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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3:0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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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统一、协调、合法、有序地开展,根据《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施行行政复议稽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稽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总稽查具体负责对县(区)行政复议机关、市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稽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稽查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行政复议稽查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约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稽查: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情况;
(六)行政复议案卷的整理与归档情况;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与分析情况;
(八)完成上级机关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目标情况。
  第七条  被申请人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稽查:
(一)不作出答复,不提交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的;
(二)不接受审理,不参与听证的;
(三)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八条 稽查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稽查事实有关的文件、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就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复议稽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举报、投诉、来访的事项予以登记;
(二)对需要稽查的事项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三)对立案的稽查事项需要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被稽查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四)根据稽查情况提出书面稽查建议,并加盖“行政复议稽查专用章”后送达有关单位;
(五)有关单位自收到稽查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采纳稽查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提出稽查建议的稽查机构。
第十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稽查机构。
第十一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对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请示、咨询等,有权答复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无权答复的,应当明确告知其有权作出答复的单位,并及时承转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发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方面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指导。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稽查机构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复议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稽查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03年4月4日通过,2003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特别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在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及其他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七条 仲裁员应签署独立声明。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确认。确认与否,仲裁委员会不附具理由。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八条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等);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二)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

第十二条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各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未按期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三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第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应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须确保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并使双方当事人能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

 

第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审前会议、召开预备庭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仲裁庭没有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全部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交至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在开庭日前10个工作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可以适当延长。

经仲裁庭同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点。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点。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开庭审理等活动。

 

第三章 裁决

 

第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行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实务,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每次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电子邮件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规定,本规则中的工作日是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仲裁时,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示范仲裁条款

 

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交易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附件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8,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5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5%

50,000,000元以上
392,5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确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INANCIAL ARBITRATORS



北京

2003年5月8日

金融专业仲裁员

姓名 专长

曹 政 金融法、公司法

陈爱平 国际金融业务

陈 珺 国际金融业务

陈 晓 金融法、公司法、仲裁法

陈小宪 金融法、合同法、公司法

程美芬 金融法、公司法、仲裁法

崔建玲 金融法、合同法

邓艾兵 银行法、证券法

丁运洲 保险法、公司法、合同法

杜彬瑜 金融法

杜宏伟 证券法、金融法

范尔刚 金融法、保险法

范永进 金融法、证券法

方建华 金融法

傅正伟 金融法、公司法

高建平 金融法、合同法

龚辉宏 金融信贷

顾培东 金融法、证券法

管晓峰 金融法、公司法

贺 培 金融法

胡贵佳 国际金融

华 兵 金融法

黄 斌 金融法、合同法

季立刚 银行法、国际融资法

姜岩松 国际金融

江 宪 金融法、证券法、知识产权

蒋 敏 金融法、证券法

金 山 金融法、证券法、保险法

孔林山 金融法

李国安 国际货币金融法

李凌燕 金融法

李仁真 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

李武中 国际金融业务

李瑞跃 金融法、国际私法

李 琦 金融法

李名山 证券法、合同法

李志强 金融法、证券法

梁成峰 金融法、合同法

林 伟 金融法、合同法

刘 燕 金融法

刘国岭 金融信贷业务

刘 云 金融法

刘立萍 保险法

刘晓春 国际金融

陆 军 国际金融

陆文山 证券法

吕 煜 金融法、公司法

默荣芬 金融信贷

牛光军 民商法、金融法、国际贸易法

曲 扬 金融法、合同法

单建保 金融法、国际金融业务

沈建军 国际金融业务

史际春 民商法、经济法

史树林 金融法

唐金龙 金融法、合同法

佟 英 金融法

庹启斌 证券法、合同法

王欣欣 金融法

魏国雄 金融业务

吴 军 货币理论与政策、金融机构学

吴国民 金融法

肖 微 金融法、投资法

徐 进 金融法

徐 菲 保险法、合同法

许良根 保险法、合同法

杨贵院 金融法、合同法、公司法

杨 钢 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

袁建刚 银行法

曾东红 金融法

曾筱清 公司法、国际金融法

张 勇 金融法

张 炜 金融业务、金融法

张 龙 金融法、国际金融业务

张军洲 金融法、证券法

张祖军 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

张耀麟 国际金融

张 琼 合同法、投资法

张剑光 金融信贷、合同法、担保法

张佳春 金融法、合同法、投资法

张涌涛 金融法、证券法、投资法

张守志 金融法、仲裁法、投资法

郑常美 金融法

周建华 金融法

周 珏 金融法、合同法

周院生 金融法、证券法

邹海林 保险法、担保法

马怿林 银行法、经济法

谢思敏 投资法

Financial Arbitrators :

Name Expertise
CAO Zheng Financial Law, Corporation Law
CHEN Aiping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Business

