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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1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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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订的《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四日







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编制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建设单位(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二)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第七条 分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中心城区、重要新城和生态廊道地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二)其他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第八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各层级城乡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市性专项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与平衡;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与平衡。

第九条 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中心城区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包含在各阶段城乡规划中的城市设计随该项城乡规划一并组织编制;

(二)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

(三)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单独进行城市设计。其中,单一业主用地的城市设计可由业主组织编制,范围较大且为非单一业主用地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镇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城区范围内的,应纳入所在城区的城市规划,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在各城区邻近地区的,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和衔接;

(二)村庄规划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章 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规划编制计划。全市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每年11月底前,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要求和上级要求应当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订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组织编制的各层级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镇政府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镇(村)规划编制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包括规划测绘、规划前期调研、规划设计、规划咨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评审及审批、规划公示等经费,有关经费的计算参照现行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各规划的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各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定《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编制进程组织或配合组织各阶段审查工作,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公示城乡规划方案或成果,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呈报有关机构、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并不得在网站和媒体以及各种公开展览场所上公布。

第五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准备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在开展规划编制前,应当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条件。规划编制技术条件应明确该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依据、现行上层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该规划和该区域的要求以及该规划的适用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组织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技术条件拟定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明确规划内容、设计深度、重点研究问题、进度要求、成果要求、经费计划等。

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当作为签定规划编制合同的依据之一,列为规划编制合同的附件,并作为审查、审批规划成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珠海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

第六章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全市总体规划经广东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三)分区规划、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所在镇总体规划,报经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功能区管委会所在镇总体规划,报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五)全市城市对外交通、城市道路交通、河海水系、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排涝、抗震、城市安全(城市防灾减灾)、环保、环卫、邮电、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民政福利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的专项规划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六)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镇政府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八)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和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报市政府审批,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的整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十)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总体规划等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规划编制成果报批时,应当报送审批申请、规划编制任务书、各阶段审查审议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材料。

第七章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公布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印制正式成果,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网站或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可依法在规划展览场所公开展示。

局部地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还可根据展示条件选择靠近规划对象的地点进行公布。

城乡规划有修改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告或者展示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及规划成果管理。

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建立规划编制档案,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及相关档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法查阅规划编制成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批复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1993年6月16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公司法》、《证券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公司法》、《证券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28日发布)

各会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以下简称两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43号主席令公布,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进一步依法治市,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两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两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针对证券市场出现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历时两年多的修订,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创造了发展空间。各会员单位要紧紧抓住两法同时修改颁布的重要机遇,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治市的高度,认真做好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全面提升资本市场地位,促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二、要紧密联系各单位实际,认真学习两法,深入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
  两法在宏观上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创新与发展提供了空间、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也在具体制度上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的诚信经营理念、规范发展意识、公司治理与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紧密联系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两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把握证券市场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发展现状,寻找差距,明确目标,实事求是地制定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把两法精神和具体要求逐条落到实处。
  (一)各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要认真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有关部署,把学习、贯彻两法列入本单位重要的工作日程,领导带头,全面部署,精心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两法学习。
  (二)要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各证券经营机构要采用个人学习、集中培训、知识竞赛、考试测验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方式组织本单位员工,特别是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员工认真学习、贯彻两法。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深入了解两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修改的重大意义,熟知两法的有关条文,准确把握有关的具体要求,全面提高本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水平。
  (三)各会员单位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按照两法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制订明确的经营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稽核与检查,建立及时评估业务风险的机制,要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督促管理,细化业务经营的内控程序和内容,切实推进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
  三、要发挥会员单位贴近市场和投资者的优势,广泛开展两法的宣传活动
  宣传两法,普及证券法律知识,将有助于加强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对证券行业的了解和认知程度,改善和提升证券行业的社会形象,开创证券行业发展的新局面。因此,各会员单位在做好自身学习、贯彻两法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两法的宣传工作。
  (一)各会员单位要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面向投资者的两法宣传工作:一是要采取在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和其他相关公共场所张贴统一的宣传标语,组织座谈会和专题报告,开展培训与咨询等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普及证券法律知识。在活动中,要重点讲解此次证券法修改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二是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座谈会、两法知识电视大赛等学习、宣传活动。
  (二)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证监会和协会关于学习宣传两法的要求,协助和配合辖区证券监管机构,把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各自会员单位宣传两法。在活动中要注意及时总结有关经验,随时向协会反映。
  两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会员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这项工作。各会员单位在学习、宣传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协会将根据会员的要求,组织专题交流活动,推广成功经验。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