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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21 05:5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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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嘉兴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秀洲区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建设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住宅为主的单位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秀城新区、秀洲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熟悉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业务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开发建设工程应当首先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单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一) 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 建设工程经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王) 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燃气、节水设施等,经市城建管理部门验收;

(四) 小区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

(五) 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

(六) 人防、供电、供热、邮政、通讯、消防等设施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七)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除经批难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达到符合使用要求,并已取得由各职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 住宅小区内所有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

(三) 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四) 住宅小区四周界限与小区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居住区居民生活和通行条件;

(五) 住宅小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六) 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七)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已按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小区开发建设总结;

(二) 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所有单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类地面、地下线路、管网图纸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档案资料;

(三)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专业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四)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及物业管理情况材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每期验收面积原则上应达到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申请分期验收的组团,应按规划总布、单体设计标难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向嘉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 房地产管理处应在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发出验收与否通知单,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评定。

(三) 验收评定分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部分,验收评定后,由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台和综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各专业验收部门。

(四) 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或实施分期验收合格的组团,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后,可办理有关房屋交付使用和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按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内容意见和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后将整改内容重新申报复验。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难,建成或基本建成后不申报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擅自分期或逐幢办理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将综合验收成分期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在建小区,除已办理交付使用的房屋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8月6日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嘉兴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三)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四、考核机制
  (一)处罚
  以下行为一经查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

  ——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

  ——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

  ——报送虚假信息。

  (二)考核
  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由国务院国资委逐步建立考核目标,将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也要将共建共享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

  领导小组将对各省(区、市)公司共建共享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定期将共建共享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按附件要求定期报送数据,各省(区、市)公司应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狠抓贯彻落实。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要立即转发本意见,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要明确考核办法,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人。企业集团间要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共建共享涉及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原则。省(区、市)公司间也要进一步签署有关具体合作协议。

  (二)争端解决机制。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仲裁;申请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省协调机构对难以裁定的可报领导小组裁定。

  (三)价格确定原则。企业间协商以及有关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维护协议。企业间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和责任,具体建设、维护可采取首先提出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模式。

  (五)建立基础数据库。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逐步建立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并对基础电信企业开放,以利于企业间开展共建共享,同时也对企业以往报送信息进行验证。

  (六)其他鼓励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逐步建立完善鼓励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有关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参考标准:本通知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各省协调机构可按基站覆盖范围、城乡情况、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有关要求适用于境内(不含港澳台)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改革发展之路做出贡献。




  附件:共建共享情况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3]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合作,加快我市的开发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韶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市债务承受能力,建立借、用、还款良性循环的有效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韶关市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偿贷基金”)。在韶关市财政局开设偿贷基金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偿贷基金的统筹进行预算编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单位在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落实还贷责任;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制定归还本息计划,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协助和督促按期还贷。
第五条 偿贷基金的主要来源和落实措施。
(一)建立偿贷基金。
1.市政府从2003年起,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堤围费和由政府统筹的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收入、政府参(控)股公司上缴的利润、城市经营综合收益等财政收入中预留出一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03年起为20000万元,以后每年度按增长10%比例递增,专门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当年贷款本息和用于宽限期内项目资本金的投入。
2.经市政府批准,每年从项目单位的投资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偿贷基金,存入偿贷基金专户。
3.2008年起偿贷本金确定为20000万元,以后年度逐年以12%比例递增。
4.偿贷基金的起点额度和逐年递增比例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每年将该部分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并归集到偿贷基金专户中,专项用于偿贷。
(二)市政府将指定范围内的土地经营收益列为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来源。
1.市政府将以文件形式明确韶关市区和西联新区内所有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的出让收益权归韶关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所有,并同意该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以及通过签订帐户监管协议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对土地出让收入帐户进行监管。
2.市政府负责督促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土地使用证后,及时将贷款的土地抵押给国家开发银行,并且市政府将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开发银行的利益。
(三)将市政府持有的公路、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等项目的资产经营收益列为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来源,市政府授权有关企事业法人将路桥通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等收费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六条 偿贷基金的使用
(一)存入偿贷基金专户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土地收益和城市经营收益等的本息,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的通知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各项目单位缴交的偿贷基金及存款利息,由该项目单位作出还本付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使用。在该项目单位偿清债务本息后办理结算退回手续。
(三)借用贷款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投产、达产等特殊情况,可向市政府申请使用偿贷基金。如申请使用的偿贷基金超出该项目原上交的部分,经市政府批准,按银行同期利率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