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0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国办发〔1993〕29号文”),根据各部门、各地区及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深入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进一步落实清产核资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按规定及时反映和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再予以认定,均由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二、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企业清出问题处理过程中,应当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密切结合,依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根据“鼓励先进,照顾重点,限制落后”的原则,对资产经营效益好又有发展前途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要积极帮助其卸下历史包袱,核实国有资金,
增强发展后劲,促进其加快转机建制;对目前确实存在困难需支持发展的大中型企业,要尽可能地帮助其逐步解决问题和困难,促进其进入市场平等竞争;对已资不抵债实际已成为空壳又无发展前途的少数企业,均不再按国办发〔1993〕29号文有关规定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直至依法破产。
三、对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的处理,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审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都应按照国家的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年计入企业损益;对企业清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
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的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资产损失和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可以按国办发〔1993〕29号文第二、四条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
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四、为了促进全面反映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对国办发〔1993〕29号文第二条规定有关企业潜亏(金融企业除外)清理和处理的时间,统一定为企业实行新的财会制度时间点(即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但对1991年底以后已
经因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加收的利息不再退给企业。企业潜亏处理的具体方法仍按〔92〕财工字第213号文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会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有关规定,审批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具体应采取“划分限额,逐级审批”的办法。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分别确定县、市、省各级
审批权限。中央企业凡是由企业自行消化的,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需要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金的,经企业所在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科)签注意见,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业务司审批。
六、国办发〔1993〕29号文第四条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是指:
(1)企业遭受水灾、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
(2)国家以正式文件下达调整经济计划或产品计划,如调整生产计划、指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规定限产和转产、列入国家计划的搬迁、列入国家计划的军转民等;
(3)重大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如东欧解体、国外战争、国外制裁等;
(4)某些待特定的其他原因。
七、企业清出的各项有问题应收帐款,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同级政府财政、清产核资机构审核同意后
,可以列为坏帐损失,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对清出的逾期坏帐应采取帐销债留,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偿权利。
八、企业清理出来的列入国家“七五”、“八五”三线搬迁计划的原址不动产损失,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比照国办发〔1993〕29号文第四条规定处理。
九、清理出来的属于1988年国家冻结外汇额度形成的购入外汇价差人民币挂帐,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后,按国办发〔1993〕29号文第四条等规定处理。
十、对清理出来的企业属于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以前发生的财政应补未补亏损挂帐和经财政批准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在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企业冲减固定
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余额的部分。
十一、企业在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的有关规定,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十二、企业在清查对外投资时,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目前企业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采用成本法进行清查。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有关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的处理,区别不同情况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和国办发〔1993〕29
号文规定分别办理。
十三、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第六条规定,对企业清出贷款呆帐,有关银行贷款呆帐冲销申报和审批,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十四、企业在执行国办发〔1993〕29号文第十条规定时,使用中央拨改贷和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企业,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交通、能源、重要原材料以及国防军工、农村水利项目,投产后效益低,确实难以还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经地方(部门)审核
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专项审核批准(实施办法另行公布)可将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
十五、对企业清理出来的以前年度企业欠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属于关停并转和长期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经营很困难确实无力补交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94〕财综字第61号
)的规定办理。
十六、对企业逾期使用的大型永久建筑物、交通设施等,经鉴定技术状况良好,能继续长期使用的,应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重新入帐。这类固定资产重估后可不再计提折旧。
十七、企业在开展清产核资中,要认真做好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按照“两则”规定,以重估价值和新的折旧率计提折旧。企业所提折旧要全部用于技术进步,不得用于消费开支。对于暂时困难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进入实转。
十八、为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实力,国家制定对“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一定比例返回拨给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的政策。这一政策也适用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具体返还比例、执行时间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有
关规定执行。
十九、各级负责审查核实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部门,包括清产核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开户银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等,在核实审查处理损失挂帐时,要严肃认真,现场抽查,核实技术鉴定材料,实事求是地签注意见,以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
二十、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1994年10月31日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财政部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财办统[2001]13号


关于印发《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为组织做好2001年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配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和上报给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四日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
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为确保2001年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组织指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评价质量,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组织
评价工作组织主要是为开展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从执行文件、组织实施、人员确定等方面进行工作安排和布置。
(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别与中央企业工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工作对象、工作目标、组织程序等事项。
(二)成立评价组织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本次评价由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价组织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和中央企业工委组织部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价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完成。
所聘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和从事效绩评价工作的能力,在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并在最近3年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的工作经历,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5年以上。
2、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选聘条件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执行。所聘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符合《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中的有关条件,也可作为咨询专家。其中,中介机构以外的专家由财政部负责聘请。
由于企业自身特点的不同,不同企业的专家有所不同,但对于同行业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尽量保持一致。
(三)下达评价工作通知。由评价工作组向各评价对象下发评价工作通知,通知被评价企业准备和按期提供各种基础资料。同时要求被评价企业确定一名评价工作联系人。
(四)设计相关调查问卷。为便于咨询专家对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真实反映企业的有关情况,评价工作组根据定性评价工作需要设计出相关调查问卷,由中介机构到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填答。
(五)召开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在以上工作完成后,召开有中介机构和被评价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正式向中介机构布置评价工作,讲解评价方法,提出工作要求。
二、工作实施
(一)收集基础资料
1、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通知》收集评价基础资料,审核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由所聘中介机构开展具体的评价工作。
2、评价工作组委派所聘中介机构深入企业,实地核实相关数据资料,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定性指标评价所需的基础资料。
3、如中介机构在实际评价工作中还需要其他相关信息,需经由评价工作组通知被评价企业提供。
(二)整理、核实评价基础数据
1、主要由所聘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整理被评价企业的相关基础资料,核实确认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2、如企业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意见,或者中介机构在核实基础资料时发现企业上报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基础数据前后口径不一,由中介机构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按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提出对评价基础数据的调整意见,与评价工作组协商确定,必要时协商专家咨询组。
(三)根据核实后的企业基础数据,对每户企业进行基本评价。其中:
1、对于领导班子考核试点的3户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3年的效绩状况。
2、对于年薪制试点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两年的效绩状况。
(四)进行专家评议
1、专家评议可以采取阅读文字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以及相关专家对企业的了解程度确定。其中:
文字资料主要包括由被评价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关于企业的相关新闻报道等。
问卷调查主要由评价人员亲自发放和收回,不得经由企业内部人员间接发放或收回。
(1)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由评价人员根据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但问卷至少要发放到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的正式职工,以及有关一级子公司中的中层管理与技术人员。
