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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1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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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单位现已分批确定公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国生调度〔1991〕6号),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有关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单位应持商业部的经营许可批件和营业执照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登记手续;非定点经营单位也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手续。对上述企业的变更登记,各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办理。
二、加强录像机市场的检查工作。非定点销售进口录像机的单位,不得再从事进口录像机的购销活动;其逾期处理不完的进口录像机,按市场零售价百分之六十的价格交由定点经营单位或国家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收购。同时,要检查和督促定点经营单位遵守国家的管理法规,守法经营

三、加强对进口录像机运输环节的检查。凡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销往内地的进口录像机,必须持有商业部核发的准运证。个人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购买随身携带自用的进口录像机进入内地的每人限带一台,并必须持有国家定点经营单位的统一销售发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
个人,要按照国家的管理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取缔买卖走私录像机的黑市交易市场和集散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商业、机械电子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采取联合行动,坚决取缔非法进口录像机的私货市场,严禁黑市买卖,促使录像机市场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五、在国生调度〔1991〕6号文件发出以前清理整顿录(放)像机销售市场工作中发现的经营单位直接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违法购进无准运证的进口录放像机,属自查自报并已销售完毕的,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处以调拨价与销售差价的10%以内罚款;对自
查自报尚未销售的,可按国生调度〔1991〕6号文件规定,交由定点经营单位或国家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收购;对被查发现尚未销售的,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和我局工商市字〔1988〕127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对被查发现已经售出的,没收调拨价与销售价的差
价。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执行完毕的案件,不再改变。



1991年12月12日

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牧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牧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畜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畜牧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畜牧法,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畜牧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畜牧法的重要意义。畜牧法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发展的根本大法。畜牧法将党和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将我国发展和管理畜牧业的经验制度化,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畜牧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掌握畜牧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落实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管理。畜禽良种是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为丰富的畜禽遗传资源。这些畜禽品种是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也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潜在优势。畜牧法确立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保护为主的制度,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种畜禽进出口和种畜禽质量监督等有关规定。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和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尽快保存和抢救濒危物种,防止畜禽遗传资源的灭失。要切实加强种畜禽质量监管,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种畜禽,保护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要继续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建成选育、扩繁、推广、应用相互配套的畜禽良种体系,提高畜禽良种供应能力。

  三、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是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畜牧法对畜禽养殖方式转变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用地作出了按农业用地进行管理的规定,并对规模养殖的条件、养殖场要求、养殖行为、畜禽标识、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作了具体规定。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畜牧法的规定,以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为载体,正确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建设,强化监管,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提高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大力加强畜禽生产流通的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和加强流通监管,是畜产品安全和产业安全的有效保障。畜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畜禽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抓起,实行畜产品质量的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畜禽生产和流通的监督检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坚决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畜牧业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支柱产业。依法维护好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农牧民及社会力量参与畜牧业发展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畜牧法对鼓励和支持依法发展畜禽遗传保护事业,扶持畜禽品种选育与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推进养殖方式转变,保障畜禽质量安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畜牧法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畜牧法的行为,坚决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落实好畜牧法规定的扶持措施。为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畜牧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畜禽良种培育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在畜禽养殖生产方面,规定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等等。各地要依法落实畜牧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加大投入,保障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七、认真做好畜牧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畜牧法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畜牧业的法律武器。畜牧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努力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尤其是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干部要做学法用法的表率,带头贯彻执行这部法律,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畜牧法,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要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讲座,加强对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农业部制定公布的畜牧法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畜牧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使畜牧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资机制及体系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拨款。创新资金在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首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的年度预算,逐年递增。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转入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

  (一)项目费是指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产品或技术的研发、中试的补助;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支持数额的25%以上给予补助配套资金,对已获得市科技经费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配套。

  2.贷款贴息:

  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银行贷款的贴息,重点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3.资本金投入:

  以引导其他资金投入为主要目的,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是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在创新资金管理中用于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本年度财政南宁市创新资金总额的3%提取,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创新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应当是已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以及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创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七条 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能力强、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企业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项目;

  (二)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先进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三)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

  (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五)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与技术引进、一般加工工业及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四)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组织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负责审核创新资金项目预算,按时拨付创新资金项目经费;

  (三)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指导、监督、检查创新资金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与申报

  (一)市科技局建立项目数据库,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滚动利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等信息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和立项的现象。

  (二)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年度创新资金项目指南,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实行网上申报。

  (三)企业根据年度项目指南进行网上申报,形式审查通过后经县(区)科技局推荐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聘请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实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创新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中应当包括项目详细预算内容。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考评。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成为企业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企业财务部门要加强创新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创新资金要与自有匹配资金统筹安排,单独设账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每半年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要求实施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终止计划任务并依法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企业应当对已做的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书面报告,并将剩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