CHEN Ju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Business

CHEN Xiao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 and

Arbitration Law

CHEN Xiaoxian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 and

Corporation Law

CHENG Meifen Financial Law, Corporation Law and

Arbitration Law

CUI Jianling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

DENG Aibing Banking Law, Securities Law

DING Yunzhou Insurance Law,Corporation Law and

Contract Law

DU Binyu Financial Law

DU Hongwei Securities Law, Financial Law

FAN Ergang Financial Law, Insurance Law

FAN Yongjin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

FANG Jianhua Financial Law

FU Zhengwei Financial Law, Corporation Law
GAO Jianping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

GONG Huihong Financial Loan Business

GU Peidong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

GUAN Xiaofeng Financial Law, Corporation Law

HE Pei Fiancial Law

HU Guijia Internation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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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的通知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的通知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已经国务院妇儿工委二届六次全体
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1998年3月4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



 

分类
主 要 目 标
主要责任单位
协作责任单位

宣传
  (一)向全社会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
  ——宣传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纲要》的重大意义,它们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在贯彻实施方面的重要责任和先进经验。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伟大作用;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宣传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刊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侮辱性描绘。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
广电部
文化部 国家教委 全国妇联 团中央

法律保护

 
  (二)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落实
  ——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或政策措施。
  ——严格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
  ——开展法制宣传。
  ——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重婚等违法婚姻。
  ——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
  ——制止家庭暴力现象。
  ——打击拐骗、买卖、侮辱、虐待、伤害、强奸妇女等犯罪活动。
  ——取缔卖淫嫖娼活动。
  ——查处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
  ——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
  ——建立健全妇女信访工作制度。
  ——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
公安部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政部 全国妇联 全国总工会

参 政 议 政
  (三)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
  ——到本世纪末,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地(市)、县(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争取配备2名女干部;省、地县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职工比较集中的待业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多选配一些女性。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要尽可能多地配备女干部;担任党政领导班子中正职的女干部数量要有所增加。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中也应有女同志。
  ——到本世纪末,全国年发展党员总数中女党员所占的比例要在1990年的19.1%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妇女较多的行业和部门,发展女党员的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一些。
  ——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中组部
人事部 全国妇联

劳 动 就 业 与 劳 动 保 护
  (四)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调整城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过程中,增加妇女就业人数,扩大妇女就业领域。特别加强对下岗女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妇女再就业能力。
  ——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五)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在所有企业得到落实,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努力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在全国城镇企业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
  ——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
劳动部
国家计委 人事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团中央

教育与职业培训
  (六)大力发展妇女教育,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  ——逐步提高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全面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女童未入学率、辍学率均控制在1.5%以下。要特别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
  ——每年扫除200万左右妇女文盲,力急电到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
  ——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国家教委
劳动部 国家科委 国家体委 文化部 国家民委 中国科协 团中央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妇幼卫生与保健
  (七)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提高妇幼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机构,加强乡卫生院的产科建设,改善条件及设备,使其具备接生及抢救能力。到2000年,使乡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85%,贫困地区村级接生员复训率达到80%。
  ——努力使城乡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包括享受良好的生殖保健服务。
  ——全国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5%。-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5%。
  ——提高农村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和住院分娩率,使孕产妇死亡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0%。
  ——育龄期妇女及孕妇的破伤风类毒素的免疫接种率在高发地区达到85%,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到2000年,新婚妇女、孕妇能得到科学合理补碘,基本消除妇女因孕期及哺乳期缺碘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积极推行遗传病咨询、母婴保健,新生儿筛查技术工作,普遍实行对所有怀孕个月的妇女进行一次B超检查。到2000年,使先天性病残儿出生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2。
  ——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国家教委 国家民委 中国残联 中国轻工总会 全国妇联

计划生育
  (八)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加强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到200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国家计生委
国家科委 卫生部 全国妇联

婚姻家庭
  (九)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
  ——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风气;教育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在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
  ——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全国妇联
民政部 国家教委 文化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科协团中央

扶持贫困妇女发展

 
  (十)重视和扶持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妇女的温饱问题。
  ——贫困地区80%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她们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
  ——平均达到一村一个女农(牧)业技术员或技术骨干。

  ——扶持发展脱贫示范户20万个。
  ——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2万个,安排贫困妇女就业80万人。
  ——善安排残疾妇女的生活、康复、教育和劳动就业。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教委 国家民委 水利部

劳动部 中国科协 中国残联 全国妇联

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一)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搞好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
  ——保护未成年女性、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办好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和敬老院。对贫困残疾妇女开展重复扶贫。
  ——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建设活动并给予积极扶持。
民政部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林业部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团中央

统计监测
  (十二)建立妇女状况的动态研究、数据采集和资料传播机制。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
  ——建立国家级的妇女数据库。
  ——在国家统计系统中设立妇女分类统计指标。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劳动部 卫生部 国家教委 全国妇联 全国总工会




   说明:

  1、“主要目标”栏的内容主要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个别目标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

  2、“主要责任单位”系指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总负责单位。

  3、“协作责任单位”系指配合“主要责任单位”共同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