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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0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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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 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内容: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附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环境保护
直接费 2.文明施工
3.安全施工
4.临时设施
5.夜间施工
措施费 6.二次搬运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脚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建 11.施工排水、降水
筑 1.工程排污费
安 2.工程定额测定费
装 3.社会保障费
工 规 费 ⑴养老保险费
程 ⑵失业保险费
费 ⑶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间接费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费
7.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9.财产保险费
10.财务费
利 润 11.税金
税 金 12.其他

附件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各组成部分参考计算公式如下:
一、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1)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4)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

(1)材料基价

(2)检验试验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台班单价

(二)措施费
本规则中只列通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由各地区或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1.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

2.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

3.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安全施工费费率(%)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
(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
(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

其中:
①周转使用临建费

②一次性使用临建费

③其他临时设施在临时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经分析后综合测定。
5.夜间施工增加费

6.二次搬运费


7.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模板及支架费=模板摊销量×模板价格+支、拆、运输费
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施工损耗)×[1+(周转次数-1)×补损率/周转次数-(1-补损率)50%/周转次数]
(2)租赁费=模板使用量×使用日期×租赁价格+支、拆、运输费
9.脚手架搭拆费
(1)脚手架搭拆费=脚手架摊销量×脚手架价格+搭、拆、运输费

(2)租赁费=脚手架每日租金×搭设周期+搭、拆、运输费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 材料费+人工费
11.施工排水、降水费
排水降水费=Σ排水降水机械台班费×排水降水周期+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费、人工费
二、间 接 费
间接费的计算方法按取费基数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一)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二)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三)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1.规费费率
根据本地区典型工程发承包价的分析资料综合取定规费计算中所需数据:
(1)每万元发承包价中人工费含量和机械费含量。
(2)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
(3)每万元发承包价中所含规费缴纳标准的各项基数。
规费费率的计算公式
Ⅰ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Ⅱ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Ⅲ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企业管理费费率
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公式
Ⅰ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Ⅱ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Ⅲ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三、利 润
利润计算公式
见附件二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四、税 金
税金计算公式

税率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附件二: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根据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程序为:
一.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发承包价,其计算程序分为三种: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直接工程费 按预算表
2 措施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3 小计 ⑴+⑵
4 间接费 ⑶×相应费率
5 利润 (⑶+(4))×相应利润率
6 合计 ⑶+⑷+⑸
7 含税造价 ⑹×(1+相应税率)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直接工程费 按预算表
2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按预算表
3 措施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4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5 小计 ⑴+⑶
6 人工费和机械费小计 ⑵+⑷
7 间接费 ⑹×相应费率
8 利润 ⑹×相应利润率
9 合计 ⑸+⑺+⑻
10 含税造价 ⑼×(1+相应税率)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直接工程费 按预算表
2 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 按预算表
3 措施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4 措施费中人工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5 小计 ⑴+⑶
6 人工费小计 ⑵+⑷
7 间接费 ⑹×相应费率
8 利润 ⑹×相应利润率
9 合计 ⑸+⑺+⑻
10 含税造价 ⑼×(1+相应税率)

二.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发承包价。
由于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该项比值)在以下三种计算程序中选择一种计算其综合单价。
(一)当C >C0(C0为本地区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的比例)时,可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分项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间接费 ⑴×相应费率
3 利润 (⑴+(2))×相应利润率
4 合计 ⑴+⑵+⑶
5 含税造价 ⑷×(1+相应税率)
(二)当C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分项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3 间接费 ⑵×相应费率
4 利润 ⑵×相应利润率
5 合计 ⑴+⑶+⑷
6 含税造价 ⑸×(1+相应税率)
(三)如该分项的直接费仅为人工费,无材料费和机械费时,可采用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分项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 人工费
3 间接费 ⑵×相应费率
4 利润 ⑵×相应利润率
5 合计 ⑴+⑶+⑷
6 含税造价 ⑸×(1+相应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为更有效地利用双方的经济贸易可能性建立条约法律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济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域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和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包括企业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建立合营企业及经济技术合作区,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结算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缔约双方授权的银行,将制定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往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一方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允许缔约另一方从事两国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其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就经济贸易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在比什凯克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科伊丘耶夫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

