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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22 22:0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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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芫帧⒐膊俊⒉普俊⒅泄嗣褚小⒑9刈苁稹⒐宜拔褡芫帧⒅泄と喽焦芾砦被帷⒐抑柿考喽郊煅榧煲咦芫帧⒐彝饣愎芾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外汇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

  1.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对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2.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个别中小企业的一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质量低劣等信用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没有良好的信用,将难以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难以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已成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迫切要求。

  3.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是中小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信息的集中表现,它主要包括企业登记、合同履行、应收应付账款、银行贷款偿还、产品质量、企业经济合同纠纷以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等情况。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工作的目的,一是促进中小企业改进自身的信用管理,提高信用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程度;二是推动政府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实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要面向市场,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制定相应的法规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提升创造有利的条件。

  2.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工程的建设。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提高信用”的原则,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等相关中介组织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信息咨询方面的作用。

  三、培育中小企业的良好信用

  1.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中小企业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中小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保证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树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良好信用形象。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的严格管理,认真审查收货单位或销货单位的偿付能力和信用程度,避免和减少企业间相互拖欠。同时,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4.中小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树立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要的质量观念,搞好产品从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努力改善产品售后服务质量,严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中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涉及外经贸业务的中小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和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实施

  1、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强化中小企业经济交往对象的资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促进作用,制订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规范,创造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提高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的约束力。

  2.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社会化。各级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要制定措施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和汇总中小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信用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资料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

  3.制定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同时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及时提供给有关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以便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监控措施。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相关执业资格,严防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的情况发生。

  4.各级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5.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
闽政文[2005]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大多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林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几代务林人的艰辛努力和科学经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我省的林业产业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经济建设、生态安全、科技示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林业政策的调整和木材经营效益的提高,一些地方蚕食、侵占甚至哄抢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林区的安定稳定。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确保林区的安定稳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林地使用费计提标准,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稳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顾双方利益,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的林地地租水平,在充分考虑林地所有者利益和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对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林地使用费的计提以林价为计算基准,林价标准按《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的规定执行,即“每立方米林价: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

  (二)用材林主伐时按所产木材提取的林价款的30%支付林地使用费;间伐材折半支付,即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林地使用费的50%支付。林地使用费应在木材生产的当年一次性支付。

  (三)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30年主伐期林价款的30%测算林地使用费总量,逐年支付。其中经济林也可参照上述规定视其产出效益情况由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与林地所有者协商支付标准,逐年支付。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试点的方式,积极探索将现有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支付方式改变为按林地面积、按地类、按年支付地租的方式,确保林地所有者有稳定的收入,实现场、村利益的共赢。

  二、坚持以民为本,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林地是林区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应按上述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标准,及时、足额向林地所有者支付林地使用费,弥补林地所有者拨交林地的损失,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的安定稳定。

  (一)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应真实公开林地所有者拨交经营的林地上所生产木材的数量,主动与林地所有者联系沟通,自觉接受林地所有者的监督。

  (二)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在转让集体拨交的林地之前,应先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按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对故意拖延、克扣林地使用费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稳定和林区长治久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相关政策,共同维护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长期稳定和林区的长治久安。

  (一)各级政府要将稳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摆上政府工作议程。要本着“尊重历史,维持现状、有利经营、保持稳定”的原则,正确处理场、村矛盾,依法维护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稳定。坚决制止蚕食、侵占、哄抢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违法行为。

  (二)对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支付的林地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林地所有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将大部分林地使用费分配给村民个人,以确保广大村民能从林地使用费中获得直接的利益。

  本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经济犯罪的社会心理原因分析

张艳辉


摘要:经济犯罪一词早在1872年的预防与空子犯罪的国际会议上提出,它普遍存在与社会的各个阶层和角落,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每个犯罪心理的生成,必然是主体吸收主体外的各种因素并内化为自身独特的心理而最终形成的。本文将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心理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经济犯罪、社会因素

