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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08:4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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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使《商丘市已购共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商政【1998】39])与《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51令)的有关政策规定衔接一致,便于操作,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政【1998】39号文件与本通知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二、依照房改政策,虽按标准出售但发证时没有按规定界定产权比例的,应补足剩余的售房款,否则不准上市出租或出售。

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

四、不得上市出售的房屋
除执行商政【1998】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属于以下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也不允许上市出售;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处于户籍冻结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限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和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节余部分不予退还,还继续用于该幅房地维修。

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除照章纳税外,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附件执行。

七、房地产、土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应按照简政便民,分工协作的原则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一条龙“办公。

八、对违反商政【1998】39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一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九、对违反商政【1998】39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新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程序审核、确权、私自办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20 14 10 7 5


1、缴纳金额按上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的分摊土地面积计算;
2、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
3、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的三层四层建筑分别按缴纳标准的60%和80%执行;
4、该缴纳标准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

2000年3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革是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政府工作的突出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把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
企业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做好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务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实效。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把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搞
好大的,放活小的,做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务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实效。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总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经验,抓好各项企业改革试点工作
(一)认真总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经验。国务院确定的1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为探索企业改革和企业制度的创新积累了经验,试点工作1997年底可以告一段落,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深化、完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

(二)抓好若干城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由58个扩大到111个。各试点城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
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积极推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和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并把这些工作与企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
优胜劣汰机制。
(三)进一步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国务院确定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由57家扩大到120家。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要求,重点抓好这批大型企业集团,连结和带动一批企
业的改组和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形成规模经济,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积极发挥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请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和解决推动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有关政策措施。
(四)继续抓好国务院确定的3户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对航空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抓紧制定公司章程,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切实转变职能,转换机制,调整结构,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改善内部管
理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
二、搞好大的,放活小的,促进结构调整
(一)抓好1000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首先着重抓好已经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国家技术进步等有关政策的实施和企业改革、扩大企业外贸经营权等试点,将优先选择重点企业。
1.要尽快明确新增212户重点企业的主办银行,重点企业与银行协商签订银企协议,落实银行和重点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银行和重点企业要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资金到位率和使用效益。
2.重点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搞好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经营管理工作。
3.在发行企业债券和选择上市公司时,要优先考虑重点企业;重点企业适用《补充通知》有关企业兼并的政策。
(二)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1.国有小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让收入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本金注入。
2.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及时总结交流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同时,建立、健全国有小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国有小企业提高专业化水平,走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发展路子。
三、切实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
切实贯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针,在转换机制、调整结构的前提下,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提高技术改造贷款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中的比例。强化资产存量重组,促进结构优化与升级。在技术改造项目及贷款安排上,要坚持择优扶强的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扶持领导班子好、转换
经营机制好、市场前景好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积极研究实行技术改造资本金制度,促进技术改造投资方式和投资来源多样化。逐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强和完善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投融资的风险责任,防止盲目的重复建设。组织实施技术创新计划,加速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和应用,加速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对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以下简称“双加”)的一期工程,组织实施“双加”二期工程,促进支柱产业上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不仅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工作中的当务之急。为此,必须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一)学习邯钢经验要抓住实质。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学习邯钢经验,抓住邯钢经验“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职工群众,坚持‘三改一加强’方针,按照市场运行机制的要求,建立‘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体制”的精神实质,把学邯钢抓管理
推向深入,真正把邯钢经验学到手。
(二)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真正面向市场,了解、研究和开拓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视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坚持以销定产,做到优质低耗、产品适销对路。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严格财会纪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率。
(三)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质量振兴纲要》,全面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要把质量和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在提高市场占有率、资金利润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狠下功夫。
(四)要从严治厂。企业要强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现场管理等方面,实施精细管理、零缺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要建立责权利相结合、量化的责任体系,切实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五、多渠道增资减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抓好扭亏增盈和解困工作
(一)多渠道增加国有企业资本金,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继续做好“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逐步将1988年以后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运用本级财政资金,解决一些骨干企业资本金不足的困难。国有企业要将税后利润
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要将新产品开发费、资产重估增值和加速折旧增提的资金、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等,优先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对于产品有市场、但缺乏技术改造资金的重点企业和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有选择地通过改组、改制为上市公司,筹集发展资金。
(二)坚决治理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出成效。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坚决制止对企业

的乱评比活动。
(三)继续落实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亏损国有企业要继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制,分别负责所主管企业的扭亏。要总结推广煤炭行业减人增效、扭亏增盈工作的经验。各行各业都有一批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这些企业的经验。
解决好部分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健全解困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现有的解困政策措施,采取多种途径筹集帮困资金,解决好困难职工的基本生
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六、搞好点面结合,推动面上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在推动国有企业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引导面上企业坚持不懈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坚持不懈地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对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规定,向国有企业首批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工作的经验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完善有关配套文件。制订规划,抓紧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批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实施对企业财产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
七、推进配套改革,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一)各地要积极探索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效途径。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积极推进职工再就业工程。要积极采取财政、社会保险、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办法,解决分流、分离的经费问题。
(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层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服务队伍,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努力提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程度。各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校等社会职能的探索。
(三)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政企分开。
八、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一)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工技能培训。

鼓励职工敬业爱岗,艰苦创业。要尊重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要把考核和建设企业领导班子放在突出位置。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一次普遍、认真的考核与评价,要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抓好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以及职工意见比较大和问题比较多的企业领导班子。把那些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事业心、具有开拓

精神、善于决策和管理的人才,充实进领导班子。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班子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



1997年5月23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


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认可的网站行使表决权的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本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向本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帐户。

  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本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二)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对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

  (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选举票数超过一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五)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条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本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当日下午四时之后,如果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经结束,公司可以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签发的数字证书取得网络表决结果数据。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如果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本所和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上市公司应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本所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因系统异常及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内”、“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