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17日 证监机字[1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人民政府:
各证券承销机构:
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地、
各证券承销机构收费标准不一的状况。为改进这种状况,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
十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外证券承销机构的经验,制定了1993年新股
承销收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无论采用代销方式或包销方式,承销机构收取的承销费用应为承销股
票总金额的1%-2.5%。
2。在遵照上条规定的范围内,实际承销收费比例可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协商确定。
3。承销机构在承销活动中至少要承担下列义务并负担其费用:
(1)协助发行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起草有关文件;
(2)协助起草并负责印制、散发和刊登招股说明书;
(3)安排签约仪式;
(4)负责认购证发行和抽签过程中的公证、广告及维持秩序;
(5)收缴或委托他人收缴股款
(6)制作股东名册。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办字〔1990〕第258号
1990年12月21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文件精神,使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对外。总所统一制定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现将有关单证使用通知如下:
一、各卫生检疫所从明年元月一日起统一使用总所制发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共十二种,式样见附件一。
二、对每批进口食品进口卫生监督检验时,均需填写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工作结束后,将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从封皮到编号1-11装订成册,归案备查。
三、各卫生检疫所要加强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的管理,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单证编码。
四、发放各卫生检疫所单证编码见附件二。
附件:1、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十二种)(略)
2、单证分发编码
附件2: 各卫生检疫所单证分发编码
黑 河 0000001~0000500
同 江 0000501~0001000
绥芬河 0001001~0002000
哈尔滨 0002001~0002500
集 安 0002501~0003000
图 们 0003001~0004000
丹 东 0004001~0005000
大 连 0005001~0008000
营 口 0008001~0008500
沈 阳 0008501~0009000
二 连 0009001~0009500
满洲里 0009501~0010000
秦皇岛 0010001~0010500
南 京 0010501~0011000
天 津 0011001~0014000
防 城 0014001~0014500
北 海 0014501~0015000
青 岛 0015001~0017000
烟 台 0017001~0018000
连云港 0018001~0019000
上 海 0019001~0022000
福 州 0022001~0024000
桂 林 0024001~0024500
厦 门 0024501~0026000
汕 头 0026001~0028000
三 亚 0028001~0029000
湛 江 0029001~0030000
海 口 0030001~0031000
江 门 0031001~0032000
广 州 0032001~0035000
拱 北 0035001~0036000
深 圳 0036001~0039000
北 京 0039001~0041000
梧 州 0041001~0041500
温 州 0041501~0042000
镇 江 0042001~0042500
南 通 0042501~0043000
张家港 0043001~0043500
宁 波 0043501~0044000
总 所 0044001~0044100
舟 山 0044101~0044500
南 宁 0044501~0045000
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出口企业与地方出口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一律由地方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退税给地方出口企业。其他联营出口的,仍按1989年6月15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将批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料的减免税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时,须
登记有关进料名称、数量、金额、进料日期等情况,以此为依据掌握从退税款中扣除进料免税金额。
进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其出口产品和进口料件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并核定退税率的,对进口料件应按核定退税率计算扣除进口环节的减免税金额。
三、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但对出口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后由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加工产品出口,凡海关纳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监管的,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原材料、零
部件,海关可以出具“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由出口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承接加工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将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继续加工复出口,海关按实际加工的出口数量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按规定照章补证补税。
四、出口企业销售原材料、零部件(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给生产企业加工,并将加工产品购回后出口的,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须按198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计算扣除
税款从退税款中扣除。对销售原材料的亏损,如出口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可按原材料的增值税扣除税率退税;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综合退税率退税的,可按销售原材料的亏损额依照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减去出口产品的规定税率后的差率计算退税;如出口产品属于
产品税征税范围且按产品税税率退税的,销售原材料的亏损部分,不予退税。
五、凡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原材料、零部件、对外承包工程的产品和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的产品,仍按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退税。
六、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征收的是工商统一税,按照国务院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退税的范围,因此不办理退税。
199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