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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04:3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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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市)财
政厅(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外迁工作,根据“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现场会议”精神,现将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的有关农业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问题
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到5年。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业特产品收入,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对三峡库区移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关于契税问题
根据契税政策规定,对三峡库区移民买房,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应纳契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999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规定,为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准确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的方式。这一规定实施以
来,保证了有关申报退税数据的录入质量,对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及时准确办理退税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据有关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反映,目前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系统已运行三年多,出口企业已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行录入有关退税数据,要求将现行的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由集中录入
改为分散录入。对此,总局同意,在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改为由出口企业自行分散录入;如出口企业不能自行录入的,可由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
单证信息不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1999年1月8日

关于印发 《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 的通知

鲁公发〔 2007 〕 315 号


各市公安局 , 教育局 , 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 [2007]12 号)规定,省公安厅、教育厅、安监局制定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0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 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 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 标志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 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 ,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 ,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第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