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6:5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经济贸易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贸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调动我市民间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积极性,根据《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汕府〔2004〕69号)的规定,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下称《补贴办法》)。现将《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头市经济贸易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


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4〕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补贴是指市财政运用部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补贴。从2005年至2007年,扶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中解决。
第三条 申请扶持补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经贸局登记备案,接受市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经贸部门和主管财政部门报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
2、为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并急需流动资金的科技型、外向型、扩大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等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
3、信用担保机构为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不予补贴。
第四条 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分配,补贴标准按信用担保公司的年日均担保余额的0.5%给予扶持补贴。
年日均担保余额=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计算期内有效担保天数/365。
第五条 补贴资格认定与公示。
1、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可向市经贸局申请补贴资格认定。
2、申请资格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章程。
(3)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的专项制度。
(4)与协作银行的协议书。
(5)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
3、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下列条件对申请补贴的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确认其补贴资格。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担保业务开展半年以上,运转正常;
(3)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4)按时向市经贸局上报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接受市经贸局的业务监督;
(5)在申报补贴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4、市经贸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担保机构,通过“汕头经贸网”予以公布。
第六条 补贴的申请
1、经认定的担保机构,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请扶持补贴资金。
2、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书;
(2)担保合同和公证书;
(3)担保协议和商业银行贷款付息凭证;
(4)市经贸、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市经贸局接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补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认定。整个审核工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4、经审核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核拨补贴。
5、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七条 担保机构对财政补贴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恶意骗取补贴的行为,给予取消补贴资格、责令退赔补贴金额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
为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实施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的各类企业。
一、基本原则
(一) 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搬迁企业应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广泛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引进外来资本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服从全市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郊县工业集聚区转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搬迁企业应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加快城区都市型工业的发展,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式生产,推动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要通过搬迁改造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要择优扶持重点骨干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通过搬迁改造促进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统筹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积极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地处远郊、县区的困难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六)坚持企业搬迁与节约用地相结合。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有关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企业与搬迁方向
(七)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到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或部分的搬迁改造,不断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有污染的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应当搬迁改造;中心城区内的一般企业,应适应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创造条件实施搬迁改造。
(八)依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997”项目发展攻坚计划的安排意见》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搬迁改造企业应向远郊和县区的重点产业集聚园区集中,主要是“五园七区”,即: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彭家坪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井驿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西固石化工业科技园,生物医药科技园,九州开发区,平安有色金属材料集聚区,连海产业集聚区,和平贵金属新材料集聚区,金崖钢铁化工产业集聚区,皋兰三川口橡胶制品和铝塑板材产业集聚区。
除上述“五园七区”外,城内企业退城进郊的其他区域必须是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离兰州市区较远的农村地区。
(九)在引导企业向园区发展的同时,积极鼓励搬迁企业与困难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支持双方以多种灵活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搬迁企业的土地资源优势,盘活利用被迁入企业的土地、厂房、配套设施等存量资产,调整优化资本结构。
三、对搬迁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搬迁企业的原划拨用地,依照《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其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通过公开竞价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一)对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即不占压道路红线、河洪道、城市绿地及基础设施用地等)的原则下,经市政府同意,其非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性质。
(十二)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金,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经批准由财政部门按不同比例向搬迁企业予以返还,用于支持新址企业建设和发展。具体返还比例为: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可返还85%;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可返还80%;土地出让收入在1亿元以上及出城入园搬迁企业的特殊情况,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十三)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十四)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并签订土地储备收购合同后,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有关部门应积极与银行进行协调,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
(十五)在同等条件下,搬迁企业的职工及经营者可以优先回购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凡一次性付款到位的,价款可优惠20%。
(十六)对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地变现、交易过户、工商登记等有关税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七)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十八)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处置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十九)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中心城区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在土地供应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按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处理
(二十)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助理任常务副组长,市经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十一) 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同时提交企业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变性后的评估报告、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相关文件。
2、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具体划分为:①中央、省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④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
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4、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5、搬迁改造企业凭市经委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其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二)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参股)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国资委予以拨付,再由市政府国资委向搬迁企业返还;其他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迁入地县区的财政部门进行拨付,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财政部门向搬迁企业返还。
(二十三)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文件规定的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需要,由市政府国资委或企业的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费用拨付,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五、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订的《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民生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八大工程(以下简称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陕西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公共卫生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民生资金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财政业务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和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局、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对民生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财政部门在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监督职责,保证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业务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民生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测评。

  专职监督机构对业务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负有再监督职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民生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民生资金监管原则: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生资金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流向对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系统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协作机制,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建立监督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在财政系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民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测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业务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民生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和项目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和完整。

  (二)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实施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安排项目资金。

  (三)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不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项目资金支付“直通车制”、“报账制”等支付方式;直接补助到个人、家庭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受益对象,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有效。

  (四)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专项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三)是否制订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考核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是否按要求实行了财务监管,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四)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五)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直通车”等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六)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七)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要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结论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确保检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督协作机制。

  专职监督机构在民生资金监督中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可以接受业务机构委托或与其共同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也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独立实施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有关部门作为决策依据。

  业务机构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民生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抄送专职监督机构,同时要将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

  县级财政部门要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民生资金进行监督,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民生资金实行网络化和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纵横联动的检查机制,对民生资金进行全系统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和省管县专职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全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安排部署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之间要注重检查结果的综合利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测评结果与省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三奖三管六保障”激励政策相挂钩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不及时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要求配套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