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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外债利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9:3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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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外债利率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外债利率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近来美元相对一些西方主要货币大幅度贬值,某些国家为调整汇率的变化相应降低了官方利率,从而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好转。针对国际资本市场这种有利的变化,为降低筹资成本,应对现有外债结构进行利率调整。现将有关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对现有外债的利率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将高于当前国际市场利率的债务情况列出清单,并提出还款意见上报我局。
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务是指能够在原债务期限不延长,规模不增大的前提下借低利率债务提前偿还高利率的债务。
二、根据银发(1995)105号文有关精神,原则上应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债务结构调整。储备存款币别主要是美元。
三、借低还高债务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程序报批。
四、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不作为外债进行登记。直接用款单位可视同外债转贷款进行登记。
五、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调整债务结构,借用国家外汇储备的,应通过当地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同意后报其总行,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办理借用外汇储备手续。



1995年6月29日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0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第一条 为全国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简称国储局)的职能,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工作,密切矿产储量管理机构与地勘、工业等部门的关系,建立一支与专职矿产储量管理干部相结合矿产储量参理员(简称参理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理员是国储局聘请的兼职人员,分国家、省两级。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聘。
省级参理员由省(区、市)所在地地勘、工业等单位推荐,经省(区、市)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报国储局备案,由国储局颁发聘任书。
国家级参理员由国储局从省级参理员及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局等有关专家中选聘。
第三条 参理员在任期内有接受矿产储管机构委托承担报告审查、规范编制、专题研究等各项矿产储量管理任务的优先权。执行任务期间与专职储管干部同等职责。
第四条 参理员应与矿产储量管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矿产储量管理动态,熟悉和掌握矿产储量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规定和要求,积极宣传矿产储量管理工作。对矿产储量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五条 参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矿产储量管理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多年从事矿产勘探或与矿产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三)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3岁(即任职期满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8岁(即任职期满不超过60岁);少数著名专家、学者或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在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放宽年限。
第六条 省级参理员由省(区、市)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国家级参理员由国储局组织管理。组织管理形式以通讯为主适当召开一些研讨会。管理经费由矿产储量事业费列支。
第七条 参理员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由组织管理的矿产储量管理机构逐年来评定并寄送所在单位作为业务考绩、晋升的依据之一,成绩突出者由国储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实行矿产储量管理参理员制度的省(区、市)一般不再聘请参理员以外人员担任审查报告评论员。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起先在部分省(区、市)试行。
第十条 各省(区、市)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13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当年未列支出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项目预算结转。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部门、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属省级以上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2)属市级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3)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结余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收回财政预算。

  第七条 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财政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资金进行逐笔核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当年和累计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含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逐项清理汇总,对形成结转和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1月20日前,将《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及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于2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预算单位,同时对批准结转继续使用的资金下达预算追加指标。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的可执行性,从根本上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要责成其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核查,审计机关要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列收列支专项收入项目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