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1:3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6〕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净化、美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新余市环卫处建筑余土废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筑渣土管理站)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测量、调剂、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建筑渣土管理站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五条 需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建筑渣土管理站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资料,签订受纳协议,由市建筑渣土管理站统一安排受纳。其受纳场地应有道路和排水、机械、照明等设施,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工商法人执照;

㈡拥有1台以上挖掘机,2台以上装载机,20辆以上统一车身颜色的加盖密闭式大、中型专运车(限车载重20吨以下)等设备;

㈢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㈣有健全的经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并与市建筑渣土管理站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约定堆放地点(取土场所)名称、垃圾种类、运输时间与路线、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名称等。

第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在运输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城市管理局规定的路线、时间密闭化运行,全部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务必做到净车上路,不满溢、不撒漏。

第十条 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信息制订、发布。

因城市道路建设需要受纳建筑垃圾或排放建筑垃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有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一条 市区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不低于2米高围墙(或挡板),机具、建材置放场内,实行封闭式作业;

(二)根据场地实际硬化出入道路,并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必要的照明设施;遇施工作业期间,必须在路口落实保洁人员冲洗出入车辆的车轮、车身,保证净车出场,防止污染街道;

(三)系建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四)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7日内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严禁向建筑垃圾受纳场混入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废弃物。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

(一)擅自排放、受纳和运输、营销建筑垃圾的;

(二)承运建筑垃圾车辆非专用密闭车辆,或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场所作业及其运输过程中造成街道环境污染的;

(三) 施工场地作业期间未安排留守冲洗保洁人员的;

(四)施工场地无围墙(或挡板),出入道路未硬化,出口处未配置洗车设施的;

(五)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实行价格垄断或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余土废渣管理的通知》(余府发〔2001〕31号)同时废止。

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16号

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退路进场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联建市场,按乡镇企业用地对待。
  (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 不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以租赁方式供地。
  (三)在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并连带房地产开发的,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所收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四)市场建设中涉及转移土地、房产权属的契税,先由市财政征收入库,再由市财政按市场建设面积比例返还给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契税不予返还。
  (五)市场建设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由各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六)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七)减半征收暂住人口费、白蚁防治费。
  (八)人防易地统建费按蚌政〔1999〕5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九)建设市场不连带进行商品房开发,免征城镇基建教育附加费。
  (十)凡市外来我市投资参与市场建设的,免收电增容供电工程贴费。
  (十一)结合棚户区地块改造实施市场建设已按原确定的等级标准享受棚户区规费减免政策的,仍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其他新建市场项目的规费减免,按本规定执行。
  二、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十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十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
  三、附则
  (十七)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四区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各区可依据本规定,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个案分析,自行掌握执行。
  (十八)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严禁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如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发生乱摊派、乱集资行为,由市场主办单位如数退回或追回。
  (十九)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政策,对有令不行,延误市场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至2003年4月30日停止执行,适用期两年。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4月11日印发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5月12日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你办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调动力量组织救援,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储存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有情况,及时绘制出汶川、北川、绵竹等地震重灾区民爆物品仓库位置图,标明储存情况及产品危险特性。及时将图纸报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请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局。

  二、随时了解地震重灾区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及库房受损情况,及时上报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我局。若生产线上存在散落炸药及危险原材料的状况,应要求企业尽快报请当地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加强保卫,在条件允许时转移至安全地点存放,防止流失及二次灾害的发生。

  三、通知省内其他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加强抗震救灾期间民爆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流失和失窃。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