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8:0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占用道路,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因下列事项占用道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一、掘动道路施工。
二、堆物、作业。
三、搭建临时建设工程。
四、商业服务业摆摊经营、开办集贸市场。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的, 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掘动道路施工的,先经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同意,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时,须提交说明工程概况、维护交通措施、道路占用起止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和工程平面图、横断图。

二、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先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发给许可证,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三、堆放渣土的,先经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四、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范围内的绿地的,须报市园林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占用道路事项,直接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占用公路的,还须报当地公路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条 对占用道路的申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维护交通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进行掘动道路施工的(急修项目除外)。

三、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地段摆摊设点和搭建棚、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占用的道路范围的。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占用道路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占用道路的,发给占用道路执照。
第六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占用,并负责维护占路范围周围的交通秩序。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提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七条 经批准掘动道路施工的, 除遵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和标志,夜间应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设施。围挡设施和标志须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用料应在批准占路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应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四、挪移交通设施,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五、设置人员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六、在有雾或雨、雪等特殊天气时,须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七、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和弃料,并按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的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
第八条 占用道路造成路面或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未按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占用道路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应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占路费(占用公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或除临时汽车候车棚以外的棚子等的,还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交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包括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为为居民生活配套建设的粮店、菜店、副食店的临时建筑,市政工程或公路路政、市政工程管理机关为养护、维修道路的占用道路事项,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准,免
交占路费。
占路费的交纳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取的占路费上交区、县财政,并由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上交市财政。占路费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道路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超越批准占用范围、占用期限占用道路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按其违章占用的面积或超越占用的范围、期限,加收5倍占路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2 月1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4年11月10日《关于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占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1年1月28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走向法治化、市场化轨道,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及《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部门
  市城管局是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办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准入
  1、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悬挂的湘AZ专段车辆牌照;
  (3)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GPS系统和视频监视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三)核准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城管局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方可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段牌照手续;运输车辆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四)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城管局的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考核办法由市城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三、其他规定
  (一)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发展规模。
  运输企业对已报废和转籍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抵号的,报市城管局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抵号手续。
  (二)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准入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规模重组等手段,使企业具备相应承运城市建筑垃圾的条件。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由市城管局制定实施办法并纳入运输企业运营考核范围。
  四、对运输企业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筑、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四)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五)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滁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确保办理工作规范及时、运转协调、监管有力,本着公信、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在政府网站上设置网络问政平台,网络问政平台由领导信箱、部门信箱、市民心声论坛等组成。

第三条 网络问政平台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条 网络问政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实行公开、便民原则;

(三)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及时反馈原则。

第五条 网络问政平台受理下列问政内容: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事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问题;

(五)其他问题。

第六条 网络问政平台对以下内容不予受理:

(一)内容不清的;

(二)信访部门正在办理或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三)内容相同、相近的问题已得到处理的;

(四)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对于不予受理的,承办单位应网上回复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政府问政办理程序:

(一)受理。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来信情况,并及时向来信人反馈受理情况。

(二)呈批。来信登记后呈送市政府领导签批。

(三)交办。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明确办理工作时限。

(四)回复。一般来信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先向来信人说明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除特殊情况外,应将办理结果网上回复来信人,同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归档立卷。市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要分别建立市长信箱办理工作档案。

政府问政主要办理市长信箱和市民心声论坛问政内容。

市民心声论坛中的“给市长留言”版块的办理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参照市长信箱办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部门问政办理程序:

(一)受理。部门信箱开设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工作,每个工作日登录部门信箱,收集、下载、登记、整理信箱信件,并在24小时内上网公布受理意见。

(二)呈批。来信登记整理后呈送单位领导签批。

(三)交办。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交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并明确办理责任人和办理工作时限。

(四)转办。对本部门信箱收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须在收到该来信的24小时内报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来信内容及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转办。

(五)回复。对于来信中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属于咨询、建议类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投诉类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除特殊情况外,办理结果应于上述时限内网上回复。情况特别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先向来信人说明情况和办结时限,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等形式告知电子政务办公室,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归档立卷。承办单位对部门信箱来信办理建立工作台账,并对办结件进行归档立卷。

第九条 网民留言(市民心声)办理程序:

(一)受理。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安排专人登录市民心声论坛相关栏目,收集整理市民留言,并对网民留言进行登记分类。

(二)交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收集整理的市民留言按单位职责分工,通过部门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交办相关部门。对需要多个单位联合办理的,按首问负责制要求牵头办理。各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通知24小时内上网公布受理意见。

(三)办理。各承办单位对涉及本部门的市民留言,要及时登记,呈批,再交办。

(四)回复。各承办单位在论坛中注册单位实名用户,并以单位实名对网民留言进行回复。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咨询、建议类问题,在网贴首发2个工作日内以予以回复;投诉类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需要多个单位联合办理的特殊情况,由牵头单位在网上回复,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归档立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要分别建立市民留言办理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质量。要确定分管负责人,明确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懂政策、服务态度好的承办人员,专门负责交办事项的处理和反馈工作。分管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名单要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的要及时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并按要求参加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学习。对市领导批示的重要办件及热点、难点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与研究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亲自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和工作时限要求,及时向来信人、留言人反馈办理结果;要遵循“马上就办、急事快办、特事特办,易事即办”的工作要求,认真办理网民来信来帖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群众网上来信和留言,要认真办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办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对受政策或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把矛盾上交。

第十三条 在办理来信和留言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等有关情况外泄;依法保障来信人、留言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来文来信处理情况。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各办理单位只向来信人回复办理结果,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网络问政平台来信、留言办理情况汇总统计工作,并上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办理情况统计表,每季度首月7日内上报上季度办理情况统计表和总结汇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全程跟踪各单位办理过程,进行催办督办,提高办件效率。

第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网络问政平台办理情况每季度予以通报。对于不能按本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的单位,市效能办应跟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