一、发展社队企业的重大意义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社队企业发展了,首先可以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可以壮大公社和大队两级集体经济,为农业机械化筹集必要的资金;同时也能够为机械化所腾出来的劳动力广开生产门路,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收入,提高社员生活水平;还能够为人民公社将来由小集体发展到大集体、再由大集体过渡到全民所有制逐步创造条件。公社工业的大发展,既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原材料和工业品,加速我国工业的发展进程,又可以避免工业过分集中在大中城市的弊病,是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方针
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
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不搞“无米之炊”,不搞生产能力过剩的加工业,不与先进的大工业企业争原料和动力,不破坏国家资源。
社队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民主办企业,勤俭办企业,厉行经济核算。积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

三、经营范围
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因地制宜举办林场、果园、茶场、蚕桑场、药材场、良种场、食用菌场、畜禽场、水产养殖场等。这是农副产品加工工业的基础。有宜垦荒地的,可以举办农场。
努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本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由社队企业加工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土特产,均可由社队企业加工。国家已经设厂加工的,是否转归社队企业来办,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权衡利弊确定。
努力办好农用工业。举办中小农具制造和农机修配业。在地方农机工业统一计划下,承担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腐植酸类肥料、细菌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加工等企业。
因地制宜地多搞燃料、原材料工业。举办沼气站、小煤矿、小铁矿、小有色及其它采矿业。举办砖瓦、石灰、沙石及小水泥等建筑材料业。有盐卤资源的地方,可办小盐场和盐化工。
大力发展动力工业。根据具体条件,举办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和坑口火电站。
有条件的地方,可承担大工业扩散的零部件和部分产品的生产。利用工业边角余料、城乡废旧物资和废渣、废水、废气,根据市场需要和动力供应等条件,发展小化工、小五金、小冶炼、小百货等。
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建筑队伍和运输装卸队伍,承担城乡基本建设和运输装卸的一定任务。
努力生产当地有资源或有技术条件生产的传统工艺品和出口产品。根据对外贸易的需要,逐步建立出口商品基地。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补偿贸易。
当地有需要的,可以举办缝纫、修理、旅店、饮食等服务行业。

四、企业调整和发展规划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全国社队企业总收入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比重,要由一九七八年的百分之二十九点七,到一九八五年争取提高至百分之五十左右。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农林牧渔生产建设、工业交通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制订发展社队企业的长期规划,并落实到公社。制订规划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在制订发展规划中,首先要贯彻执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在调整中前进,在调整中整顿,争取尽快把社队企业调整好。要努力增加原材料、燃料、动力的生产,增加国内市场、外贸出口急需产品的生产。对于生产能力过剩的机械加工业,技术过不了关和供销没有办法解决的企业,要在县革委会统一安排下,调整生产方向,或者合并、关厂。
新办企业,一定要经过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计划地布点和发展,避免盲目性。工商业企业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五、资金来源
(一)主要靠企业本身自力更生,增加积累。在开办的时候,或者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从大队、生产队公积金中提取适当数量的入股资金。
(二)地方各级革委会,应尽可能从机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拨给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用于扶持社队企业。
(三)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投资,拨给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用于扶持穷社穷队办企业的,一般不得少于一半。这项投资及地方财政的投资,可以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银行发放和回收,再用于同一用途。
(四)农业银行每年要从农业贷款中,拨出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扶持社队企业。其中用于购买设备的,一般三年至五年还清。

六、所有制
社队企业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社办社有,队办队有。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社队企业和其它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社队企业的资金、产品、设备、原材料,不得向社队企业借款。要尊重社队企业的自主权。
不准把社队企业收归国有。第一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上收的企业,应予退还,职工待遇可以不变。
为了有利于合理布局、加强协作、提高质量、低降成本,应提倡联合办企业。公社与公社,大队与大队,公社与大队,可以联合办企业。工业企业,今后一般以公社为主兴办;或由县组织各公社联办,由县派干部领导,以县厂的形式进行经济活动。也可以试办县社联营企业,盈利按议定的比例分成。联合企业,包括以县厂形式出现的公社联营企业和县社联营企业,不得收归国有。
有关部门向社队企业收取各种管理费和手续费,不合理的,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要加以调整。

七、城市工业的产品扩散
城市工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参照社队可能承担的能力,可以有计划地把部分产品和零部件扩散给社队企业生产。
组织扩散时,要做好技术指导,有的可将专用设备和工具,作价转让。保持协作的,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不要中断。社队企业一定要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双方要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对于协作件重复征税问题,由财政部拟订办法统筹解决。
对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必须具备切实有效的防护和治理设施,才能下放。没有销路或已经淘汰的产品,不要下放。
城市工业闲置和更新下来的设备,适宜社队企业使用的,要合理作价转让,一次或分期付款。

