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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5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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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民厅〔2004〕5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精神,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实际,制定了《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上述办法执行。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根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民族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书),以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少数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

  第四条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的条件,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实行核准与备案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编写国家课程和供跨省、自治区使用的课程教材,应当事先报该教材使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并报教育部民族文字教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实行教育部和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育部负责跨省、自治区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审查管理,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使用的课程教材审查管理。

第二章 教材审查

  第七条 教育部成立跨省、自治区使用的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跨省、自治区使用课程教材的审查。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民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聘任,每届任期4年。各审查委员会由15人组成。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本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使用课程教材的审查。有关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九条 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聘任各学科审查组成员,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组成员的条件应当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熟悉教学大纲,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兼通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民族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在70岁以下,学科教材审查组成员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十一条 全国及省、自治区民族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信息库。负责审查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委员应按照各审查委员会章程,依据教材审查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遵循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审定地方自编及编译相结合的民族中小学课堂使用的教材。翻译教材的审查,重点是统一和规范各学科的名词术语。

  第十三条 为推动民族文字教材建设,保证教材的质量,国家设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查补助性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跨省区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教民厅〔1991〕14号)执行。

  第十四条 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审查委员推荐数名候选人,经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由教育部聘任。主任、副主任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五条 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的换届由任期将满的委员会推荐提出下一届委员会的名单,经各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由教育部聘任。

  第十六条 全国及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国及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教材的审查工作和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组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教材审查原则

  第十七条 教材审定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每4年进行一次优秀民族文字教材评奖活动。优秀教材评奖办法按照《关于开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活动的通知》(教民〔1995〕1号)进行评选。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优秀的民族文字教材编译者给予表彰鼓励。

  第十九条 在教材审查中违反《关于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扣减下一年度审查经费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修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保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较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省或市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科领域内居省或市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保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在《保定日报》、“保定社科网”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天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对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保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成果质量达不到标准,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每三年评定一次,保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4月18日。2005年8月9日发布的《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关于做好第四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作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8号




关于做好第四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作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是共青团精神产品创作与生产的导向工程和示范工程。自实施以来,全团上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创作并推出了一批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为广大青少年所喜爱的作品,对于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做好第四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工作,现就作品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团的“五个一工程”评选活动是全团精神产品生产的最高奖项。以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团委为参评单位参加评选。

  二、作品类型

  第四届团的“五个一工程”参评作品包括由团组织参与编写(导)、创作,并自1998年起至申报之日内发表、出版、播出、公演的理论文章、图书、歌曲、电影、戏剧、电视剧(片)和广播剧。其中,理论文章一般不少于4000字,电视剧(片)不少于30分钟。由青联委员和青年理论工作者创作的青年题材的作品,也可以参评。

  三、申报办法

  各参评单位按照《第四届共青团“五个一工程”评选作品申报表》的要求推荐作品。每项推荐作品原则不超过3篇(本、首、部)。申报材料应包括组织实施“五个一工程”的工作报告、申报作品的内容简介、背景材料和样品。文章、图书的样品和申报材料每种复制3份。文艺五项样品各1份,其它申报材料一式10份。文章必须提供发表原件,歌曲需有歌本和音带,广播剧需有剧本和音带。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务于1999年4月30日前寄送至团中央宣传部理论处。

  四、原则要求

  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申报作品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贴近生活,贴近青少年,贴近团队工作实际,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展现当代青少年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共青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探索与发展。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较高的学术水平与艺术品位,努力做到思想性与艺术性的统一。要坚持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注重作品的教育性,动员和引导青年坚定信念、发愤学习、锐意创造、自觉奉献,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

  五、评选表彰

  第四届团的“五个一工程”评选设“入选作品奖”和“组织工作奖”。团中央“五个一工程”评选委员会对优秀作品授予“入选作品奖”,对有3个以上作品入选、组织工作突出的参评单位授予“组织工作奖”。特别优秀的作品,由团中央推荐参加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