经济犯罪的指在经济领域以及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发生的财产性犯罪,其外延等于侵犯财产罪加上破坏经济秩序罪.根据经济犯罪主体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经济犯罪分为:职务型经济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和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三大类。职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掌控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非法获利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业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经济活动中非法获利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等。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指传统的一般主体(自然人)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经济犯罪可归属于物欲型动机犯罪,即“利欲型”或“贪利型”,是指由于不良物质欲望引起的犯罪动机所导致的犯罪,具体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不良物质需要,提高个人消费水平,聚敛财富而引起的犯罪动机所导致的犯罪。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环境。首先犯罪人的意识依赖于犯罪人的肌体,犯罪人的肌体是犯罪意识产生的物质基础,其次犯罪意识的内容来源和形成于社会,是社会长期作用的结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由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引诱、管理上的漏洞,便利条件等因素而诱发。
对于每个人来说,有什么样的观念就可能产生什么样的行为。许多经济犯罪的犯罪人信奉这样的观念,即“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有钱能使鬼推磨”,这样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以下将对其社会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社会环境因素包括大社会环境因素和小社会环境因素即主体外因素。
主体外因素是指犯罪主体以外的客观不良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等。社会环境因素:指社会生活中足以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各因素的总和。可以分为两类:社会宏观因素、社会微观因素。

一、社会宏观因素也叫大社会环境因素,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心理的性质和类型。
(一)政治环境因素,其消极因素主要体现在社会动乱和社会变革方面。
社会动乱对经济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⑴社会动乱常常使国家法制遭到破坏,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犯罪控制机制失去了应有的效能,从而助长了人们的投机心理和冒险意识。一个社会、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的愚昧或开明、专制或民主、廉洁或腐败等,都会对着类犯罪产生深刻影响。如中国1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抢劫和盗窃犯罪空前增多,就是因为政治大动乱给社会造成了无政府主义和放纵物欲的氛围与条件。在今天的中国,政治上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民主不健全、权力制衡不力、决策失误等等,特别是腐败问题导致权力体系中为数不可小视的一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贪欲膨胀,大搞权力寻租,不仅使自己沦为犯罪分子,还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构成社会物欲型动机犯罪增加的客观诱因。
⑵社会动乱使青少年难以受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相反却扩大、增强了他们受社会消极影响的机会,使他们中的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变革是指国家在各个方面进行改革而出项的社会现状。
社会变革对经济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⑴社会变革以为着现行政策的多方位调整变化,涉及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导致部分人利益受损,心理失衡。尤其是观念的变革,常使一些人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从而削减了其自律机制度,导致犯罪。
⑵社会变革超出了一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有的人由于思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抱残守缺,拒绝接受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存在、现实。从而以各种形式拒绝、抵制这种变化,其极端表现就是犯罪。这类犯罪人在案发前大多是合法、守法的经营者或工商企业者,但由于他们长期心存发财致富梦想,导致急于求成,吸收高贷;一旦失败,便造成经济上的危机,从而就可能铤而走险,萌生犯罪意图,产生越轨心态,或以违法手段来解决其所处的困境,或在破产倒闭前再做诈骗性的巨额借贷,以获取不法暴利。还可能由于经济的不景气或对市场形势的判断错误而做出亏损的投资,从而导致其企业发生困难,为度过难关,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便不惜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⑶社会变革由于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调整,会使现有的社会调控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而新的社会调控机制还难以迅速衔接起来,这就导致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出现大量漏洞,给一些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例如现在实行的产权明晰,由于社会调控机制跟不上,权利太大没有监控,容易使犯罪人为实现其不法意图而违法犯罪。
⑷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社会分工明显,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分层现象日益凸显,因而引起城市居民心理严重失衡,社会不公正感上升,相对剥夺感明显,从而易滋生一般的经济犯罪。

(二)经济环境因素
这是与经济犯罪有着最为直接和重要联系的客观因素。该类犯罪总是与生产力落后、社会经济困窘或萧条、财富匮乏和分配不均等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
⑴商品经济社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中的获胜者获取高额或超额利润,个人财富急剧膨胀,拥有土地、矿山、别墅等等享尽人间的荣华富贵。大量的竞争失败者,为生存而忙碌、为生存而奔波,受生存的困扰。有的甚至债台高筑。在这种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两极分化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绑架勒索、盗窃、抢劫、杀人越货现象也就必然会出现。
⑵市场竞争的普遍化和规律化,市场竞争规则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少数道德观念扭曲的人,不择手段地进行不正当竞争,产生犯罪。因为经济体制的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手段被削弱和打破,新的管理体制和手段又未能全面建立并充分发挥作用,给惟利是图的人以可乘之机。
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引起人们“财富价值观”的变化。社会生活中,利益是人们首先考虑的道德要素。部分人的“财富价值观”发生扭曲,将拥有的财富的数量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唯一尺度,为聚敛财富,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导致经济犯罪。