八、加强产供销的计划性
社队企业是国民经济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计委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工业部门,都要既管国营企业,又管社队企业。对社队企业的产供销,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计划性,同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相衔接。
(一)人民公社制订社队企业的生产计划,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有的产品,有关部门提出生产计划,计委综合平衡,直接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有的产品,通过和订货单位订立合同,其生产计划间接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没有纳入计划而社会需要的产品,原材料和动力供应有来源的,人民公社可以自订计划生产。

社队企业生产的中小农具、建筑材料和加工的农副产品,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国家和地方用于这些方面的资金和物资,也由它管理和分配。地方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还可归口管理什么产品,由同级革委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决定。
各级计委要汇总社队企业的总产值、总收入和用于农业建设及企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指标,列入各级的综合计划。
(二)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完成计划所必需的物资,由各级计委和安排生产部门按计划分配;专用设备,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供应。间接纳入计划的,社队企业完成合同任务所必需的物资,由订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供应。
社队企业的基本建设、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所必需的国家分配物资,必需自备的运输工具,由地方各级计委列上户头,统筹安排,国家计委给予必要的补助。地方回收的废次钢材和其它废旧物资,由地方计委拨出一定数量给社队企业使用。
社队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计划所需要的二、三类物资和劳保用品,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按物资管理体制,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供应,或由同级物资协作办公室调剂交流解决,也可以由社队企业及其管理部门自行采购。
(三)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由有关部门收购,双方订立产销合同。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由订货单位按合同收购。自订计划生产的产品,和超过各级计划和合同规定所生产的产品,国家不统一调拨的,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组织销售,或由社队企业自行销售。当地如不收购,不得限制出境销售。
由国家调拨的产品,如果社队企业生产确有需要,经过批准可留下一定数量自用。
(四)社队企业因调入原材料、燃料、设备及销售产品申请运输,铁道、交通、航运部门要积极安排,列入运输计划。
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可以代表社队企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产供销运的合同。

九、各行各业要积极扶持社队企业
各行各业必须把扶持社队企业的发展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制订规划,提出措施,为社队企业的大发展作出贡献。
计划部门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使社队企业同国营企业各自发挥自己的优点,紧密衔接,协调发展。
各工业部门要把生产同类产品的社队工业,以及协作生产零部件的社队工业,当作得力助手,指导它有计划地发展,帮助提高技术,提供专用设备和必要的材料。社队工业能够承担生产任务的,国家不要建立新厂。
基本建设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社队办好建筑企业,统筹安排建筑任务,培训施工队伍,逐步用机械把它武装起来。
铁道、交通、航运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社队办好运输装卸企业,并切实解决社队企业的物资运输。
商业、供销、外贸部门,要指导社队企业了解市场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并且在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方面加以扶持。出口商品的外汇分成,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要从资金上扶持社队企业,对资金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银行要协助主管部门搞好会计辅导,帮助社队企业进行经济核算;并在开户结算方面提供方便。
农、林、水产部门应从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积极扶持社队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林产品和渔产品的加工及综合利用。由农林部门归口的农用工业产品,要扶持社队工业进行生产。
科技、教育部门要帮助社队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开展科研活动,交流科技情报。
劳动、卫生部门要积极帮助社队企业改进防尘、防毒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地质部门要积极帮助人民公社解决探矿中的问题,推动社队采矿业的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登记和合同管理,积极帮助协调产供销关系,保证合法经营。

十、价格政策和奖售补贴
社队企业要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国家收购的产品,原则上和国营企业产品同质同价。自销的产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价格以内,买卖双方议定价格。(注解:关于自销产品的价格问题,改按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4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供应社队企业的国家计划分配物资,按国家调拨价或供应价,市场供应的成批原料按批发价。
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社队企业某些产品的奖售、补贴和预购办法,要继续实行,保证兑现;凡应交给生产单位的奖售物资和补贴物款,经手部门和其它部门不许截扣。

十一、税收政策
国家对社队企业实行低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纳税,是社队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不得拖欠和偷税漏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和为社员生活服务的社队企业,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审查批准,可以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仍按财政部一九七八年财税字二十一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七八年起,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三年,今后新办的,从开办起免税三年。其它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确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二年至三年。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从一九七九年起,对这些地方的县、自治县,旗的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目前经济条件仍很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需要比照以上办法免税的,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社队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征收。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交纳所得税,也按此执行。

