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2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颁布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查处力度,同时,一些分支行也提出,在认定和查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六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根据这个
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行为发生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
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
金”。根据这个规定,人民银行在认定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后,有权责令金融机构停止为该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理结算,停止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往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筹集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为此,人民银行可向
金融机构发出停止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当事人结算账户支付的通知书,暂停该结算账户上存款的支付,直到收到人民银行书面的解除通知书为止。若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当事人已将敛取的资金划往异地,则由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人
民银行发文给资金划往地的人民银行,由资金划往地人民银行发出停止结算账户支付通知书。
四、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取缔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一经取缔,因非法金融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
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人民银行应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1999年1月27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议案,鉴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将制定《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决定废止1994年1
2月2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2000年4月28日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13日,交通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沿海主要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科学技术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交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方案,逐步实现交通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更好地为交通运输现代化服务,现将部制定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一)分类编号的原则
1.为了统一交通系统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方法,实现档案管理和检索分类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建立档案目录和咨询中心,以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2.本分类法是以交通运输专业职能活动的分工为基础,结合科学技术档案内容记述和反映事物性质,设置了设计、公路、水运、港口、航道、航务、救助、船检、港监、工业、科研、文教、卫生等十三大类目。本分类法基本容纳了各项实践活动所形成的各类档案,既着眼于现有科学技术档案的分类,又考虑到今后发展的需要,并保持基本大类的稳定性。此分类法适用于交通行业科学技术档案的分类整理、分类排架和分类标引,为实现现代化管理打下基础。
3.为了适应交通行业专业多样性的特点,保持分类方案类别层次的一致性,并避免重复列类,在本分类法中将各大类中具有共性的类目,如综合类、基本建设类、设备类、科研类均放在各主体档案类之首。将其基本职能活动的主体档案类放在各共性类目之后,以使分类方案类目体系保持严整性和满足今后发展需要增加类目的要求。
4.为使交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条理系统、准确、科学,按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成套性、完整性的原则,本分类方案基本实行大类、属类、小类三级,各类未包括的内容可以增设新类或下级类,但不设其它类。如果专业部门的科学技术档案不完全具备本分类方案中所设的类目,则所缺之类可空着,但不准占用。
5.本分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大类采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属类、小类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即先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大类,在字母后第一位数字为属类,属类后加一圆点表示类级。圆点后之数字为小类。以此类推,可根据需要再加下级类号。在类号后加一横线“—”,其后数字为保管单位流水号。本分类编号不采用十进位制方法。

(二)基 本 类 目
2.GL 公路………………
3.SY 水运………………
4.GK 港口………………
5.HD 航道………………
6.HW 航务………………
7.JL 救捞………………
8.CJ 船检………………
9.GJ 港监………………
10.GY 工业………………
11.KY 科研………………
12.WJ 文教………………
13.WS 卫生………………
SJ 设 计
1 综合类
1.上级颁发有关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及各项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定额、条例、办法
2.本单位颁发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办法
3.有关生产、技术等方面的规划、计划、统计
4.综合性的技术经验和总结
5.本单位编辑出版的技术刊物、技术手册、技术教材及重要的翻译文献
6.学术交流和技术会议文件
7.涉外活动和国内外考察报告等技术文件
8.电子计算机应用和开发
9.历史沿革
2 基本建设类
1.生产性和辅助生产性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2.公共福利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3.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4.专用(人防)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通讯导航
4 科学研究类
1.课题研究项目 (按课题分)
2.技术革新、创造发明 (按课题分)
3.论文、著作
注:属于科学研究单位的对1和2应按专业、课题分类。
5 规划设计类
1.水运 (按项目分)
2.公路 (按项目分)
6 工程设计类
1.水工 (按工程项目分)
2.航道 (按工程项目分)
3.道路 (按工程项目分)
4.桥梁 (按工程项目分)
5.独立隧道 (按工程项目分)
6.工厂 (按工程项目分)
7.民用建筑 (按工程项目分)
8.机场 (按工程项目分)
7 船舶工程设计类 (按船舶类型分)
8 车辆设计类 (按车辆分)
9 机械设计类 (按部颁发机械分类的第一类分)
例如:设计的工程分类编号为SJ6·1—4
