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维护信访秩序,有效解决信访程序的终结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信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终结是指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的处理,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的情形。
第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终结与强化监督相结合;
(三)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信访秩序相结合。
第四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表省政府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可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
(一)经过信访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处理;
(二)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在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
(三)作出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是指在信访事项复核期间,信访人对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争议并且提出了听证请求的信访事项。
对认定事实没有争议的信访事项,虽然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复核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但省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有关责任单位可以向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八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复查、复核申请书;
(二)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正式文本;
(三)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同时,通过全省信访邮件系统报送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或者复查、复核申请;
(二)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的答辩;
(三)经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决定;
(六)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处理(复查、复核)决定的,履行了书面说明理由、说服解释等义务。
(七)信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请求复查、复核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 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二)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
(三)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复核机关听证笔录、听证结论和听证会音像资料等有关听证材料;
(五)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的证据;
(六)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的笔录;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的笔录;
(三)依法调取的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结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听证合议意见。
第十三条 说明理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事实依据,即通过调查所认定事实的情况;
(二)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法律依据,即适用的法律政策等有关规定,以及适用的理由;
(三)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裁量依据。
第十四条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将有关材料退回报送机关。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进行下列审核: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与听证结论、听证事实是否相符;
(六)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处理意见的,是否履行了说明理由、说服解释及告知救济等义务。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一)要求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有关资料或说明处理情况;
(二)委托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征询意见;
(三)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核实情况;
(四)组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听证;
(五)为查明事实采取的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经过组织审核,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认定该信访事项终结。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复核意见:
1.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作为信访事项复核的;
2.主要事实不清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未履行说明理由、说服解释及告知救济等义务的;
6.明显不当的。
第十九条 对信访事项认定终结或撤销复核意见的决定,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人签批。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提交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认定终结的信访事项,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事项待终结库,转入信访事项终结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省政府信访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后自动判重,且不再受理、通报、转送和交办。
对已有复核意见但未经省政府认定的来信来访事项,省政府信访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后,仍然列入受理、通报、转送或者交办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凡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被撤销的,撤销决定应当同时抄送有关的组织、监察和人事等机关。
有关机关应当依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第16号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启动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终结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已经书面告知复查、复核救济权利而信访人怠于行使复查、复核申请权,导致原办理、复查意见成为信访终结意见的,有关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逐级请求省政府予以终结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号
2003-02-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对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完善与拓展金税工程二期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所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共享设备(以下简称共享设备),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范围内选购。目前暂定以下厂家为供应商: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禾电子信息公司、杭州广翔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没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集中开票服务的地区,由税务部门为小型企业进行集中开票,所需共享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配发。
对于采纳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得收取防伪税控培训费,对其收取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也应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收取培训费,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向纳税人收取专用发票开票费。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述培训费、开票费、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在统一标准公布前,可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自行确定开票费标准,并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设在各省的分公司商定社会中介机构培训费和对纳税人收取的维护费的标准。
三、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的各项具体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一)关于完善工作
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税务端软件,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国推行。
网络版防伪税控税务端软件,3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培训,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国推行。
因防伪税控发行系统和发售系统分开而需配备发售系统专用设备的工作,于3月底完成。
红字专用发票稽核软件,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国推行。
完善涉嫌违规发票查处流程有关软件及监控台软件,7月份安装调试,8月1日起全国推行。
(二)关于拓展工作
发票内部管理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成品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系统等4个软件,于4月1日至5月15日进行培训,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国推行。
另外,根据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的时间进度,各地要及时将红字专用发票稽核业务需求以及新拓展软件的业务需求和接口业务需求书面移交稽查局,从而使协查系统同步做好各项工作。
(三)为保证时间进度,总局计划培训地市一级的师资,对地市级以下税务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负责。关于总局举行培训的时间,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企业采集增值税抵扣联电子信息税务端软件的培训工作预计在3月进行,其他软件的培训在4月份进行。
四、要认真做好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的环境准备工作。按照总局一体化要求,所有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系统均采用三层体系结构,数据统一集中到地市,数据库服务器使用金税工程现有稽核协查数据库服务器,每个省局和每个地市新增加一台pc服务器安装weblogic应用服务器软件。pc服务器硬件及相应的操作系统和应用服务器软件由总局统一采购配备,计划在今年4月份到货安装。在推行完善和拓展软件之前,各地要及时改进和完善网络以及客户端微机等系统环境条件,以满足实际运行中的需要。此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网上认证系统,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省一级的互联网web网站,不满足要求的要尽快扩容,没有的要尽快建设,在4月底前完成。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后,将增加一些新的操作岗位,这些岗位都要配备相应的微机,由各地自行解决,按照每个子系统的推行时间和要求配备。请各地在今年预算中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金税工程二期拓展。
五、各地技术部门在继续作好以上技术支持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解决运行故障。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填写重大问题报告,统一报总局技术支持中心。
(二)金税工程二期统一软件的版本维护。软件的升级必须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没有总局的许可,各地不得擅自升级软件,以免造成软件版本不一致,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确保网络畅通。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后,应用系统将全部上网运行,各地一定要确保网络畅通,遇到问题必须立即解决。
(四)继续做好数据处理工作。今年,新推行的应用系统比较多,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将更繁重,数据库的维护、备份等任务十分重要;有关应用系统全部进行网络化运行后,系统管理员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数据处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安全运行。
六、要进一步加强协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尽快解决好机构和人员问题,各省局稽查部门内部要设置专门的协查机构,配备适当数量人员,地市级局的稽查部门内部也酌情考虑成立专门的协查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专门协查人员,并要保持协查专业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七、要认真搞好廉政建设。金税工程建设,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财、物的分配,将涉及到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的合作,将涉及到纳税人购买通用设备等问题,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认真遵守总局制定的有关廉政纪律,严格执行总局的有关廉政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