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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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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为做好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的人员,所担任职务属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从京外调任副局级以上干部审批的通知》(人调发〔1989〕7号)的有关规定,凭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的任职通知办理;其他
人员,由企业直接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精神办理。
二、已从京外选调担任在京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所担任职务拟列入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在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没有重新任命之前,由企业提出,经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确认后,按人调发〔1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以上人员家属及子女的随调、随迁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5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政府单独设置的工作部门,挂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和工矿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拟定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包括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负责登记、统计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开展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内容和办事程序等业务指引服务。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和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人事、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进行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地质、烟草、矿山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铁路、水运、港口码头、物流中心、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上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按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以及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相关统计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监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4名,副科长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17名行政编制中,12名从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从市经济贸易局原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