即:设计(大类)为SJ,工程设计(属类)为6,水工(小
类)为圆点后1,保管单位流水号为“—”后1。
SJ 6 · 1—1
---- -- -- --
| | | |
| | | |
| | | |--------保管单位(卷)流水号
| | |
| | |------------小类(水工)号
| |
| |------------------------属类(工程设计)号
|
|--------------------------------大类(设计)号
如小类号再分专业号可自行用1 2 3……排列,排列在小类号之后,如:
SJ 6·12—1
--
水工中码头部分
GL 公 路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注:在公路综合类GL1·9内容中增加港、厂、站、院、校等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平面布置图)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舶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通讯导航
5.车辆(火车、汽车)(按辆、型号分)
6.医疗器械
7.飞机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公路工程类
1.道路 (按工程项目分)
2.桥梁 (按工程项目分)
3.独立隧道 (按工程项目分)
4.交通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5.铁路 (按工程项目分)
6.公路绿化
7.公路养护
8.机场 (按工程项目分)
注:隧道、涵洞属于道路、铁路工程的,则随道路、铁路工程项目归类。
6 运输技术类
1.客运
2.货运
3.开辟路线
4.公路监理
5.安全技术事故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此GL公路类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及交通部公路工程局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水运、港口、航道、工厂、科研、文教、卫生,以及设计等部门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可按本分类法有关类目仿分之。
SY 水 运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航运技术类
1.客运
2.货运
3.开辟航线
4.安全海事
6 (暂空)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K 港 口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装卸工艺类
6 航道、水文、气象、地质类
1.水文 (按地区、时间分)
2.气象 (按地区、时间分)
3.地质 (按地区、时间分)
4.航道 (按地区、时间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HD 航 道
1 综合类
注:内容与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航道基本建设,包括新开辟航道工程(按地区、项目分)
2.航道维修工程
3.单项工程
1.整治 (按地区、项目分)
2.炸礁 (按地区、项目分)
3.疏浚 (按地区、项目分)
4.泥土处理 (按地区、项目分)
5.扫海 (按地区、项目分)
4.航标工程类
1.目视航标
2.音响航标
3.无线电航标
4.航标配置图
5.测会 (按地区分)
6.地质 (按地区分)
6 水文气象类
1.统计分析报告 (按时间分)
2.水位 (按站分)
3.气象 (按站分)
4 水文测验 (按项目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基本建设类是指本单位建设使用的建筑物。
②工程类、航标工程类、水文气象类是指本单位承担的生产任务形成的科学技术档案。
HW 航 务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码头 (按地区、项目分)
2.堤岸 (按地区、项目分)
3.船排、船坞 (按地区、项目分)
4.过船建筑物 (按地区、项目分)
6 工、民建工程类
1.房建 (按项目分)
2.道路 (按项目分)
3.桥梁 (按项目分)
4.隧道 (按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项目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 基本建设类系指本单位建设使用的建筑物。
② 工程类及工、民建工程类系指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任
务,形成的科技档案。
JL 救 捞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救捞设备 (按型号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救助工程 (按项目分)
2.打捞工程 (按项目分)
3.拖航工程 (按项目分)
4.海洋服务工程 (按项目分)
5.测量工程 (按项目分)
6 (暂空)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CJ 船 检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船舶检验类
1.营运船舶检验 (按船分)
2.定型船舶检验 (按船分)
3.建造船舶检验 (按船分)
6 海事检验类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J 港 监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防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港务监督(航政)
6 安全海事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Y 工 业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水运工业产品类
1.产品制造 (按产品、型号分)
2.修理 (按产品、型号分)
6 公路工业产品类
1.产品制造 (按产品、型号分)
2.修理 (按产品、型号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KY 科 研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注明:各科学研究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均按此分类。
WJ 文 教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1.教学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2.辅助教学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3.公共福利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4.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舶分)
3.教学设备
4.通讯导航
4 科学研究类
1.课题研究项目(按课题分)
2.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
3.学术论文、专著或著作
4.教学法研究成果
5 专业教学类
1.专业设置与调整
2.教学计划、大纲
3.教材、讲义
4.专业教学法、教学试验
5.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
6.电化教学(录音、录像、磁带)
7.各种专业试卷
8.各学期学生学习成绩
9.在校学生名册及学籍管理
10.半军事化管理
WS 卫 生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1.医疗建筑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2.辅助医疗建筑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公共福利建设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4.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2.医疗器械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医疗类
1.治疗 (按病例)
2.药剂 (包括药剂配方)
6 保健类
7 卫生检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