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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2001年修正)

时间:2024-05-14 23:0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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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2001年修正)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颁布时间:20010330

实施时间:20010330

内容分类:私营企业 个体经济与个体工商户

题注:(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正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名称修改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二、 “个体工商户”修改为“个体经营户”。

三、 第二条修改为:“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县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四、 第七条中的“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修改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五、 删去第十一条。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在高坝洲、隔河岩水库周边地区和公路两旁,按照规划修建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下岗人员、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享受优惠待遇的人员,在自治县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经自治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 删去第十六条。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吸纳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达到员工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由自治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劳动服务就业性企业,经自治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三年。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出资买断停产、倒闭或者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继续经营的,可以按照评估价给予适当优惠,成交价低于评估价80%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停产企业经营的,可以免收1—2年租赁费。”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外来人员在自治县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水费、电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与户籍在自治县的人员从事同类行业的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的缴纳标准相同。其子女进入幼儿园、小学、中学的缴费标准与自治县居民相同。”

十二、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和伤残等保险。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照规定安排员工休假,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四、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引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的原则履行职责,促进个体、私营经营稳定健康发展。”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重点扶持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为外来人员来自治县投资兴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办理各项审批登记手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利用自治县闲置企业资产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项目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标准给予40%以下的优惠;需要新征土地的,可以按照最低的标准收取有关规费。投资农业开发租赁经营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登记、管理等费用。 投资开发水产养殖业的,免收水面占用费,三年内免征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投资开发旅游业在景区兴建水、电、路、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经济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经济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愿意重申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所表明的共同目标和任务;
  注意到这些目标和任务包括发展工业和技术专长的商业性交流;
  确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并使其多样化的重要性;
  为了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做出与此目标相一致的适当努力,以达到两国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实现双边贸易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和便利两国间发展经济合作。
  二、缔约各方应特别鼓励本国的有关组织和企业同对方国家的有关组织和企业探讨从事经济合作项目的可能性,在适当时签订合同和作出其他安排。
  三、缔约各方在其本国内应对对方的有关组织和企业按照本议定书规定所开展的活动给予适当的便利。

  第三条
  一、两国的经济合作可以通过合作生产、合作销售、合资经营、补偿贸易、许可证协议、技术服务、专业咨询、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其他双方可接受的安排进行。
  二、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就各个项目进行合作的决定以及为实施这些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和作出的其他安排,均应由这些组织和企业负责。
  三、在考虑发展经济合作项目的机会时,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应特别注意:
  (一)农业,包括:农业机械,畜牧业,牧场发展,试验农场,精耕,大面积旱地耕作,排灌系统;
  (二)建筑工业,包括:建筑机械,混凝土作业、应用和技术,高层建筑技术;
  (三)森林产品工业,包括:森林营造,木材综合利用,林产品加工,纸浆和纸的制造;
  (四)轻工业,包括:工艺品,鞋类,其他日用消费品,用于出口和内销的牲畜和食品加工机械、工具和设备;
  (五)运输和物资装卸设备,包括:港口、矿山、散装货物集散地和粮仓系统使用的设备;
  (六)矿业,包括:探矿、采矿以及加工方面的技术和设备;
  (七)包装,包括:包装物料,制罐,纸和纸板包装,托盘,收缩包装;
  (八)动力工业,包括:水力和火力发电,输电和配电;
  (九)石油勘探、开发、炼制和运输。

  第四条 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签订的经济合作合同和做出的其他安排应当符合两国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第五条
  一、为在本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领域内促进合作,缔约双方应按照各自的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和要求,在尽可能优惠的基础上,对发展相互满意的金融安排给予鼓励和便利。
  二、为履行本议定书范围内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支付,可以双方均可接受的、可兑换的货币办理,或按照有关组织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其他安排办理。上述支付应符合两国的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和要求。

  第六条 为了实施本议定书,根据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第八条规定所建立的联合贸易委员会应负责审核两国经济合作进展情况,并可就本议定书中所提及的事项向两国政府提出建议。

  第七条 本议定书应视为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补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相同。贸易协定的延长或终止应同时适用于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堪培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刘 希 文          约翰·道格拉斯·安东尼
     (签字)              (签字)

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关于首次进口药品审批问题,卫生部以(85)卫药字第67号文通知各地。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85)卫药字第67号“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使用地方外汇进口药品,须由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进口药品申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属首次进口的药品,按规定转报卫生部审批。
三、首次进口的药品,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内容外,还须提供该药品在出口国已经注册登记,并允许在出口国市场销售的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等有关资料。
四、《进口药品品种目录》中血液制品、精神药物的进口,按卫生部关于血液制品、精神药物进口管理规定办理。
五、《进口药品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印制。
六、《进口药品品种目录》未收载的品种,一律视为首次进口药品。《进口药品品种目录》由卫生部统一修订,一般每年修订一次。



198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