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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3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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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但是,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管理不严不实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
  (一)完善事故防范制度。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及安全性能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严格安全许可制度,严把技改和新建项目安全准入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要加大职业危害治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
  (二)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7个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水上交通、民航、农业机械、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整顿。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继续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车运营。切实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整治。其他各行业也要针对排查的安全隐患,逐一制定落实整改责任和具体措施。
  (三)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顿关闭。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和技术措施,强化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改造重组和关闭,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建立完善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国小煤矿控制在1万处以内的目标。
  三、突出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各地区、各单位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加大执法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建设、能源、工商、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同时,加强跟踪执法,确保执法效果。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
  四、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坚持关口前移。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四)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地区和企业,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发生的事故都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安全素质
  (一)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继续抓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强化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监察,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对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提升各类人才的安全素质和水平。
  (二)加强安全宣传工作。着力抓好“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各项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知识。要将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举办“安康杯”竞赛等安全宣教活动,推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
  (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交流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加强对政府负责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金安”工程信息化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执法能力,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大安全投入。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继续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各项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保证投入到位、专款专用。
  (二)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集成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把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内容,做到安全技术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加快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高危行业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烟花爆竹企业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研究推广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及技术。加快推进矿山救援、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快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五)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以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工作。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
  七、加强组织协作,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一)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配合,充分发挥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作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尾矿库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追究等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制度。要落实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安全指导、安全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以及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制订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具体措施,以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以及春节、全国“两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汛期等为重点,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和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六五号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5年8月30日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规范、齐全、及时报送、移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移交、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



(四)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



(五)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查处。



市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市政公用、规划、人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城建档案资料必须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一)城市市政公用、交通基础设施;工业、民用建筑;园林、风景名胜;城市防洪、抗震;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隐蔽工程;人防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下管线工程等各类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城市规划、市政公用、风景名胜、消防、民用建筑建设、地下管线专业管理、人防(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资料。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七条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建立声像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工程声像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档案资料应当是原始件。工程档案的各项签证手续必须完备,整理、编目等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验收合格五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后返还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全部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应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房屋因拆迁等原因灭失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后15日内书面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编制的工程档案材料提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档案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不合格,没有领取《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编制和报送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的部门和单位,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0000元至80000元罚款;



(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5 %至10 %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原件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建设项目档案丢失,造成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武装部,州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自治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和昌吉军分区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州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初中、小学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和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下发<承担学生军训官兵工作规定>的通知》(司学〔2010〕69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人武部及驻州部队(含空军、武警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及以下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必须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六条 全州学生军训工作在州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和昌吉军分区司令部共同组织落实。州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州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州教育局、昌吉军分区司令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昌吉军分区司令部军务动员科,具体负责全州学生军训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县市成立本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本地区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部门和人员,与属地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九条 人武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部门及人员,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十条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州每半年、县市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将学生军事训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工作。高中阶段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学与研究室。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学与研究室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国防教育活动的计划安排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把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纳入在校生的必修课程,同时开设军事类选修课程。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将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作为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办学水平评估和军事课课程建设评价。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安排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个训练日(8课时为1个训练日),本科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课时,专科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不得低于24课时。高中阶段学校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加强军事课课程建设,提供课程建设所需的保障条件,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分班组织教学,完成《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军事技能训练期间,不得安排军事理论课教学。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由学校在每年6月2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由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施训。
  高中(含)以下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学校所需帮训官兵在每年6月10日前, 由学校按照1:50的比例向县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申报军训计划,每年6月20日前,县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将学生军训练计划汇总报州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批。需到学生军训基地训练的,由州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州部队学生军训基地情况,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安排轮训。需派遣部队官兵到校内帮训的,由州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地部队情况统一制定帮训用兵计划,报新疆军区批准后统一安排,任何部队和单位不得随意自行联系和派遣。
  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应根据州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学生军事训练计划,保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军训工作实行军训教员资格认证制度,现役、退伍军人及具备一定军事素质的人员担任学生军训教员,必须参加州学生军训办公室每年组织的军训教员资格认证考核,考试合格后由州学生军训办公室颁发军训教员资格证书,未取得军训教员资格者不得担任学生军训教员。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核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巩固和拓展学生军事训练成果。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年招生人数800-10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军事教师。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的军事教师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逐步建立国防教育职称系列。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九条 军队派遣军官,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由所在学校按学校聘任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所在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其它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军队派遣军官人选和工作量由昌吉军分区司令部、州教育局协调确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充分发挥军队派遣军官的作用,加强军事课程建设。军队派遣军官应接受所在学校教学管理及教学督导。
  第三十条 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的办法配备,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胜任《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高中阶段学校应定期对军事教师进行考评,考评时邀请州学生军训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州教育局、昌吉军分区司令部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少于一个月。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承担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第五章  学生军训基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军训基地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军事机关、驻军团以上单位和其它行政事业部门申办,经自治区教育厅体卫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的,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场所和服务保障的专设训练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军训基地实行审核制。每2年基地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上报申办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体卫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基地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教员队伍和管理保障人员,一次承训能力在200人以上。
  第三十五条 申办军训基地,必须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提出承办申请,说明申办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其中驻州部队利用闲置的营区建立学生军训基地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推荐,报自治区教育厅体卫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六条 基地经审核合格后,由自治区教育厅体卫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联合颁发“学生军训基地”合格证及牌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第六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和县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每年所需业务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经费含学生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国防教育活动、学生军训职能部门办公等费用。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学生军事训练的实际需要,足额安排所需经费,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应统一着军训服装,所需经费标准由州教育局和州发改委制定。承训部队官兵在普通高校帮训期间的门诊医疗、往返交通、住宿等费用在学校列支,伙食费由学校给予补助。参与学生军训组织管理的校方工作人员由学校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专项经费由州财政予以保障。各县市各校也应定期举行学生军事训练相关活动,并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以下学校所在城市的国防教育基地,应根据学校申请,安排学生参加军事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发改、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由州教育局、昌吉军分区司令部会同州发改委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或新疆军区的安排,予以保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训练用枪,由学校按配备枪支与参训人数1:15-1:20的比例,向县市人武部提出申请,由昌吉军分区审核,报新疆军区批准后配发。训练枪支在配发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四十六条 经新疆军区批准,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枪支由驻地县市人武部保管。
  第四十七条 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安排专人管理,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四十八条 县市人武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实弹射击弹药,由学校每年4月份前按每人6发的标准向州学生军训办申报用弹计划,经审核后,由学校报新疆军区批准,统一下达学生军事训练用弹计划,由受训高校所属地县市人武部负责保障。
  第五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五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二条 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州教育局、昌吉军分区司令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县市每年进行一次表彰。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 未向州学生军训办公室申请,部队和学校随意组织学生军训的;
  (二)非现役军人未取得军训教员资格组织学生军训的;
  (三)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四)学生训练基地不符合标准,未经审批的;
  (五)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六)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七)未能足额安排或挤占、挪用以及其它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八)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九)未按学生军事训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而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九)、(十)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