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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3:1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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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30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说,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4年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范围及内容与2003年基本相同。有关文件正在下发过程中。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做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应在市中心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得超计划规模发放。需增加计划规模的,须报市中心批准。
二、各分中心应首先安排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如果住房公积金汇交单位与该单位职工同时申请委托贷款,应优先安排发放个人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汇交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减去已发放给单位委托贷款(含个人和单位住
房委托贷款)余额后的200%。确需超过的,须报市中心批准。
三、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确有特殊原因超过此限额的,须报市中心批准。
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方式的,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抵押物只限于下列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在抵押合同生效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抵押合同生效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质物只限于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家债券和国家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单。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购房(贷款)综合保险》。
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按我市规定,作为委贷资金的来源,区分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分别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承办。
八、各分中心应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住房公积金汇交单位的职工,按照规定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1997年6月16日

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护和发扬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的热情,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华侨、港澳同胞发动劝募。确属自愿捐资的,各方面应给予支持,并努力把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办好,使之收到良好效益。
二、对自愿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成绩显蓍的华侨、港澳同胞,各级侨务办公室或侨联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表彰:颁发奖状、奖章,授予一定的荣誉务,为捐建的学校、医院、大厦、工厂等建筑物命名,题名留念等。如须在报刊上表彰捐赠
人,则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三、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可给予下列优待:
(一)捐赠外汇可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存款专户,并予计息。接受捐赠单位按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二)捐赠物资,或者使用捐赠外汇进口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属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征税或免税。
(三)对捐办的学校、医院、公路、桥梁等公益事业,以及专门为提供公益事业经费而捐办的工厂、企业等项目:
1.可自选造型,择优设计,优先施工;
2.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征用土地;
3.捐赠项目所需三大建筑材料,可由地方负责优先供应,捐赠外汇归地方使用;也可由捐赠人直接或者委托外贸部门用捐赠外汇进口;
4.工程竣工后,当地水电部门优先供水、供电;
5.免纳市政建设费、建筑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四)捐办项目所需职工,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优先安排捐赠人的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捐赠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者,可安排其亲属一人到捐建项目就业;捐赠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者,安排就业的亲属人数可酌情增加,最多不超过五人。就业人员如属农村户口,公安、
粮食部门可予办理城镇的入户手续。
四、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工厂、企业等工程项目,应成立筹建委员会,负责与捐赠人联系,筹措基建事宜,审核予决算费用,监督施工,公布帐目并接爱检查。当地建设银行及城乡建设部门应协助落实计划,审查造价,进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 质量,按时交付使用

五、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公益事业项目落成后,可成立董事会或基金会,以加强管理。
六、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工厂、企业等,均属公共财产,爱国家法律保护。捐赠的物资必须保证全部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单位或项目,接爱单位不得将之倒卖牟利,套汇逃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捐赠的款物和捐建项目的财产、土地。捐赠项目的建设要尊重捐赠人意愿
,不得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和投资,或随意更改工程项目名称,要求捐赠人追加捐赠金额。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台湾同胞在我省捐资兴办公益事业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