(2)对每户企业的有效调查问卷不应少于100份。
(3)如果评价人员认为现有问卷调查的内容尚不充分,不能完全满足评议的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调查问卷的内容。
(4)调查问卷收回后,应当对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发放数量等情况,以及问卷调查的结果、本人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及说明等进行统计整理,形成文字资料,以作为评价指标评价的基础。
现场考察、召开情况通报会等专家评议形式,根据每户企业的实际评价情况具体确定。
2、专家评议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各企业的评价进展情况,协调相关专家,在基本评价完成后进行。但阅读文字资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工作,应在企业资料上报结束后先行进行。
3、咨询专家对8项评议指标的具体打分采用“背靠背”的形式,各自独立判断,以使某些主观因素能够通过算术平均得到一定消除。
4、在组织专家评议时,要求每位专家充分了解评议标准,也可以对有关标准做进一步细化,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
5、每位专家对企业的评议结果要签名,保留工作底稿,以便于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
(五)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综合评价结论
1、根据定量评价结果和专家评议的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文件规定的权数,拟合形成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如果企业存在较大历史遗留、社会负担等问题,应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调整。但调整前,所聘中介机构应与有关咨询专家及评价工作组共同研究。
2、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企业,征求企业意见。如果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在取证的基础上交评价工作组决定。
3、在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处理后,由所聘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形成送审稿,送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4、中介机构根据审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评价报告,印刷成册,送评价组织机构。
三、质量控制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实施工作,在评价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的评价事务性工作主要由中介机构完成。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有效,必须做好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此次评价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以便评价工作组了解每户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二)评价工作组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在基础数据资料确认后,或基本评价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不定期应听取中介机构关于前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以便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探讨评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以保证评价质量,推动中央直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质量抽查工作
1、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对其工作的结果承担责任。评价报告形成后,由评价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论证,对评价工作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2、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中介机构,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取消其今后从事评价业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3、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专家,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不再聘用其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工作总结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相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一)就评价组织实施过程、评价工作质量、工作组织方法、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完成评价工作总结报告 。
(二)召开有3部门、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参加的企业效绩评价座谈会,总结本次评价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三)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企业效绩评价的应用问题,争取拿出具体方案。
(四)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可以应企业要求,向评价企业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诊断意见和建议。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马政[2008]1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承办。市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
二十三、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六、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七、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讨论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市及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一)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五)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副秘书长参加会议;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归集,秘书长统筹,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列明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办公室须在会前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情况向市长报告。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专题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印发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三、完善市长碰头会制度。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事项,安排、协调有关工作。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四、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从严控制。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各部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布置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通知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予核拨经费。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各部门和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马鞍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原报文单位。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处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特殊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送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的公文上批示,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处理未经登记的公文。
四十八、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人事编制、资金安排、出国(境)及赴台审批事项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径送市人事局(编办)、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市台办按程序办理或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
四十九、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将协商经过、各方理据如实报告,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五十一、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核稿。一般工作由副秘书长审核,送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或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秘书长或有关副市长共同复审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四、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后,可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和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六、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县区、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随行。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和事务性活动。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礼仪活动,确需领导同志参加的,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不要向领导同志个人发出邀请,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六十、接待上级部门和外地副厅级以上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需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安排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接待投资考察、洽谈合作等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客商,需市政府领导会见、接待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六十一、市长、副市长出访,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根据招商引资、对外交流和合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出访人员、时间和行程。
六十二、市长、副市长参加的重大涉外活动,由接待单位会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会见来访的台湾省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二章 信访及联系群众制度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重视做好信访和联系群众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十四、市政府通过信访专门机构、市长电子信箱和市长公开电话等形式,接受来信来访。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必须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六十五、市长、副市长应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坚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及时研究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第十三章 新闻报道及新闻发言人制度
六十七、改进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
六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新闻单位进行报道。新闻稿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定,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陪同上级领导考察,会见重要内宾,外出考察访问等,需要新闻报道的,按事先批准的方案进行。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一般不要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只发简短的综合消息。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审核报道内容;涉及台湾、侨务活动的新闻报道,由相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审核报道内容。
七十一、完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十四章 督促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七十二、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七十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七十四、市政府每年年初将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单位,年中进行检查并通报,年末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第十五章 作风纪律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七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七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八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八十一、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马鞍山,本人应事先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假;所在单位要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副职出差,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出差返回后,应履行销假手续。
八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对各种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