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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时间:2024-05-18 15:1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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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11月3日 生效日期1983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和孟加拉国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双方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双方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领域内扩大合作的可能性,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建议;
  (三)协商双方认为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领域中需要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 联合委员会会议将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达卡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派的部长级代表率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财政计划部国外资源局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 学 俭              马菲祖尔·拉赫曼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3〕6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3〕2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和潮州市饶平县间等38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
二、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对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而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
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四、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
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各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对1998年度以前的情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时效内,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追溯执行。



19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