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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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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适当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建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会议决定:我省在1981年至1
983年内,对极少数案情复杂或交通不便地区的刑事案件,经过努力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其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各延长一个月。



1981年9月25日

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42号



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府〔2003〕134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立以下四个奖类:
  (一)技术最高奖类;
  (二)科学技术贡献奖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类;
  (四)技术发明奖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技术最高奖类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者:
  (一) 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或对自主技术形成和科技发展有特别巨大贡献的;
  (二) 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技术人员或经营者:
  (一) 在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类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 在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 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医疗生物防疫等技术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 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引进的软科学成果,经实践应用,证明可行并创造显著效益的。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或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市技术奖最高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镇区以上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该项目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3〕13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渔政船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凡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
  农业部直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报(沿海省级渔政船经所在海区局审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编号规则,对所属渔政船编写船名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所有核准注册登记的渔政船,采用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服役的渔政船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
  第八条 渔政船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标志。渔政船船体外部水线以上部分为白色,船首两侧用黑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有条件的渔政船应在驾驶室外两侧上方用红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夜间应有灯光照明或设夜间显示灯箱。烟囱两侧或驾驶楼两侧应刷制中国渔政徽标。
  第九条 渔政船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海区渔政船的编号为“中国渔政×××”。编号中的第一位数字为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代码(附件3),第二、三位数字为所属渔政船序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省级以下(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编号为“中国渔政×××××”,编号中的第一、二位数字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附件3),第三、四、五位数字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序号。省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序号排列,由各省自行确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单独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快艇,也按上述规则编号。
  渔政船备有快艇的,快艇名号为母船名号之后加“-×”,该位数代表快艇序号,由主管该渔政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定。
  第十条 渔政船的外观颜色、标志和“中国渔政”的名称,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渔政船必须服从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挥,认真执行下达的执法任务。
  第十二条 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任务的需要,调用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船执行执法任务。渔政船被调用期间服从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政船从事生产、营运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因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或配合政府其它部门的公务活动需使用渔政船时,应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凡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需使用船、艇时,必须使用渔政船。
  内陆地区或因特殊原因需借用、租用非渔政船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时,必须事先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告时应说明拟执行的任务、时间、范围以及拟借用、租用船舶的船名号等有关情况。执行任务时,借用、租用的非渔政船的船名号必须清晰可见,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还应有明显的渔业行政执法标识。任务结束后应向批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渔政船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时,有关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具体渔业行政执法事宜,由随船执行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官员依法决定。
  船长对渔政船的航泊安全负责,依照执法任务的要求制定航行计划。当船上渔业行政执法官员因执法任务的需要,要求调整原定的航行计划时,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船长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属的渔政船配齐职务船员,按执法任务需要配备渔业行政执法官员。
  海洋渔政船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标准配备通讯导航设备。
  第十七条 渔政船发生事故时,船长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渔政船须按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报船舶检验,向渔港监督部门办理船舶登记。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水产总局《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79)渔总(管)字第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项目
(1) 新建  (2) 改造  (3)
购置  (4) 报废


原渔政船名号
  
新建、改造、购置后的渔政船名号
  


原船舶资料
总长

型宽

型深



主机功率
千瓦
船籍港
  
排水量



设计航速

续航力

  
  


新建、改造后的船舶资料
总长

型宽

型深



主机功率
千瓦
船籍港
  
排水量



设计航速

续航力

  
  


申请理由
  


拟申请的执法区域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制




注:申请项目的内容请用“∨”表示。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船名号
  
船籍港
  
船舶呼号
  


船舶登记证书编号
  
船舶检验证书编号
  


完工日期
  
造船厂
  


船舶资料
总 长

型宽

型深



主机功率
千瓦
排水量



设计航速

续航力



通讯导航及其
他主要设备型号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


执法区域
  


船舶外观图
(要求附船舶侧面整体7英寸彩色近照一张)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渔政策船注册船名号: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3: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代码




机 构 名 称
代码
机 构 名 称
代码


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1
山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7


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2
河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1


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3
湖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2


北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1
湖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3


天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2
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4


河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3
广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5


山西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4
海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6


内蒙古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5
四川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1


辽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1
贵州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吉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2
云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3


黑龙江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3
西藏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4


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1
重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5


江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2
陕西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1


浙江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3
甘肃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2


安徽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4
青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3


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5
宁夏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4


江西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6
新疆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5



注:表中省级机构代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中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