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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20:0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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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4〕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制作、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文件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府信息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政府机关有关会议决策的相关事项;

2.影响公共安全、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依审定程序进行公开;

3.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公共定价等方面的依据、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和权限及其调整、变动等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军转干部安置、职称评定等人事工作情况;

3.政府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填写使用。

第十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六)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审定程序,依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一)凡属于主动公开和依本规定符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管理权限予以公开;

(二)凡涉及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是否暂时免予公开,应报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三)涉及保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经保密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长春政报》或者《长春日报》等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板(栏)、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发现错误的,由其发布或提供的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正。属于公开发布的,应当重新公布;属于申请提供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经更正的正确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保证时效性。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会公开。各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时间应当自政府机关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评。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本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政府办公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进口新西兰水果具体检疫措施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进口新西兰水果具体检疫措施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6〕1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为了贯彻农业部1996年5月8日发布的第50号公告,防止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随进口新西兰水果传入我国,现将进口新西兰水果(包括茄科蔬菜,

下同)具体检疫措施通知如下:

  1.从1996年5月8日起,暂停从新西兰北岛进口水果。

  2.从新西兰南岛进口的水果(包括贸易性的和供配餐使用的),必须产自指定

产区(见附件)。进口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直接进口新西兰南岛水果的,进口时,须带有新西兰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

物检疫证书,并且在证书的附加声明栏中注明:

  “The (name of product (s) -host products only) in this consignment is sourced from (name of the specific production area) in South Island

where is free from Ceratitis capitata.”

  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在检疫前,须核查包装上的产地代码,是否与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和附件中产地代码相符,确认无误并经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4.从港、澳转口进口的水果,委托有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和广州动植物检疫局确

认的香港兆盛发展有限公司、盛健发展有限公司两个农产品检验公司,负责对转口的水果根据附件中产地代码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进口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5.对从港、澳转口进口的水果,必须原包装箱完好,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兆

盛或盛健公司的通知和附件中产地代码,予以核对,并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在检疫中发现疫情等有关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附件:新西兰南岛水果产地及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新西兰南岛水果产地及代码

 

  H  NELSON

  70  Nelson City

  71  Nelson County

  76  Westport

  78  Greymouth

  79  Hokitika

 

  J  MARLBOROUGH

  73  Blenheim

 

  K  CHRISTCHURCH

  80  Christchurch city

  81  Christchurch County

  82  Christchurch North

  83  Ashburton

  86  Tlmaru City

  87  Timaru County

 

  M  OTAGO SOUTHLAND

  89  Oamaru

  90  Dunedin City

  91  Dunedin County

  92  Balclutha

  95  Invercargill City

  96  Invercargill County

  97  Gore

  说明:产地代码由一个字母和一个数字号码组成,字母对应的是地区,头两位数字对应的具体产区。例如:H71…意思是这批水果产自南岛的Nelson地区的Nelson

县区。

 

赤峰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8]01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赤峰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减轻国有企业因体制、政策原因和历史包

袱所形成的不良债务和过度负债,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充企

业资本金机制,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优化资本

结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企业增资减债要按国家、地方、企业共同乘

担的原则,以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地方拨补与减免相结

合,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调整到《优化资本结构试

实施方案点》确定的合理比例之前,其税后利润全部留归

企业使用,其中的50%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第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足额提取

折旧,清产核资后的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有承

受能力的企业允许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基础上适

当加速折旧,增提的折旧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因增提折旧

减少利润的,不影响企业法人考核,不影响企业工效挂钩。

  第五条 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根据国发[1995]20号文件精神,报经有关部门核实批准后,转为

国家资本金。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安排给直属企业(包括已加入市

直企业集团,原旗县区所属企业)的周转金以及原由财政

发放给市直属企业已转为财政投资公司债权的借款,其本

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

  第七条 市经贸委安排给企业的新技术开发、技术改

造、质量创优基金,市计委投资公司安排给企业的长期性

借款,市科委安排给企业的科技借款,其本息余额转增国

家资本金。

  第八条 1996年末以前企业欠缴的能源交通基金

和预算调节基金,经有关部门核实批准后转增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 市直国有工业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属地方财

政部分的50%和实际上缴所得税的30%部分,由财政

集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十条 鼓励企业间进行资产流动与重组,允许企业

用出售闲置设备等存量资产所得收入补充资本金。

  第十一条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转让所得部分,由

财政部门集中掌握,全额用于补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

中型企业资本金。整体改建为公司制的企业,其国家股年

度应得得红利三年内全部留企业使用,增加国家资本金,

企业增资扩股时,可用于转增国家股股本。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国有企业利用现有设备、场地等

资产进行对内外联合和嫁接改造,通过出售股权、发行股

票、债券以及利用上市公司等扩大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

壮大企业资本实力,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第十三条 通过清产核资,对查出的各种亏损,潜亏

和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冲

减企业所有者权益,其中用银行贷款部分,经银行批准后

可计息缓收,延期归还。

  第十四条 鼓励将地方投资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企业

正在有效运营的债权转为股权,企业也可将拥有的债权转

为股权。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暂时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

间企业占用贷款,企业申请银行给予缓收息、不罚息的照

顾。

  根据国务院[1997]10号文件规定,列入试点

城市“兼破计划”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企业享受第十

六至第十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承担被

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有关规定,享受

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

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分五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

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第十七条 破产企业在真正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

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权拍卖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后,

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可按有关规定,从银行提取

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十八条 对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

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条件的亏损企业,采取在

一定期限内不同程度减免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

的办法解决。

  第十九条 所有企业都必须从优化资本结构的大局出

发,切实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强化资本运营意识,加强企

业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内部挖潜,增强自我增资减债、

自我发展能力。享受增资减债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转换

经营机制,抓紧进行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否则

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

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考核制度,财

政局、国有资产局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补充资本金

的情况定期考核,确保企业资本金有一定比例的增长。对

不按规定补充资本金和生产营运资金或将国家拨补的资本

金擅自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肃的处

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市属国有企业中试行。市三区

(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

实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资本结构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