(三)精神文化环境因素
⑴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渐渐抛弃了中国传统的优良文化,礼、义、廉、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被尊为国之四维,它一直被人们引为约束自己行为规范的道德标准,但在追求物质享受巨大浪潮的推动下,许多人抛弃和遗忘了这些优良的传统道德文化,一切向钱看,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上的追求,放弃了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从而走上为了金钱而犯罪的道路。
⑵改革开放,我们在吸收西方先进科学文化的同时,由于旧的文化体系被破坏,新的文化体系尚未形成,我们对一些西方的消极文化也盲目的引进和吸收,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侵蚀了人们的心灵,激起人们的不良欲望。例如,当前社会上不良传媒中宣扬不择手段“暴发式”致富的文化现象教为严重,对引导人们不法致富产生了恶劣影响。

(四)法制环境因素
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某些疏漏为犯罪人所利用,成为一些人犯罪的重要相关因素。例如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罪的规定,没有将受贿作为其犯罪构成的要素之一,让很多犯罪分子有了漏洞可钻,逃避了应有的制裁,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再如对赖昌星的引渡问题,我国法律对他的制裁可能是死刑,而加拿大法律规定对死刑犯不引渡的司法原则,他正在利用这一点企图规避法律。过去十年的统计数字表明,用死刑来遏制腐败是不现实的,而且被贪官利用惯例钻了空子。国内很多的贪污受贿官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又想躲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移民的办法。这也使很多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二、社会微观因素
(一)家庭环境因素,家庭是人的第一生活环境,家庭环境对个体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它是个体复杂的社会化过程的开始。社会对个体的影响,最初就是通过家庭的媒介来进行的。所以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对他的影响是很大的。对经济犯罪人的影响主要是:
⑴父母对子女过度溺爱,容易使子女养成贪婪、懒惰、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缺少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子女,如果在社会中遭遇挫折,或经营遭受失败,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状态,继续追求物质生活,很容易使用不法手段去谋取利益,有的坑蒙拐骗,有的违法经营等等。
⑵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也是子女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有的父母道德水平比较低,对孩子的一些幼时不良行为不以及时正确的纠正,渐渐养成恶习。例如,幼时随便拿别人的东西的小毛病,有的父母不加以纠正和制止,反而这样说“我们家孩子正有出息,小小年纪就知道往家里添东西了”等等,渐渐积累,长大后便走上了犯罪道路。
⑶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是处于模仿学习时期孩子的学习对象,有的父母有爱贪小便宜的习惯,借物不还,请客送礼,小偷小摸的行为,都会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的身心成长。如果从小耳闻目染到这些坏的习惯,也会在子女的意识中形成不良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从而影响到他的行为,以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引下做出错误的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环境因素
在学校接受教育是每个少年成长所必须经历的,可以说少年时期的孩子在学校活动的时间要比在家的时间要多得多,因此学校环境也会对孩子的心理性格的培养起重要的作用,他在学校所学习和接触到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也对他以后的行为产生影响。
⑴教育内容不完善和教育方法不当。在提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社会,学校为了追求生源、升学率,将学习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视了德育教育,忽略了对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所以有的学生只能通过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电视传媒等渐渐的形成了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例如有的老师教育学生常以金钱物质为标尺“你们要好好学习,这样才能赚大钱,开好车,住好房子”等。现在社会上传媒数量、内容太多,有的内容不适合青少年看,所以往往青少年如果受这些不良内容的影响,去错误的学习和模仿,没有精神上的追求,只注重吃穿享乐,过分的追求生理上的满足和物质需要的获取,形成了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⑵教育风气不好。现在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蔓延到了学校,将经济手段引入学校的管理中,指使一部分学生形成不健康的金钱观。一些地方的教师职业道德不高,家长请客送礼现象突出,也容易导致学生形成不良的心理,从而妨碍学生正常的个性发展。在他的内心容易形成“有钱没有什么办不到”、“关系就是生产力”等错误思想。

(三)居住环境的不良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