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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7-09 06:1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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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270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吸收社会资金,壮大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增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保险公司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向保险公司投资
入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其投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25%的,依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二)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三)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
(四)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六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保监会核准,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
(二)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5%。
第八条 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十条 银行、证券机构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6个月内转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形式出资,禁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投资。
第十二条 禁止企业及其他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十三条 禁止参股的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第十四条 单个股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10%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符合上市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公众募集股本;向公众募集股本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滩涂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滩涂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认了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本金金额相当于4000万美元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出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江苏和浙江两个省(以下统称两个省)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及贷款协定的规定向两个省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
  根据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及在协会、银行和两个省之间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开发信贷协定的通则》(《通则》),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本协定的“通则”和“前言”中经解释的若干用语均在其中规定了各自的含义,而下列新增用语,则具有如下定义:
  (a)“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用语包括银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两个省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及该用语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c)“公司”系指江苏省的连云港水产养殖公司,南通水产供销公司和盐城滩涂开发总公司,及浙江省的围垦开发公司,浙江水产养殖公司和宁波象山大目涂围垦开发公司;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1节(b)段和2.02节(c)段所提及的任一帐户;
  (e)“分贷款”系指由各公司用部分信贷或贷款资金向项目的分贷款人转贷的贷款;
  (f)“分贷款借款人”系指一个使用分贷款用款户;
  (g)“ABC”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一个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成立并营业的专业银行机构;
  (h)“Y”指“元”系借款人的货币;
  (i)“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折算的相当于440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款项(SDR44000000)。
  2.02节 (a)本信贷款项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江苏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c)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浙江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2.03节 信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向协会支付承诺费。但承诺费的年率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b)承诺费应(i)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即应计日期)后六十天开始计算,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ii)按应计日期之前的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支付;或按上述(a)节随时确定的同一类型的其他比率支付。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本协议2.06节规定的该年度的下一个支付日,但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1988年7月1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应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使用本协定指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可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a)除在下述(b)段和(c)段的规定情况外,借款人应从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开始至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执行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应借款人要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正办法,即不是部分或全部增加分期付款金额,而是按当时已提取或未偿还金额同协会达成的年利率偿还利息,条件是协会断定这种更改不会改变因上述修正还款办法而获得的优惠条件。
  (c)如果,根据(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请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相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现指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不限制和妨碍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两省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以便使两个省能履行这些义务。同时,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阻碍或干扰这种义务的履行。
  (b)借款人(即财政部)应按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江苏省提供相当于304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2760万美元的贷款。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浙江省提供相当于136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1240万美元的贷款。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币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日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征地)所规定的义务均应由两个省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规定予以履行。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特列举以下补充事项:
  (a)两个省的任一省未能按照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发生的事件,由于一种非常形势的原因使两省中的任一省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组建的任何一家公司的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注销或放弃,以致对该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义务的能力造成严重的和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采取了造成任一公司解散、撤销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4.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增加事项。即:
  (a)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a)段规定的事件,且在协会就此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c)段或(d)段规定的那些事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第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此协定;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补充内容应纳入提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中:项目协定已分别由两个省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两个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开始执行《通则》第12.04节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北京 22486MFPRCCN
  协会地址: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V AS 440098(ITT)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权        国际开发协会亚洲地区
     代   表             副 行 长
      韩 叙            卡罗斯·曼诺古鲁
     (签字)              (签字)

印发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9〕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自1999年以来,我市共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2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816项(其中行政许可55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60项),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环节过于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办事效率不高等等。这些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全国各地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不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我市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通过改革,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离,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对于目前保留的816项审批事项,清理后精简50%左右,以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努力实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达到方便申请人的目的;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并联审批等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二、组织保障

  市政府组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审改联席会议),由李荣灿副市长任召集人,陈如桂秘书长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张火青副秘书长及市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人事局、编办、信息办,市政务管理办负责人组成。市审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设在市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市审改办根据国家和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审改办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一)清理审批事项组。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职能部门开展现有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负责跨地区跨部门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检查验收;负责拟制我市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这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委、编办实施。

  (二)优化审批流程组。以2009年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为依据,理清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制定我市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建立我市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负责市直跨部门审批事项协调工作。这项工作由市政务管理办牵头实施。

  (三)行政审批监督组。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对审批行为实行监督制约的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这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实施。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全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开展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组成相应的工作小组或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市审改办要加强与各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审改办的工作,按照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开展工作。市审改办下设各工作小组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目前保留的55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权限、方式、时限后,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的审批,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审批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同的,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对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直未实施的许可事项,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取消或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目前保留的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家、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于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在清理许可类和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与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予以保留;已经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同时,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

  3.全面清理和规范备案项目。对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备案项目,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备案项目,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凡是确定为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禁止改为行政许可;凡是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项目,禁止改为事前备案。

  (二)扩大区、县级市政府管理权限。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扩大区、县级市政府管理权限。对属于区、县级市管理事务,可以委托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委托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管理。依法既可以由市级政府及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依法下放由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实施,市级政府及部门不再实施。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许可项目,保留为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审批。现行须由县级市政府报送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由县级市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三)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实行审批、备案“零收费”制度;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备案。

  (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科学合理地再造行政审批程序。以市政府同意且向社会公布的2009年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为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前后置条件、办理时限和责任;明确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明确审批技术规范。对于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要求审批机关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于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现象。

  2.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报告制度以及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3.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完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的机制,明确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网上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降低公众网上申请审批事项的成本,到2010年底,实现我市网上办理审批业务率达到80%。完善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实现相关审批事项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五)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体系。

  1.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各部门行政审批绩效情况,并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至3月)。市政府对我市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清理阶段(4月至6月)。市直有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职能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清理意见及目录,于5月15日前报市审改办。同时,就优化本部门与相关联部门行政审批流程提出具体意见。市审改办就拟下放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31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及市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提出本级保留、取消、调整、转移的清理意见及目录,于6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

  (三)审查验收阶段(7月至8月)。市审改办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及目录,分别征求市发展改革委、编办及法制办的意见,并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2009年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

  (四)向社会公布阶段(9月)。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2009年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上公布。

  (五)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监管体系阶段(10月至11月)。市审改办以向社会公布的2009年我市保留、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为依据,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监管体系的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六)总结提高阶段(12月)。全面回顾本次审改工作,总结经验,召开总结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