十二、劳动制度、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
社队企业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企业所需劳动力,在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有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公社、大队同基本核算单位协商抽调,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逐步增加。企业不得私招乱雇,不许安插私人。
社队企业的劳动报酬,应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一般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其它办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工资制。属于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人员,应实行工资制。技术高、贡献大的企业人员,由企业发给本人技术补贴。实行定额管理,对保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的小组或个人,可适当给予物质鼓励。男女要同工同酬。
对从事高温、井下、高空作业,从事有害作业和特重体力劳动,以及不能回家吃饭的企业人员,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某些工种需要口粮补助的,从集体提留的劳动补助粮中解决。
企业付给生产队的劳动报酬,一般应当略高于生产队的分配水平,尽量不要使富队吃亏。要按时结算,保证兑现。暂时无收入的企业,付出劳动报酬有困难的,由公社或大队从其它企业上缴的利润中偿付,也可以记清帐目,待有收入后偿还。
社队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关心企业人员的健康,注意女工的特殊保护。发生因公伤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和调查,严肃处理。对因公负伤和有职业病的人员要给予治疗,残废的应给予生活补助,死亡的应抚恤遗属。
要搞好环境保护。新办企业不要污染环境,已办的要努力消除污染,问题严重的要限期解决。
按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六十六号文件,原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后,其职工的工资、口粮、退职退休、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划归前的原规定执行。

十三、利润的使用
社队企业利润的使用,由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分别报县、公社批准,严禁领导人任意批条动用。除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建企业外,主要应当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和支援穷队。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分配给社员或举办社队福利事业。不准挥霍浪费,不准请客送礼。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的企业,可留给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企业基金。

十四、建立和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社队企业必须坚持民主办企业、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加强计划管理。依靠群众制订各项计划,定期检查,保证完成。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规定和考核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经济技术指标。
加强劳动管理。合理组织劳动力,实行定额管理,建立由专业小组或专人负责的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明纪律,奖惩分明。
加强技术管理,建立技术责任制。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订操作规程。要通过定期考核,对企业人员评定技术等级,授予技术职称。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要按品种、规格、质量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严格的产品检验制度,争取产品质量赶上或超过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计产值。
加强物资管理。原材料、物料的消耗要有定额,出入库要健全手续。对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要有专人保养,定期检修。非正常损失,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现金管理的规定。要核定流动资金,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采矿业要提取技术改造基金。要加强经济核算,厉行增产节约,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社队企业的收入、开支情况,要定期公布,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社队企业要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努力挖掘生产潜力,不断创造新的生产水平。对于技术革新有贡献的小组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矿山技术改造基金,应有计划地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余额存入银行,不得挪作别用。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逐步改变其生产面貌。有条件的可利用外汇分成,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
要加强科学知识的学习和技术训练,把社队企业办成提高农村科学文化水平的学校。

十六、整顿企业
今明两年,要认真整顿好社队企业。整顿要以生产为中心,主要是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合理的生产秩序,为大发展打好基础。
要教育干部,和技术人员及全体企业人员密切结合,开展合理化建议,整顿好生产秩序,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民主理财制度,反对铺张浪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要教育干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学习经济管理,坚持政治思想工作,带头遵守制度和纪律,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整顿,确立民主选举干部的制度,配备好领导班子。企业领导干部应由本企业人员选举,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国家干部被分派到公社联营厂工作的,仍按国家干部待遇不变,担任领导职务的,同样要经过选举和批准。
以后要经常检查工作、总结经验,随时解决问题,使社队企业健康发展。

十七、建立精干的管理机构
社队企业有广阔的发展前途,涉及面又很广,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机构。
农业部设立人民公社企业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及国家物资总局用于社队企业的投资、物资及设备,专列户头,由该局直接经营。省、县两级设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地区设相应的机构。人民公社要有专人管理社队企业。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设专管社队企业的职能机构或专职人员。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社队企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订和执行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管好归口产品和分配给社队企业的物资、资金,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疏通产供销渠道,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广新技术,总结交流经验。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要力求精干,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确会,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开支。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设立企业性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其任务是组织生产,交流经济情报,沟通产供销渠道,组织协作,做好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其人员开支,在收取的手续费中解决。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和银行贷款解决。

十八、加强领导
社队企业正在日新月异发展,必然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各级领导要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其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




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社队企业的政治工作,动员群众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争当先进企业,争当劳动模范。要建立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青年团的助手作用。
各级领导必须遵照党中央的指示,发扬愚公移出的精神,长期坚持下去,加倍努力工作,尽快把光明灿烂的希望变为现实。
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可根据上述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