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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7:5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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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3〕14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3]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不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二条 收费标准

按照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1、 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1元。

2、 非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

3、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5元。

第三条 改建的建设项目、学生公寓建设项目以及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代征,并按照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按征收总额的百分之二返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经费和奖励。

第六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县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6日 财农〔2002〕15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促进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贷款房屋保险保障金融资产和个人资产安全的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现有贷款房屋保险产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各公司应结合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缴费方式等内容。

  (一)合理设定保险责任。各公司设定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时,要充分考虑贷款购房者的财产损失风险需求。承担还贷保证的保险责任原则上应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

  (二)合理确定保险金额。除经与贷款购房者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外,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贷款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合理确定保险期限。对仅承保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其保险起期应为贷款购房者取得房屋使用权之日。对承保被保险人还贷责任以及同时承保财产损失和被保险人还贷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其保险期限可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起始日至被保险人按照相关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

  (四)合理确定缴费方式。凡经营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贷款购房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房屋保险产品的保费缴纳方式,积极开发分期(年)缴纳保险费方式的贷款房屋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贷款房屋保险核算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贷款房屋保险经营成本。

  (一)加强分险种核算工作。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和分险种核算的有关规定核算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及其损益。对一次性收取保费的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24号)核算保费收入和手续费支出。

  (二)合理控制手续费支付标准。各公司应结合自身的经营实际,综合考虑投保人提前退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房屋保险的手续费支付标准,切实防止出现因手续费支付标准过高影响经营效益的情况。

  (三)严格规范手续费支付方式。各公司必须以转账方式向商业银行等代理机构支付贷款房屋保险代理手续费。严禁以现金、直接坐扣以及违规批单退费等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四、各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贷款购房者主动购买贷款房屋保险。同时做好对提前还贷购房者的宣导工作,通过向提前还贷者提供贷款房屋保险转换受益人等增值服务,有效降低贷款房屋保险的退保率。

  五、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贷款房屋保险的监管工作。

  (一)各保监局应建立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实时掌握市场动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保监局应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进一步加大对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2〕7号)规定,严肃查处在经营贷款房屋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对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行业自律力度,加强与当地银行业协会(公会)的协调和沟通,有力推动银保合作向纵深层次发展并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维护金融的稳定和安全。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应于2006年9月2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有关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