |
| 就餐 | 1分|2.就餐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食品, 餐具, 库 |0.5分。 |
15| 5分 | 2分|房等符合卫生法规定。 |2.卫生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
| | 2分|3.有伙食管理委员会(组), 实行民主管 |3.无民主管理, 饭菜质量不好, 数量不足, |
分| | |理, 饭菜质量好, 数量足, 品种齐全, 价格合 |价格不合理, 每项扣0.5分。 |
| | |理。 | |
|----|--|---------------------|--------------------|-------
| | |1.环境整洁幽雅, 绿化好, 设校医室, 操场 |1.环境差扣0.5分, 操场差扣0.5分。 |医疗条件方便
|环境与文| 1分|平整洁净。 |2.室外文体活动差扣0.5分, 室内文体活 |的可不设校医
| 体活动| 1分|2.有主要的文体设施, 能经常开展学员文 |动差扣0.5分。 |室。
| 2分 | |体活动, 有室内游艺室和活动用品, 每天开 | |
| | |放, 每层楼至少保证有一台电视机, 保证学 | |
| | |员每天能看上电视。 | |
------------------------------------------------------------



1994年6月3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69号

各基层局: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发票,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发票,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有奖仅设发票即开即奖,即开即奖又称刮刮奖。

  第三条 发票有奖的范围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有奖发票为单页三联式,由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组成。有奖发票面额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票面金额为1元以及5元的发票暂不参加发票有奖。

第二章 布奖和兑奖管理

  第四条 发票即开即奖是指消费者取得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并在票面预置奖区的发票后,刮开票面奖区的覆盖层后,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并可据此兑取奖金。

  第五条 即开即奖发票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布奖。奖金总额为每年5000万元,奖金等级为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800元、3000元共七等,根据全年发票用量,按照一定的中奖比例随机设奖。

  第六条 对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下的(不含100元),由市地税局委托经营者代垫兑付奖金,对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上的(含100元),由市地税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委托银行兑付发票奖金(以下简称代兑银行)。

  消费者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经营者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经营者留存;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有效身份证件到代兑银行营业网点兑奖。持有中奖发票的自然人即为中奖人。

  第七条 中奖人应当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或作废发票;

  (二)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盖章单位名称与消费场所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票面中奖信息经过涂改的;

  (四)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分离的;

  (五)票面严重损毁,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以单位名义兑奖的;

  (七)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并打电话123662举报:

  (一)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的;

  (二)发票兑奖区、密码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或不能刮开的;

  (三)发票上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盖章单位名称与消费场所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四)开具假发票的;

  (五)其他未依法开具发票的。

  第十条 为防止取得假发票,影响兑奖,消费者可在消费现场通过以下方法辨别有奖发票真伪:

  消费者可以刮开密码区覆盖层,根据发票的提示通过电话、短信或上网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查询发票的真伪。

  消费者也可以用专用检验镜片分辨真伪。专用检验镜片由税务机关发放给经营者,消费者需要借用验证时,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一条 代垫兑付奖金的经营者,可持发票兑奖联、发票领购本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代兑银行营业网点取回代垫奖金。但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发票中奖信息无法查明真伪的,代兑银行有权不予支付代垫奖金。

第三章 奖金管理

  第十二条 代兑银行营业网点,必须认真核对、鉴别发票真伪,确认无误后方可兑付奖金,并留存兑奖联,以备查核。

  第十三条 代兑银行必须建立有奖发票领奖台账,登记中奖发票号码、中奖金额、中奖人名称、证件及号码、扣税金额,保留领奖人签字等信息。

  税务机关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依法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委托银行在支付奖金的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只负责根据中奖人出具的发票支付相应的兑奖奖金,不负责中奖人的奖金归属。

  第十五条 发票奖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消费者遇有开票单位或个人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可拨打123662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由税务机关按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发票开具情况认真审核。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